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智易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易字第2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雅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756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雅婷明知其於民國106 年5 月6 日,以帳號「cinga 」在其所經營之露天拍賣網站網路賣場內,所張貼「LIEQI LQ-035三合一廣角鏡美肌補光燈LQ-035」之宣傳圖照(下稱該等圖照),為何方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何方公司)拍攝製作後刊載於網路上以供銷售產品之用,乃何方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未經何方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詎陳雅婷竟未經何方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即基於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之犯意,而於106 年5 月6 日前某日,在其位在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7 樓之3 之居處內,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並在不詳網站重製該等圖照後,再將之直接張貼於自己所經營之前開網路賣場內,用以招攬、吸引往來不特定網路瀏覽之買家得因觀看該本件圖照後,向陳雅婷下標購買該圖照所示之商品,而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何方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涉犯違反著作權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當庭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狀在卷可憑,是依首開說明,本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東泰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得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