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0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300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逸凡
沈明諺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92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逸凡、沈明諺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沈明諺與被告李逸凡因汽車借款返車問題發生糾紛,於民國107 年1 月16日18時30分許,被告沈明諺至被告李逸凡指定之臺中市○區○○街00號之宏發汽車美容中心前時,被告李逸凡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先以腳踹被告沈明諺,之後持疑似槍枝之不明物體用力由被告沈明諺左耳處敲打,致被告沈明諺受有左耳挫傷及後耳瘀傷、左耳耳鳴等傷害;被告沈明諺因遭毆打,亦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被告李逸凡,致被告李逸凡受有左側前臂擦傷、左側膝部傷等傷害。因認被告2 人均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2 人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分別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2 人已於107 年11月2 日成立調解,並均於同日向本院具狀撤回傷害案件之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2 份與聲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頁至第32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公訴意旨另認被告林李逸凡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