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智易字第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易字第1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崇綱
上列被告因犯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427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崇綱(原名吳建宏)於民國100 年11月14日起至104 年6 月30日止,曾在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0 ○0 號14樓之16之告訴人恆慕國際設計有限公司(下稱恆慕公司)擔任室內設計師,而明知「清楠段公設設計案」、「兆德上品院樣品屋」、「名發建設公設設計案」、「美居君品實品屋」、「置地廣場D2-17F實品屋」、「富宇六藝樣品屋」及「悠森學接待中心及樣品屋」等室內設計照片(即告證2 )共95張,均係恆慕公司所有之攝影著作,未經恆慕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任意重製及公開傳輸。詎吳崇綱竟基於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先於不詳時間及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前揭攝影著作之電子檔後,再於105 年11月某日,在其位在彰化縣○○鎮○○里○○巷0 ○0 號之住處內,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並以「吳崇綱」之帳號登入「518外包網」(http://case.518.com.tw/workroom-index-0000000.html)並在該網頁內擅自刊登該等重製後之攝影著作,而以此方式侵害恆慕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因恆慕公司之員工於105 年12月20日瀏覽網路時,發現吳崇綱有使用前揭攝影著作之情事,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吳崇綱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等語。
三、本案被告因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就前揭違反著作權法等犯行,於本院107 年4 月11日審理程序時當庭撤回告訴,有該審判筆錄1 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案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