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賭博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易字第20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國樑 選任辯護人 彭佳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丁智慧 書記官 孫超凡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賴國樑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賴國樑、黃勝壕(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457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在案)各基於幫助他人意圖營利供給賭博 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開發「速報比分網」之跟盤程式,供作「九州娛樂城」(網址:ju888.net)、「九州現金網」(網址:tx 5588.com)簽賭網站賠率資訊,供不特定人簽賭;由賴國樑於不詳時間,指示不詳之人承租臺中市○○區市○○○路000號24樓之1作為辦公室使用,另由賴國樑僱用黃勝壕擔任工程師主管,黃勝壕即自民國104年11月間起迄至105年12月間止,陸續招募張晟憲、陳智信、劉承緯、郭彥均、陳佳萍、劉信甫、陳佑耕、楊竣凱、高勝億、吳宗勳、林德軒、張哲豪、李青青等人擔任工程師,負責開發「速報比分網」之跟盤程式,並僱用張雨雯(所涉賭博部分,由檢察官 另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擔任行政助理及櫃檯人員,賴國樑即 於105年2月間,成立易穎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易穎公司),並擔任易穎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嗣於105年9月間,再承租臺中市○○區市○路000號25樓之7之大樓辦公室,提供予黃勝壕等工程師使用,黃勝壕即指示不知情之李青青、郭彥均、張哲豪、林德軒、吳宗勳、高勝億、張晟憲、楊竣凱、陳佑耕、陳佳萍、劉信甫、劉承緯、陳智信等人(渠等所涉賭博部 分,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撰寫「速報比分網」跟 盤程式,該程式係蒐集國內外各賭博網站之運動賽事比分、盤口、賠率等資訊,供九州娛樂城、九州現金網簽賭網站之控盤人員參考,藉以即時修改賠率,再由該集團內不詳成員,提供前開賭博網站供會員登入下注,而以國內外運動競賽結果作為簽注標的,如賭贏則依上開賭博網站規定之賠率,贏取賭資,如賭輸則下注之金額全歸網站經營者所有;賴國樑、黃勝壕即以此方式,提供「速報比分網」跟盤程式予大陸地區之賭博集團成員操作使用,並由該集團成員以「九州娛樂城」、「九州現金網」賭博網站招募不特定人員登入下注簽賭,該集團成員並每月支付不詳金額予黃勝壕,再由黃勝壕分配用以支付前開工程師之薪資及租金或其他開銷使用;嗣經警方於106年1月11日15時36分許,持搜索票前往臺中市○○區市○路000號25樓之7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電腦主機19臺、螢幕33臺、手機20支、隨身碟23個、筆記本14本、平板電腦2臺、履歷表1份、裝潢工程委託書、隨身硬碟1個、 員工薪資簽收條、面試人員資料、房屋租賃契約書2本、賴 國樑健保卡影本、公司設立函、報稅印領清冊、公司應徵考卷、105年5月至12月收據6份、玉山銀行臺中分行存簿1本、105年度收據、投保切結證明書、QQ聯絡帳號1份、門禁遙控器1個、監視器主機1臺、監視器隱藏鏡頭1座、門鈴1組、打卡機1臺等物(上開物品均扣在另案即本院106年度易字第4579號案卷內,並經該判決諭知宣告沒收在案),而循線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68條後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二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 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 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 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孫超凡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