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0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傷害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300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逸凡 沈明諺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92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逸凡、沈明諺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沈明諺與被告李逸凡因汽車借款返車問題發生糾紛,於民國107 年1 月16日18時30分許,被告沈明諺至被告李逸凡指定之臺中市○區○○街00號之宏發汽車美容中心前時,被告李逸凡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先以腳踹被告沈明諺,之後持疑似槍枝之不明物體用力由被告沈明諺左耳處敲打,致被告沈明諺受有左耳挫傷及後耳瘀傷、左耳耳鳴等傷害;被告沈明諺因遭毆打,亦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被告李逸凡,致被告李逸凡受有左側前臂擦傷、左側膝部傷等傷害。因認被告2 人均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2 人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 人分別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2 人已於107 年11月2 日成立調解,並均於同日向本院具狀撤回傷害案件之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2 份與聲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頁至第32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公訴意旨另認被告林李逸凡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曹錫鴻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