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智易字第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易字第5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冠文
- 選任辯護人
- 許凱翔律師
張崇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60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冠文明知其用以「Gekkopod壁虎爬」之商品展示照片(下稱本案照片)係告訴人玩轉科技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玩轉科技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攝影著作,未經專屬授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展示之,竟未經玩轉科技公司之授權,於民國105 年11月間某時起,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在臺中市○○區○○街000 號6 樓廣發精品有限公司,透過電腦以網際網路連線,先至大陸地區淘寶網頁上,擅自重製玩轉科技公司所享有著作權專屬授權之「GekkoPod壁虎爬手機支架」之產品圖片13張後,更改圖片說明文字,再將上開產品圖片公開傳輸至雅虎奇摩超級商城及臉書粉絲團網頁上,用以銷售外觀與玩轉科技公司上開產品相近之產品,以此方式侵害玩轉科技公司專屬授權之攝影著作,因認被告陳冠文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92條之違反著作權法罪嫌等語。
三、本案被告因犯違反著作權法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就前揭違反著作權法犯行,於107 年9 月17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