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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智易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王詩銘

  • 當事人
    劉國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易字第6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國安 法扶律師  梁徽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3836 、1386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國安明知「追龍」電影為告訴人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經由香港地區星王朝有限公司專屬授權而享有著作財產權,竟基於非法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之侵權犯意,於106 年12月29日17時11分、106 年12月31日17時32分,利用自家住處電腦設備連接中華電信網路,使用BitTorrent軟體,自eyen論壇,下載並公開傳輸「追龍」電影,因認被告劉國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等罪嫌等語。 三、本案被告因犯違反著作權法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就前揭違反著作權法犯行,於107 年12月4 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案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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