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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智簡上附民字第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黃玉琪黃佳琪田雅心

原告
何方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宇桐
訴訟代理人
朱雅鳳
被告
楊沛潔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7 年度智簡上字第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於民國107 年12月12日辯論終結。茲原告訴訟代理人雖於同日具狀經由本院收發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其係於該日11時2 分遞送起訴狀,此有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所蓋日期及收狀人員所記載之時間可憑,而本案刑事訴訟部分係於該日10時3 分前即辯論終結,此有本院錄音資料查詢在卷可憑,是原告在第二審辯論終結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田雅心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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