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3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萊馡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林柏均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字第237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LFP化粧品包裝貳盒,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柏均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546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6年7月3日確定,107年7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LFP化粧品包裝2盒(詳106年度保管字第484號扣押物品清單),均係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5條之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104年12月30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 ,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關於沒收部分,自應適用裁判時即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 關於沒收之規定,而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又此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施行法復於104年12月30日增訂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施行日 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為「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 、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亦即就此次刑法修正前,特別法關於沒收規定之法律競合,揭示「後法優於前法」原則,優先適用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至於此次刑法修正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則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予以適用(刑法第11條及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修正立法理由可資參照),另依刑法施行法第10 條之3第2項規定,特別法有關沒收等規定雖將於此次刑法修正施行日失效;然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亦於105年11月9日修正公布施行,且觀諸修正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 例第27條第1項後段之「沒收銷燬」規定,除自行為人或他 人剝奪違禁物持有之「沒收」效果外,尚及於妨害衛生之物品本身之存有而須「銷燬」,其效力與刑法所定「沒收」而單純剝奪違禁物持有之情狀並不完全相同,自屬修正後刑法有關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參酌上開所述,應優先適用。 三、經查,被告林柏均係「萊馡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明知其所製造、販賣之「LFP香水」客製化香水,涉及從事 攪拌、混和調勻、充填、包裝、打印等製造作業,非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不得為之,竟基於未領有工廠登記證而從事化妝品製造之故意,自104年6月開始,在址設臺中市○區○○○巷0號2樓C戶之「LFP香料香水實驗室內」,提供DI Y香水教學,及為客戶訂製香水之打樣業務,並收取1ml新臺幣 (下同)100元或100ml1,500元之費用,從事化妝品製造, 被告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5條第1項之行為,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於106年6月19日以106年度偵字第1546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檢察長於10 6年7月3日以106年度上職議字第429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 在案,嗣於107年7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 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前案記錄表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而扣案之LFP化粧品包裝2盒(參106 年度他字第988號卷第32頁之106年度保管字第484號扣押物 品清單),係被告等本件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5條第1項之罪之妨害衛生之物品,自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27條第1項後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莊 宇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林 舒 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