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智簡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楊雅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智簡字第29號(原案號107年度智易字第48號)┌──┬────┬─┬──────────┬─────────┬──┐ │被告│楊雅婷 │女│統一編號:Z000000000│民國00年00月00日生│27歲│ │ ├────┼─┴──────────┴─────────┴──┤ │ │住居所地│住臺中市○○區○○里○○○街00巷00號 │ │ │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 │ ├──┼────┼─────────────────────────┤ │起訴│案號 │107年度偵字第6033號 │ │要旨├────┼─────────────────────────┤ │ │檢察官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白惠淑 │ │ ├────┼─────────────────────────┤ │ │犯罪事實│如附件起訴書記載。 │ │ ├────┼─────────────────────────┤ │ │起訴罪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之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 │ │ │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 ├──┴────┼─────────────────────────┤ │公訴檢察官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蔣得龍 │ ├───────┼─────────────────────────┤ │被告答辯 │坦承起訴書犯罪事實。 │ ├───────┼─────────────────────────┤ │判決主文 │楊雅婷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並應支付何方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新臺幣肆萬元│ │ │,其支付方式為:應自簽署和解書後至完全清償止之按月│ │ │於每月10日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 ├───────┼─────────────────────────┤ │判決犯罪事實 │同起訴書記載。 │ ├───────┼─────────────────────────┤ │所憑證據 │除補充證據「被告於準備程序之自白、和解書」外,餘均│ │ │同起訴書記載。 │ ├───────┼─────────────────────────┤ │論罪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之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 │ │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 │ │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因被告以公開傳輸之方法,將系│ │ │爭著作重製後上傳公開傳輸至拍賣網站,使不特定之人得│ │ │以經由網路瀏覽,其情節應較被告擅自重製系爭照片之行│ │ │為為重,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一重以著作權法│ │ │第92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 ├───────┼─────────────────────────┤ │量刑 │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學歷為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 │ │小康,職業為受僱煎紅豆餅,已與告訴人和解等一切情狀│ │ │,爰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 │ ├───────┼─────────────────────────┤ │附記事項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 │ │典,惟本案侵害告訴人著作權之圖檔照片只有5張,造成 │ │ │告訴人之損害尚非甚鉅,且其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 │ │人亦表示願給予被告緩刑機會,有和解書、刑事陳報狀在│ │ │卷可稽,堪認被告犯後已有悔意,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 │ │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 │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 │ │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 │ │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 │ │款定有明文。被告與著作財產權人何方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達成和解,被告應賠償告訴人新台幣(下同)5萬元,被 │ │ │告和解時已給付1萬元,尚餘4萬元,有和解書在卷可證,│ │ │本院遂依上開和解書所載內容,併諭知被告應向該公司支│ │ │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支付方式,倘被告未遵守本院所定│ │ │之緩刑期間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 │47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 │ │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 ├───────┼─────────────────────────┤ │適用法條 │同起訴書記載。 │ ├───────┼─────────────────────────┤ │程序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 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6033號被 告 楊雅婷 女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雅婷明知「F-518 」補光燈照片圖檔5 張(詳如偵卷第34頁至第38頁)為何方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下稱:何方國際公司) 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非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得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竟於民國106 年8 月前某日,未經何方國際公司之同意,將何方國際公司在其官方網站( 網址https ://www .lieqi-taiwan .net/categories/led -lens) 刊登之上開補光燈照片圖檔複製,儲存於個人電腦後,再於106 年8 月中旬某日,以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居處之電腦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後,上傳至其向蝦皮拍賣網站申請之拍賣帳號「e791122e」賣場內,供其販售「LQF-518 直播自拍補光燈/ 自拍神器/ 直播不斷無段式LED 補光」商品時,向不特定人展示瀏覽之用( 偵卷第39頁至第43頁) ,以此方法侵害何方國際公司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嗣經何方國際公司發覺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何方國際公司委由江坤明、廖庭尉律師(業於107年3月 20日解除委任)、朱雅鳳訴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 隊移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楊雅婷於警詢及偵查│上開犯罪事實。 │ │ │中之供述。 │ │ ├──┼───────────┼────────────┤ │2 │告訴代理人江坤明、廖庭│上開犯罪事實。 │ │ │尉律師於警詢時之指訴、│ │ │ │告訴代理人朱雅鳳於偵查│ │ │ │中之指訴。 │ │ ├──┼───────────┼────────────┤ │3 │被告刊登上開補光燈照片│證明被告將上開補光燈照片│ │ │圖檔之網頁列印資料、樂│上傳至其向蝦皮拍賣網站申│ │ │購蝦皮有限公司106年11 │請之拍賣帳號「 e791122e │ │ │月24日樂購蝦皮字第 │」賣場內,供其販售「 │ │ │0000000000號函。 │LQF-518 直播自拍補光燈/ │ │ │ │自拍神器/直播不斷無段式 │ │ │ │LED 補光」商品時,向不特│ │ │ │定人展示瀏覽之用等情。 │ ├──┼───────────┼────────────┤ │4 │告訴人提供之著作原始檔│證明「 F-518 」補光燈照 │ │ │光碟、著作照片。 │片圖檔 5 張為告訴人何方 │ │ │ │國際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 │ │ │攝影著作等情。 │ └──┴───────────┴────────────┘ 二、核被告所涉,應屬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92條之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係於同一段時間內張貼侵害同一告訴人著作權之上開照片5 張,時空密接,侵害法益同一,應認構成接續犯,請論以一罪。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檢察官 白惠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許偲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