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智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訴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基旺 選任辯護人 林尚瑜 律師 被 告 詹麗珍 選任辯護人 陳雅萍 律師 被 告 林文卿 選任辯護人 趙璧成 律師 被 告 平和光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庭卉 選任辯護人 林易佑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27164 號、107 年度偵字第2378號),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林基旺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平和光股份有限公司因林基旺違法行為而取得如附表三編號十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 詹麗珍、林文卿、平和光股份有限公司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林基旺係「平和光酒品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村路000 巷00號1 樓,下稱平和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平和光公司則為領有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並於民國97年5 月6 日換發核定之產品種類:葡萄酒、白蘭地、威士忌、其他蒸餾酒、再製酒類等項目,並以上開地址作為工廠所在地之酒製造商;其明知為避免造成消費者誤信,酒類商品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標示辦法,在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將其品牌名稱、產品種類、酒精成分、進口酒之原產地、製造業者、進口業者等內容據實標示,藉由商品正確標示,維護商品品質與標示內容之一致性,以保障消費者之消費權益,竟意圖欺騙他人,基於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標記而販賣之犯意,分別以將不等比例之葡萄酒做為基酒,再摻以不等比例之食用酒精、不詳香料、甜味劑等添加物,加以混合調製之方式,分別製成如附表一所示產品名稱之再製酒;復由不知情之印刷廠業者,製作如附表一各品項所示與產品品質不符之標籤,再交由不知情之分裝作業人員,在酒瓶上黏貼上開虛偽標記,藉以假冒成釀製酒類而對外販售。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 壹、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證人鍾新堂、呂理仁、丁一超、王源章、吳淑貞、徐韶襄、張有全、劉建銘等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依首揭法條規定,原則上即無證據能力。此部分復為被告林基旺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否認其證據能力,故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同意作為證據之例外情形,是上開證人等之證述依法即無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又本件證人林庭卉、詹綺芬、謝一瑄、李卉柔、溫家瑜、謝仁傑、徐志祥、詹麗玲、郭倍宗、蔡張屘、詹志隆、林國信、林憶宏、林家宇、林育誠等,及共同正犯詹麗珍、林文卿等,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均屬審判外之陳述,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則上亦無證據能力。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基旺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對證據能力亦不爭執,且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前開證人等證詞之證據能力亦未聲明異議。再前開證人等之證述,未經被告林基旺及其辯護人主張有何非出於自由意志之情形,是本件認為容許其等證述之證據能力,亦無不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認前開證人等上開之證述具有證據能力。 參、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本件證人詹綺芬、謝一瑄、李卉柔、溫家瑜、謝仁傑、陳碧霖、詹麗玲、林育誠等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被告林基旺及其辯護人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亦未釋明上開證人等之供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說明,其等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 肆、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規定: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本條規定之「特信性文書」,乃基於對公務機關高度客觀性之信賴(如同條第一款之公文書),或係出於通常業務過程之繼續性、機械性而為準確之記載(如同條第二款之業務文書),或與前述公文書及業務文書同具有高度之信用性及必要性(如同條第三款之其他具有可信性之文書),雖其本質上屬傳聞證據,亦例外賦予其證據能力,而容許作為證據使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31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檢察官所援引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菸酒公司)酒類暨生技研究所酒類分析實驗室化驗報告書(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五第21頁以下),係臺灣菸酒公司受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所委託,基於通常業務之執行,本於專業技能而製作,而該公司乃受地方政府機關所委任,並非案件之當事人,與本案並無直接利害關係,自無日後作為訴訟證據之預見,臨訟偽造構陷之可能性極低,而難認其有何虛捏或故為不實數據記載之可能;何況,經本院函詢財政部國庫署,具備檢驗葡萄酒及再製酒能力之機構,本即包含臺灣菸酒公司乙節,亦有該署107 年9 月28日以台庫酒字第10700113640 號函覆明確(見本院卷一第224 頁反面),足見上開酒類分析實驗室所具備之專業性及所出具報告內容之憑信性,並無何等不足採信之因素,堪認符合「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之規定,應屬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3 款之特信性文書,而具有證據能力,被告林基旺之辯護人迭於本院爭執系爭化驗報告書之證據能力,委無可採。 伍、本院以下援引之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含扣案物品、扣押物品翻拍照片、查獲時之現場搜證相片等證物),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對其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係司法警察(官)依法執行職務時所製作或取得,應無不法取證之情形,參酌同法第158 條之4 規定意旨,上揭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併此敘明。 乙、被告林基旺部分: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林基旺固坦承伊為平和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起訴書所指商品瓶標之內容,為伊一個人決定的,並有販售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商品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虛偽標示之犯行,辯稱:伊有依照菸酒管理法規定的標示方式張貼在酒瓶的瓶身,所生產的基酒都是釀造酒,原料都是葡萄汁來發酵,伊生產的產品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3 、4 、7 、8 、9 、11、12、17、28、29、30、31是釀造酒,如附表二編號19是進口酒,其餘是再製酒;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之罪名,伊均不認罪等語。 二、經查: ㈠按酒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下列事項:一、品牌名稱。二、產品種類。三、酒精成分。四、進口酒之原產地。五、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受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委託者名稱及地址;依第29條第1 項規定辦理分裝銷售者,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六、產製批號。七、容量。八、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之酒或酒盛裝容器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應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九、「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酒製造業者以其他製造業者之酒品為原料加工產製之酒,不得標示原酒之產地、風味及相關用語。酒之容器與其外包裝之標示及說明書,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亦不得利用翻譯用語或同類、同型、同風格或相仿等其他類似標示或補充說明係產自其他地理來源。菸酒管理法第32條第1 項、第3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本法第4 條第1 項所稱酒,分類如下:一、啤酒類:指以麥芽、啤酒花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穀類或澱粉為副原料,經糖化、發酵製成之含碳酸氣酒精飲料,可添加或不添加植物性輔料。二、水果釀造酒類:指以水果為原料,發酵製成之下列含酒精飲料:㈠葡萄酒:以葡萄為原料製成之釀造酒。㈡其他水果酒:以葡萄以外之其他水果為原料或含二種以上水果為原料製成之釀造酒。三、穀類釀造酒類:指以穀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製成之釀造酒。四、其他釀造酒類:指前三款以外之釀造酒。五、蒸餾酒類:指以水果、糧穀類及其他含澱粉或糖分之農產品為原料,經糖化或不經糖化,發酵後,再經蒸餾而得之下列含酒精飲料:㈠白蘭地:以水果為原料,經發酵、蒸餾、貯存於木桶六個月以上,其酒精成分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六之蒸餾酒。㈡威士忌:以穀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貯存於木桶二年以上,其酒精成分不低於百分之四十之蒸餾酒。㈢白酒:以糧穀類為主要原料,採用各種麴類或酵素及酵母等糖化發酵劑,經糖化、發酵、蒸餾、熟成、勾兌調和而製成之蒸餾酒。㈣米酒:以米類為原料,採用酒麴或酵素,經液化、糖化、發酵及蒸餾而製成之蒸餾酒。㈤其他蒸餾酒:前四目以外之蒸餾酒。六、再製酒類:指以食用酒精、釀造酒或蒸餾酒為基酒,加入動植物性輔料、藥材、礦物或其他食品添加物,調製而成之酒精飲料,其抽出物含量不低於百分之二者。七、料理酒類:指下列專供烹調用之酒:㈠一般料理酒:以穀類或其他含澱粉之植物性原料,經糖化後加入食用酒精製得產品為基酒,或直接以食用酒精、釀造酒、蒸餾酒為基酒,加入百分之零點五以上之鹽,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調味料,調製而成供烹調用之酒;所稱加入百分之零點五以上之鹽,指每一百毫升料理酒含零點五公克以上之鹽。㈡料理米酒:以米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調和或不調和食用酒精而製成之酒,其成品酒之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且包裝標示專供烹調用酒之字樣者。八、酒精類:指下列含酒精成分超過百分之九十之未變性酒精:㈠食用酒精:以糧穀、薯類、甜菜、糖蜜、蜂蜜或水果等為原料,經酒精發酵、蒸餾製成符合CNS15351食用酒精國家標準,且含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之未變性酒精。㈡非食用酒精:前目食用酒精以外含酒精成分超過百分之九十之未變性酒精。九、其他酒類:指前八款以外之含酒精飲料。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 條亦定有明文。又酒類之產品種類,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3 條分類規定標示之,其分類有細類者,得標示其細類。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5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㈡可知,依上開法令規範,葡萄酒乃屬菸酒管理法所稱之釀造酒,產品種類應依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 條及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5 條第1 項之規定,標示為「水果釀造酒類」或「葡萄酒」;而再製酒,則應逕標示為「再製酒類」乙節,業據財政部國庫署於107 年9 月28日,以台庫酒字第10700113640 號函釋明確(見本院卷一第224 頁反面)。而按商品之種類、進口國、原產地、製造者、成份、功效及價格等,本為消費者在比較購買同類型商品時,最為關注之事項,是倘行為人明知商品為再製酒,而在酒之容器與其外包裝之標示上,未依上開法令規範標示為「再製酒」,乃竟標示為「葡萄酒」者,自足以使消費者誤認所購買者係釀造酒,實已該當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標記之構成要件,而非僅涉及行政法規之違反,自不待言。 ㈢查本件被告林基旺迭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本院移審訊問程序及本院107 年3 月29日準備程序中,均供承: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商品中,確有再製酒、非釀造酒;除附表二編號2 、3 、4 、7 、8 、9 、11、12、17、19、28、29、30、31所示之產品外,其餘商品均為再製酒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1頁反面、第32、118 頁);徵諸證人陳信字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提示本院卷三第255 頁抽檢紀錄表】在105 年抽檢紀錄表備註欄有註記,除了『業者現場已進行葡萄酒發酵作業』外、還有註記『業者有進酒精』,對一個製酒業者進酒精,以你菸酒專業來看業者進酒精的用意何在?)因為它有一些酒,比如像它的再製酒中的基酒可以用食用酒精來做,所以它有註明是向大欣酒精進酒的話,這表示它有來源證明,基本上我們針對酒精的管理,如果說它能夠取具來源,而且來源證明通過國家標準的食用酒精,我們對這樣的酒精是不會有疑義。(問:所以註記的『酒精』,是指食用酒精?)對。(問:這食用酒精的用途是再製酒?)對,再製酒可以用食用酒精去調。(問:以你的專業,製酒工廠有這麼多的酒精要做什麼,是否要生產再製酒使用嗎?)如果就我們許可的產品種類,應該只有再製酒可以使用到食用酒精,還有一種料理米酒,料理米酒也可以使用到食用酒精,就是在菜市場看到的寶特瓶,不超過20度的寶特瓶料理米酒也可以使用食用酒精。(問:本件平和光公司是以料理米酒為主要生產產品嗎?)不是,平和光公司主要大宗酒類是葡萄酒,另外還有很多品牌名稱,這些名稱可以用到酒精的話,就可以用酒精來做。(問:以平和光公司主要的生產品項是葡萄酒,又在現場查扣這麼多酒精,而且在抽檢時特別註記有進食用酒精,所以可以得出結論,它是要生產再製酒使用?)我們可以說初步可以做這樣的判斷。」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07 、408 頁),益證被告平和光公司確有生產再製酒甚明。而依財政部國庫署於105 年3 月2 日所制定葡萄酒有機酸等成分之合理參考值:「㈠葡萄酒有機酸成分:⑴酒石酸:1.2 (g/L )以上。⑵檸檬酸:1 (g/ L)以下。⑶琥珀酸:0.03(% ,w/w ,以純酒精計)以上。㈡乾抽出物(固形物):18.2(% ,w/w ,以純酒精計)以上。㈢酒精與甘油比值:5.2 (% ,w/w ,以純酒精計)以上。」(見本院卷一第226 頁),復經本院逐一比對卷附臺灣菸酒公司酒類暨生技研究所酒類分析實驗室化驗報告書,以最嚴格之標準即五項指標均不合格判斷,計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5 、6 、10、12之1 、14、15、18、22、25、27所示之商品;從而,依上開被告林基旺之自白,輔以前揭參考值均不合格之化驗報告書及本院所翻拍起訴書所列商品瓶身外觀之彩色照片(置於卷外)為補強證據,以對被告林基旺最為有利之認定,核有如本件附表一所示之十項商品為再製酒(對應之化驗報告書內容詳如本件附表二所示),被告林基旺復委由不知情之印刷廠商印製產品種類名稱均標示為「葡萄酒」或「白葡萄酒」之標籤,並由不知情生產線員工黏貼至各商品包裝上,自屬刑法上虛偽標記之行為無疑。 ㈣又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係於89年12月30日經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公布施行,斯時該細則第3 條業已明定:「本法第4 條第1 項所稱酒,分類如下:一、啤酒類:指以麥芽、啤酒花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穀類或澱粉為副原料,經糖化發酵製成之含碳酸氣酒精飲料,可添加或不添加植物性輔料。二、水果釀造酒類:指以水果為原料,發酵製成之下列含酒精飲料:㈠葡萄酒:以葡萄為原料製成之釀造酒。㈡其他水果酒:以葡萄以外之其他水果為原料或含兩種以上水果為原料製成之釀造酒。三、穀類釀造酒類:指以穀類為原料製成之釀造酒。四、其他釀造酒類:指前三款以外之釀造酒。五、蒸餾酒類:指以水果、穀類及其他含澱粉或糖分之植物為原料,經糖化或不經糖化,發酵後,再經蒸餾而得之下列含酒精飲料:㈠白蘭地:以水果為原料,經發酵、蒸餾、貯存於木桶六個月以上,其酒精成分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六之蒸餾酒。㈡威士忌:以穀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貯存於木桶二年以上,其酒精成分不低於百分之四十之蒸餾酒。㈢白酒:以糧榖類為原料,採用大麴、小麴或麩麴,經糖化、發酵、蒸餾、貯存製成之蒸餾酒。㈣其他蒸餾酒:指前三目以外之蒸餾酒。六、再製酒類:指以酒精、釀造酒或蒸餾酒為基酒,加入動植物性輔料、藥材或礦物或其他食品添加物,調製而成之酒類,其抽出物含量不低於百分之二者。七、米酒類:指以米類為原料,經蒸煮、糖化、發酵、蒸餾、調合或不調合酒精而製成之酒。八、料理酒類:指以榖類或其他含澱粉之植物性原料,經糖化後加入酒精製得產品為基酒,或直接以酒精、釀造酒、蒸餾酒為基酒,加入百分之零點五以上之鹽,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調味料,調製而成供烹調用之酒。九、酒精類:指下列含酒精成分超過百分之八十之未變性酒精:㈠食用酒精:以糧榖、薯類、甜菜或糖蜜為原料,經發酵、蒸餾製成含酒精成分超過百分之八十之未變性酒精。㈡非食用酒精:前目食用酒精以外含酒精成分超過百分之八十之未變性酒精。十、其他酒類:指前九款以外之酒類。顯見,釀造酒、葡萄酒與再製酒之分類或區分,早在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制定之初即已明文,而上開劃分類別係著重於「製程」上本質之差異,而非就產品之結果,規範檢驗之標準或數據;遑論,前揭主管機關所制定葡萄酒有機酸等成分之合理參考值,其目的乃在於提供各縣市政府落實管控機制,維護市場秩序,確保消費者權益等情,此觀財政部105 年3 月14日台財庫字第10503635601 號函文內容(見本院卷一第225 頁)即可得知,並未變更任何有關酒類產品之定義或製程方式,自無所謂因主管機關於105 年制定檢驗標準後,始有釀造酒與再製酒之區別之情,被告林基旺迭於本案偵查之始,於警詢中陳稱:再製酒之製造過程為原酒加水加酒精加葡萄香料等語(見警卷第6 頁),於檢察官訊問時則供承:蔓越莓是再製酒,葡萄酒後來也都改做再製酒等語(見106 年度偵字第26914 號卷一第39頁);於聲請羈押訊問程序中亦陳明:因為這三個酒類都是再製酒,再製酒就是使用酒精加水再加糖,再加葡萄濃縮液,所以這三種酒都是釀造酒的基礎再去加糖跟水等語(見本院106 年度聲羈字第635 號卷第17頁);在在顯示,被告林基旺自始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產品為再製酒,猶為商品品質之虛偽標記並進而販賣之行為甚明,其辯護人迭以105 年國庫署始頒布新的酒品規範,基於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等語為辯,顯然倒果為因,企圖混淆視聽,殊無可取。 ㈤綜上所述,被告林基旺所辯顯係臨訟卸責之詞,要無足採;此外,復有如附表八所示之供述、非供述證據等各項證據資料在卷可佐。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林基旺確有明知為虛偽標示商品而販賣犯行,實堪認定。 三、核被告林基旺就附表一所為,各係犯刑法第255 條第2 項之明知為虛偽標示商品而販賣罪。其就上開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之標記,進而販賣虛偽標記之商品行為,虛偽標記商品之品質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虛偽標記之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起訴書認應成立刑法第255 條第1 項之虛偽標記商品罪,容有誤會,惟此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之規定,予以變更起訴法條,併予敘明。次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論以單純一罪而言(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08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林基旺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生產、販賣虛偽標記商品之行為,各係基於同一目的,而於密切接近時地實施之營業行為,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均各僅論以一罪;又附表一所示之十品項商品,其名稱、容量、包裝、標籤,均各不相同,即不能將各項酒品之製造、販售,統包於一個營業行為概念之下,而應各自分別獨立為一營業行為,故應分論以10個(接續犯)行為。又被告林基旺利用不知情之印刷廠商印製虛偽不實標記之標籤,及利用不知情之生產線、倉管、包材等工作人員,均為間接正犯。其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十罪,犯意各別,應予以分論併罰;起訴書認僅成立一罪,容有未洽,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林基旺為合法製酒業者,本應依循相關法令規範生產及販售商品,竟罔顧消費者權益,意圖欺騙他人,在商品外包裝上對於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之標記,嚴重影響交易秩序,徒增無辜消費者對於商品之疑慮與恐慌,及其違法販售之期間非短,殊值非難,且犯後猶未能勇於面對過錯坦承犯行,難認有何積極證據足認犯後態度良好,本非不得予以嚴懲;惟斟酌被告林基旺前未曾受有任何刑之宣告,素行堪認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所為商品不實之標記,並非混合或添加有害於人體之物質,與使用工業用酒精所製成之假酒仍屬有間,犯罪之情節及惡性並非重大,兼衡其所牟取之不法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㈠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㈡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㈢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38條之追徵,亦同。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38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 ㈡又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為落實刑法沒收制度澈底剝奪不法利得、杜絕犯罪誘因之本旨,新修正刑法第38條之1 已擴大沒收之主體,除於第1 項規定沒收犯罪行為人取得之犯罪所得外,並於第2 項規定第三人若非出於善意之情形,包括: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或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而他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時,均得沒收之,避免該第三人因此而獲利。但為符比例原則,並節省法院不必要之勞費,調節沒收之嚴苛性,新修正刑法增訂第38條之2 第2 項過苛調節條款,有關宣告沒收或追徵於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法院得不予宣告或酌減之。新修正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立法意旨乃在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亦即相較於國庫沒收,發還被害人居於優先地位。蓋利得既來自被害人,自應發還被害人,如此符合利得沒收追求回復正常財產程序,一方面可避免國家與民爭利,另一方面亦使被沒收人不必為行為人犯行造成之財產變動,承擔二次財產支付義務。依該規定之立法理由,其係參考德國刑法第73條第1 項發還被害人條款所增訂,而德國實務關於此條款之適用,發生被告未申報關稅而節省支出之犯罪所得,究應宣告追徵至司法國庫,抑或應優先發還稅捐國庫之爭議,其爭點在於國家之稅捐請求權能否依德國刑法第73條第1 項發還被害人條款,排除犯罪所得沒收之宣告?關此,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及學者主流見解採肯定說,認稅捐國庫得成為德國刑法第73條第1 項所稱之被害人,因此於稅捐犯罪通常不應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雖有論者採否定說,認德國刑法被害人優先條款,乃以私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對象,而非針對國家之公法請求權,因此無此條款之適用,但否定說最後亦認應適用德國刑法第73條c 過苛調節條款,避免被沒收人因稅捐請求權和犯罪所得沒收而遭受雙重負擔(關於德國刑法上開爭議之進一步說明與文獻指引,參照王士帆,逃漏稅捐犯罪所得發還稅捐國庫,月旦裁判時報,47期,2016年5 月,99-105頁)。我國本次修正刑法沒收規定,既參考德國刑法第73條第1 項、第73條c ,增訂第38條之1 第5 項被害人優先規定及第38條之2 第2 項過苛調節條款,復揆諸被害人優先規定,其規範目的之一在使被沒收人不必為行為人犯行造成之財產變動,承擔二次財產支付義務,基於比較法解釋及目的解釋,對於逃漏稅捐犯罪之犯罪所得,自應妥為運用過苛調節條款,避免被沒收人因稅稽機關基於稅捐法上請求權追繳稅款,及法院依刑法規定宣告沒收犯罪所得,致其遭受雙重負擔。 ㈢查本件被告林基旺為被告平和光公司實行違法行為,使被告平和光公司取得如附表三所示銷貨款項,本應均不扣除成本,予以諭知沒收;惟本件被告平和光公司所生產、販售如附表三所示之十品項商品所應繳納之營業稅、菸酒稅,即如附表三所示之稅額,既應由主管機關予以追繳,已足以剝奪被告平和光公司因本件犯行而取得,本不應保有之不法利益,倘本件再對之財產諭知沒收或追徵此部分之價額,即使被告平和光公司遭受雙重負擔,揆諸前揭說明,斟酌首揭過苛條款之立法本旨,本院認上開部分,即如附表三所示之稅額均應予以扣除;復分別就系爭十品項商品,各該應予扣除之部分予以計算,即就犯罪所得應予諭知沒收之金額詳列如附表三所示。 ㈣扣案如附表九所示之物,或非被告林基旺所有,或無積極證據足認與本件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有關,或為被告平和光公司所有之機器設備,均與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規定未盡相符,爰不予以諭知沒收。又經主管機關查扣之酒品,因此類物品含有酒精,不無相當之危險性,移置與保存皆屬不易,是關於附表一所示之十品項商品,為免檢察官執行困難,由主管機關依菸酒管理法第50條第1 項之規定逕予沒入即可。 貳、不另為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林基旺就本件附表四所示之商品,亦涉犯刑法第255 條第1 項之虛偽標記商品罪等語。 ㈡被告林基旺與共同被告詹麗珍、林文卿(詳後述)均明知供人體食用酒品之釀造應依酒類製造流程,其原料應購買來源正常且符合衛生標準,竟於渠等3 人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食品攙偽及假冒犯意以及製造、販賣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之犯意,於工廠登記所在地(即臺中市○○區○村路000 巷00號1 樓)以外之處所(即起訴書附表3 所示處所,所謂「異地生產」),其等將酒精、不詳香料、甜味劑等以不等之比例,混攙酒槽內加以調製,藉此假冒成釀製酒類,致鍾新堂等人陷於錯誤,誤認林基旺、詹麗珍、林文卿以平和光公司名義所生產如起訴書附表2 所示之酒類屬釀造酒而購買之,自104 年1 月1 日起至106 年9 月28日查獲為止,因而獲有不法所得達新臺幣(下同)5,486 萬1,995 元;因認被告林基旺涉有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而犯同法第49條第1 項前段之罪嫌等語。 二、就虛偽標記商品部分: ㈠按市售葡萄酒品是否依規定製程釀製之實務判斷,需綜合研判各項成分檢驗數值,非單一檢驗數值不符合規定,即行認定非屬合規之葡萄酒乙節,業經主管機關財政部國庫署於105 年3 月2 日所召開「研商『葡萄酒有機酸等成分之指標值相關事宜』會議紀錄」內載明(見本院卷一第226 頁反面);至酒品檢驗如有不符前揭合理參考值,可否判定為劣酒乙節,依菸酒管理法第7 條第2 款、第3 款之規定,所稱劣酒指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所產製之酒及不符衛生標準之酒;鑑於上開合理參考值係作為查緝機關篩選高風險異常業者之內參標準,爰葡萄酒經檢驗如有不符上開合理參考值者,尚難據以逕行判定為劣酒等情,亦據財政部國庫署於107 年3 月23日,以台庫酒字第10703411600 號函釋明確(見本院卷三第11頁)。足見,前揭葡萄酒有機酸等成分之合理參考值,僅係作為判斷是否為葡萄酒之基準之一,倘有未合於標準值之商品,無從單以數值之差異據以認定為「非葡萄酒」、「再製酒」或逕予認定為「劣酒」,自亦無法導出「再製酒」等同於「劣酒」,或「劣酒」等同於「再製酒」之結論,公訴意旨以被告平和光公司所生產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均為劣酒,故均合於虛偽標記商品之成立要件,實有誤會,合先敘明。 ㈡其次,如附表四所示由被告平和光公司所生產之酒類商品(不含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0、31部分,詳後述),均或有一項以上之檢驗數據,與首揭主管機關所定之合理參考值未符(詳如本件附表六所示),惟依相關卷證資料,檢察官並未提出被告林基旺有於附表四所示之酒類商品中,使用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或使用不合於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作為產製或調製酒類商品原料之證據,初已無從據以認定乃起訴書所指之「劣酒」;縱或有因不符衛生標準之情形,而以此作為認定為劣酒之依據,則此部分顯然與虛偽標示商品罪之構成要件,毫無關聯,即無從逕以化驗報告之數值有不合於合理參考值之情,直接認定成立犯罪,被告林基旺就此部分,亦未有任何自白,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佐證附表四所示之商品有何以再製酒假冒葡萄酒之虛偽標示犯行,此部分自不成立犯罪。 ㈢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0、31部分,未有任何標示,自無何等虛偽標記之問題,此部分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予以刪除,即不另予贅述。 三、就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 ㈠按為健全菸酒管理,特制定本法。又本法所稱酒,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零點五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菸酒管理法第1 條、第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又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 條、第3 條第1 款亦定有明文。足見,乙醇(酒精)係屬一般食品原料,可視實際需要使用於食品中,惟使用於飲料時,其最終產品之乙醇含量須低於百分之零點五;故酒精濃度百分之零點五以上之酒類產品,應符合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而非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管理之範疇乙節,業據衛生福利部先後於107 年10月26日、108 年1 月31日,以衛授食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號均函釋明確(見本院卷二第13、208 頁)。 ㈡是本件被告林基旺就起訴書附表二所示,酒精濃度均逾百分之零點五之酒類商品,縱有攙偽或假冒之情形,亦僅得依菸酒管理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裁罰,並無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餘地,是本件自不成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前段之罪,至為灼然。 四、就加重詐欺部分: ㈠按刑法第255 條第1 項之罪,本含有詐欺性質,為同法第339 條詐欺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不再論以詐欺罪責(最高法院58年度台非字第30號、54年度台上字第1928號判決均足資參照)。足認,諸如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販賣仿冒商標物品罪或販賣偽藥罪等類型之犯罪,罪質上本即包含詐欺之性質,然因犯罪之情狀較為特殊,始有單獨處罰之規定,此乃基於立法之考量,除依上開規定處罰外,要無另論以詐欺罪之餘地,否則該等規定將永無適用之機會,殊非原先立法之本意(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43號判決亦同此意旨)。顯見,關於上開含有詐欺罪質之犯罪類型,自不得遽以販賣犯行乃屬有償之對價行為,遂認合於行為人具有不法取得財物之主觀犯意要件,亦不得僅以販賣虛偽標記之商品、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等客觀上之交易行為存在,即認該當實施詐術之手段,致被害者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上之處分;否則,無異於要求販賣虛偽標記商品或販賣仿冒商品之人,必須向消費者陳明,甚至標榜或強調自己所販售之物乃「假貨」,以期解免詐欺罪責,此實悖於人性而無任何期待可能性甚明。從而,倘行為人並無積極「以偽作真」、「以次充優」,並以相當於真品之價格販售予消費者,以藉此獲取顯不相當之利益之情形,即難認除成立前揭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販賣仿冒商標物品罪或販賣偽藥罪等罪外,另須論以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至為灼然。 ㈡查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商品(不含編號30、31部分),即包含如附表一所示本院認定成立虛偽標記商品罪之部分,及前揭如附表四所示不成立虛偽標記商品罪之商品,分別於104 年、105 年、106 年1 至8 月間之平均售價,均有如本件附表五所示,其單價介於27~245 元間,規格則介於0.6 ~5 公升間等情,亦有附表五所示之證據資料附卷可稽,對照其中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即本件附表四編號十二所示之商品,本即為進口酒,每瓶0.75公升,於106 年1 至8 月間之平均售價為120 元,益見附表一所示十品項之虛偽標記商品,其售價均遠低於坊間之葡萄酒價格,堪認被告林基旺確無「以偽作真」牟取暴利之情,自無逸脫原販賣虛偽標記商品所隱含有詐欺罪質之範疇,實無另論以詐欺取財罪之餘地;至附表四所示之部分,本即無何等虛偽標記之犯行,已如前述,自無從遽以詐欺取財罪相繩,亦不待言。 五、公訴意旨認上開部分,分別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丙、被告詹麗珍、林文卿、平和光公司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詹麗珍、林文卿均明知供人體食用酒品之釀造應依酒類製造流程,其原料應購買來源正常且符合衛生標準,竟與被告林基旺(已論述如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標記或其他表示犯意、食品攙偽及假冒犯意以及製造、販賣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之犯意,於工廠登記所在地(即臺中市○○區○村路000 巷00號1 樓)以外之處所(即起訴書附表3 所示處所,所謂「異地生產」),被告詹麗珍為隱匿平和光公司之經濟交易實質面,乃向不知情之詹綺芬、詹麗芬借用如起訴書附表4 之帳戶,供為購酒者向平和光公司購酒後匯入款項或向國外購入便宜原料所用。被告林基旺再將被告詹麗珍購入之酒精、不詳香料、甜味劑等以不等之比例,混攙酒槽內加以調製,藉此假冒成釀製酒類,並將載明主要原料為「葡萄」、「白葡萄」之商品標籤,貼於起訴書附表2 所示款酒類之瓶身,而為商品品質之虛偽標記。平和光公司於起訴書附表2 所示之時間至106 年9 月28日查獲日止(橫跨林家宇、林文卿及林庭卉擔任平和光公司登記負責人期間),以上開方式生產如起訴書附表2 所示之葡萄酒。待裝箱完畢後,委託通達速運有限公司、通達聯運有限公司運送至起訴書附表1 之公司、商行或交由被告林文卿、林基旺販售,再由上開公司、商行、林文卿、林基旺,以不等之價格,用平和光公司之名義對外出售,致鍾新堂等人陷於錯誤,誤認被告林基旺、詹麗珍、林文卿以平和光公司名義所生產如起訴書附表2 所示之酒類屬釀造酒而購買之,自104 年1 月1 日起至106 年9 月28日查獲為止,因而獲有不法所得達5, 486萬1,995 元;因認被告詹麗珍、林文卿涉有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第255 條第1 項就商品品質虛偽標示罪嫌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而犯同法第49條第1 項前段之罪嫌,被告平和光公司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 項科以罰金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10 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有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需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所謂「積極證據足以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係指據為訴訟上證明之全盤證據資料,在客觀上已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曾犯罪之程度;若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確信。而訴訟上所得之全盤證據資料,固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應包含在內,惟採用間接證據時,必其所成立之證據,在直接關係上,雖僅足以證明他項事實,而由此他項事實,本於事理之作用足以證明待證事實者,方為合法,若憑空之推想,並非得採為證據資料之間接證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 號及32年上字第67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已明揭斯旨,足資參酌。再者,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明文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申言之,刑事訴訟制度受「倘有懷疑,則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原則所支配,故得為訴訟上證明者,無論為直接或間接證據,須客觀上於吾人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均不致有所懷疑,而達於確信之程度者,且除認定被告犯罪之外,無從本於同一事證為其他有利於被告之合理推斷,始可以之為不利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確信之程度,而有合理可疑存在時,即難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 肆、就虛偽標記商品部分: 一、訊據被告詹麗珍、林文卿2 人均堅決否認犯行,被告詹麗珍辯稱:伊沒有參與製酒及經營平和光公司等語;被告林文卿則辯稱:伊於104 年2 月6 日至105 年11月23日擔任平和光負責人期間,沒有實際參與平和光公司製酒及經營,當時的實際負責人是林基旺等語。 二、經查: ㈠質之證人林基旺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林文卿於104 年2 月6 日到105 年11月23日為平和光公司登記為負責人時,當時平和光公司實際負責人是否為你?)是。(問:當時平和光公司的製酒及銷售,是否由你負責?)對。(問:林文卿當時是否有參與平和光公司的經營?)沒有。(問:林文卿當時是否有參與平和光公司的製酒或銷售?)沒有。(問:當時酒標標示內容是由何人來決定?)我。(問:林文卿有無參與這部分討論或決定?)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10 、220 頁);核與證人謝一瑄、李卉柔於檢察官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106 年度偵字第26914 號卷一第161 頁、第195 頁)。足認被告林基旺確實為被告平和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對於相關產品及其瓶裝標示乃具有決定權之人,堪以認定。 ㈡其次,被告林基旺迭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伊為平和光公司之調酒師,相關配方及調酒之資料係黃克祥留下來的等語(見警卷第2 、3 頁、106 年度偵字第26914 號卷一第37頁),顯見,被告林文卿與詹麗珍2 人並未實際參與相關酒類產品之製程作業,復非決策權人,自難認其等明確知悉被告平和光公司之何項產品係以何種方法加以調配或產製,尤其以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商品(不含編號30、31部分),高達有29項,其等於被告平和光公司中所擔任之職務名稱,分別係名義負責人與會計,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林文卿與詹麗珍2 人確有如本件附表一所示之十項商品乃再製酒,而非釀造酒或葡萄酒之認知;復參以,依附表七所示,被告平和光公司就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所為菸酒稅產品登記之申請,均標示為釀造酒乙節,亦有附表七所列之相關證據資料在卷為憑,是被告詹麗珍平日既負責作帳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稅捐,並依釀造酒之規定繳納菸酒稅,恰足以證明其主觀上認為被告平和光公司所生產之產品乃釀造酒無疑。 ㈢至被告詹麗珍縱有參與起訴書犯罪事實三所載逃漏稅捐之行為(該部分業經本院另行審結),然此部分亦乏積極證據足以建構或推論,被告詹麗珍主觀上對於虛偽標記商品之犯行與被告林基旺具有犯意之聯絡甚明;復查無被告林文卿與詹麗珍確有實行虛偽標記商品罪之構成要件行為。 ㈣從而,本件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難遽以認定被告林文卿與詹麗珍,與被告林基旺共犯刑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自無從論以上開罪名。 伍、就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 一、查本件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酒類商品,酒精濃度均在百分之零點五以上,核屬菸酒管理法所稱之「酒」,並非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乙節,均有如前述,此部分初已無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適用,縱有公訴意旨所指以再製酒假冒葡萄酒之情事,被告詹麗珍、林文卿等人亦不成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前段之罪。 二、從而,被告林基旺、詹麗珍、林文卿等人既無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則被告平和光公司亦無依同法第49條第5 項科以罰金之餘地。 陸、就加重詐欺部分: 一、按刑法第255 條第1 項之罪,本含有詐欺性質,為同法第339 條詐欺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不再論以詐欺罪責(最高法院58年度台非字第30號、54年度台上字第1928號判決均足資參照),已如前述;而查被告平和光公司所販售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商品,於104 年、105 年、106 年1 至8 月間之平均售價,業經本院彙整如本件附表五所示,其每瓶之單價甚低,約僅數十元左右,縱有單價較高者,然此部分之包裝容量則為3 公升或5 公升,換算後每公升亦不過40餘元至60餘元間,若再以常見之0.6 公升或0.75公升的瓶裝計算,僅約30~50元,足見該等產品之售價確實遠低於坊間之葡萄酒價格,核無「以偽作真」牟取暴利之情,顯然並無逸脫原販賣虛偽標記商品所隱含有詐欺罪質之範疇,自不成立詐欺取財罪,至為灼然。 二、又公訴意旨固認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酒類商品為劣酒,惟依相關卷證資料,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平和光公司有使用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以製造或調配酒類產品之行為,即不合於菸酒管理法所定劣酒之定義,業如前述,自難遽認被告林文卿、詹麗珍等另有何施用詐術之手段,以致消費者陷於錯誤之情事,核與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均未盡相符。 三、從而,被告詹麗珍、林文卿2 人所為均不成立詐欺取財罪,被告林基旺此部分犯行業經本院敘明不另為無罪如前,此部分就被告詹麗珍、林文卿2 人亦應為無罪之諭知。 柒、綜上所述,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所提出之證據尚無法排除合理之懷疑,即使人產生確信之程度,不足為被告詹麗珍、林文卿2 人有罪之積極證明;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詹麗珍、林文卿有何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詐欺及虛偽標記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詹麗珍、林文卿2 人犯罪,被告平和光公司亦無因其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犯食品衛生管理法,而應科處罰金之情形,揆諸首揭法律條文及判例說明,自應諭知被告詹麗珍、林文卿、平和光公司均無罪之判決,以免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301 條第1 項,刑法第255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2 項第3 款、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言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劉承翰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附表一: ┌──────────────────────────────────────────┐ │說明: │ │一、依菸酒管理法第32條第1 項規定,酒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 │ 容器上標示:㈠品牌名稱、㈡產品種類、㈢酒精成分、㈣進口酒之原產地等事項,本表僅就│ │ 涉及產品品質及原產地之事項列表。 │ │二、各項酒類檢驗結果及數值參照附表二。 │ ├─┬─┬────────────┬──┬──┬──────┬────────────┤ │編│產│產品標示內容 │酒類│有無│ 主 文 │ 證據資料明細 │ │ │品│ │檢驗│進口│ │ │ │ │名│ │結果│報單│ │ │ │號│稱│ │ │ │ │ │ ├─┼─┼────────────┼──┼──┼──────┼────────────┤ │一│坎│種 類:葡萄酒 │ 數 │ 無 │林基旺犯販賣│1.被告林基旺107年3月29日│ │︵│培│酒精濃度:10.5% │ 值 │ │虛偽標記之商│ 、108年5月20日本院準備│ │起│拉│原 產 地:未標示 │ 均 │ │品罪,處有期│ 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一第│ │訴│紅│主要原料:葡萄、紅麴(│ 未 │ │徒刑肆月,如│ 118 頁,卷三第66至67頁│ │書│麴│ 另於瓶身標示│ 符 │ │易科罰金,以│ ) │ │附│葡│ 「本產品主要│ 合 │ │新臺幣壹仟元│2.酒類瓶身照片(見現場拍│ │表│萄│ 原料源自歐美│ │ │折算壹日。 │ 攝照片卷第1至3頁) │ │二│酒│ 進口」字樣)│ │ │ │3.臺灣菸酒有限公司酒類暨│ │編│ │ │ │ │ │ 生技研究所酒類分析實驗│ │號│ │ │ │ │ │ 室化驗報告書(見臺灣臺│ │1 │ │ │ │ │ │ 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 │︶│ │ │ │ │ │ 字第26914號卷五第21頁)│ ├─┼─┼────────────┼──┼──┼──────┼────────────┤ │二│米│種 類:葡萄酒 │ 數 │ 無 │林基旺犯販賣│1.被告林基旺107年3月29日│ │︵│蘭│酒精濃度:10.5% │ 值 │ │虛偽標記之商│ 、108年5月20日本院準備│ │起│諾│原 產 地:未標示 │ 均 │ │品罪,處有期│ 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一第│ │訴│紅│主要原料:西班牙葡萄 │ 未 │ │徒刑肆月,如│ 118 頁,卷三第66至67頁│ │書│葡│葡萄種類:TEMPRANILLO │ 符 │ │易科罰金,以│ ) │ │附│萄│ │ 合 │ │新臺幣壹仟元│2.酒類瓶身照片(見現場拍│ │表│酒│ │ │ │折算壹日。 │ 攝照片卷第18至21頁) │ │二│ │ │ │ │ │3.臺灣菸酒有限公司酒類暨│ │編│ │ │ │ │ │ 生技研究所酒類分析實驗│ │號│ │ │ │ │ │ 室化驗報告書(見臺灣臺│ │5 │ │ │ │ │ │ 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 │︶│ │ │ │ │ │ 字第26914號卷五第29頁)│ ├─┼─┼────────────┼──┼──┼──────┼────────────┤ │三│坎│種 類:葡萄酒 │ 數 │ 無 │林基旺犯販賣│1.被告林基旺107年3月29日│ │︵│培│酒精濃度:10.5% │ 值 │ │虛偽標記之商│ 、108年5月20日本院準備│ │起│拉│原 產 地:未標示 │ 均 │ │品罪,處有期│ 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一第│ │訴│經│主要原料:葡萄(另於瓶│ 未 │ │徒刑肆月,如│ 118 頁,卷三第66至67頁│ │書│典│ 身標示「本產│ 符 │ │易科罰金,以│ ) │ │附│紅│ 品主要原料源│ 合 │ │新臺幣壹仟元│2.酒類瓶身照片(見現場拍│ │表│葡│ 自歐美進口」│ │ │折算壹日。 │ 攝照片卷第22至24頁) │ │二│萄│ 字樣) │ │ │ │3.臺灣菸酒有限公司酒類暨│ │編│酒│ │ │ │ │ 生技研究所酒類分析實驗│ │號│ │ │ │ │ │ 室化驗報告書(見臺灣臺│ │6 │ │ │ │ │ │ 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 │︶│ │ │ │ │ │ 字第26914號卷五第30頁)│ ├─┼─┼────────────┼──┼──┼──────┼────────────┤ │四│坎│種 類:葡萄酒 │ 數 │ 無 │林基旺犯販賣│1.被告林基旺107年3月29日│ │︵│培│酒精濃度:10.5% │ 值 │ │虛偽標記之商│ 、108年5月20日本院準備│ │起│拉│原 產 地:未標示 │ 均 │ │品罪,處有期│ 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一第│ │訴│經│主要原料:葡萄(另於瓶│ 未 │ │徒刑肆月,如│ 118 頁,卷三第66至67頁│ │書│典│ 身標示「本產│ 符 │ │易科罰金,以│ ) │ │附│紅│ 品主要原料源│ 合 │ │新臺幣壹仟元│2.酒類瓶身照片(見現場拍│ │表│葡│ 自歐美進口」│ │ │折算壹日。 │ 攝照片卷第32至34頁) │ │二│萄│ 字樣) │ │ │ │3.臺灣菸酒有限公司酒類暨│ │編│酒│ │ │ │ │ 生技研究所酒類分析實驗│ │號│ │ │ │ │ │ 室化驗報告書(見臺灣臺│ │10│ │ │ │ │ │ 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 │︶│ │ │ │ │ │ 字第26914號卷五第36頁)│ ├─┼─┼────────────┼──┼──┼──────┼────────────┤ │五│卡│種 類:白葡萄酒 │ 數 │ 無 │林基旺犯販賣│1.被告林基旺107年3月29日│ │︵│碧│酒精濃度:12% │ 值 │ │虛偽標記之商│ 、108年5月20日本院準備│ │起│1 │原 產 地:未標示 │ 均 │ │品罪,處有期│ 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一第│ │訴│3 │主要原料:白葡萄 │ 未 │ │徒刑肆月,如│ 118 頁,卷三第66至67頁│ │書│1 │ │ 符 │ │易科罰金,以│ ) │ │附│4 │ │ 合 │ │新臺幣壹仟元│2.酒類瓶身照片(見現場拍│ │表│白│ │ │ │折算壹日。 │ 攝照片卷第45至47頁) │ │二│葡│ │ │ │ │3.臺灣菸酒有限公司酒類暨│ │編│萄│ │ │ │ │ 生技研究所酒類分析實驗│ │號│酒│ │ │ │ │ 室化驗報告書(見臺灣臺│ │14│ │ │ │ │ │ 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 │︶│ │ │ │ │ │ 字第26914號卷五第45頁)│ ├─┼─┼────────────┼──┼──┼──────┼────────────┤ │六│卡│種 類:葡萄酒 │ 數 │ 無 │林基旺犯販賣│1.被告林基旺107年3月29日│ │︵│碧│酒精濃度:8% │ 值 │ │虛偽標記之商│ 、108年5月20日本院準備│ │起│8 │原 產 地:未標示 │ 均 │ │品罪,處有期│ 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一第│ │訴│8 │主要原料:葡萄 │ 未 │ │徒刑肆月,如│ 118 頁,卷三第66至67頁│ │書│8 │ │ 符 │ │易科罰金,以│ ) │ │附│經│ │ 合 │ │新臺幣壹仟元│2.酒類瓶身照片(見現場拍│ │表│典│ │ │ │折算壹日。 │ 攝照片卷第48至50頁) │ │二│紅│ │ │ │ │3.臺灣菸酒有限公司酒類暨│ │編│葡│ │ │ │ │ 生技研究所酒類分析實驗│ │號│萄│ │ │ │ │ 室化驗報告書(見臺灣臺│ │15│酒│ │ │ │ │ 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 │︶│ │ │ │ │ │ 字第26914號卷五第46頁)│ ├─┼─┼────────────┼──┼──┼──────┼────────────┤ │七│莉│種 類:葡萄酒 │ 數 │ 無 │林基旺犯販賣│1.被告林基旺107年3月29日│ │︵│蒂│酒精濃度:12% │ 值 │ │虛偽標記之商│ 、108年5月20日本院準備│ │起│亞│原 產 地:未標示 │ 均 │ │品罪,處有期│ 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一第│ │訴│白│主要原料:葡萄 │ 未 │ │徒刑肆月,如│ 118 頁,卷三第66至67頁│ │書│葡│ │ 符 │ │易科罰金,以│ ) │ │附│萄│ │ 合 │ │新臺幣壹仟元│2.酒類瓶身照片(見現場拍│ │表│酒│ │ │ │折算壹日。 │ 攝照片卷第56至57頁) │ │二│ │ │ │ │ │3.臺灣菸酒有限公司酒類暨│ │編│ │ │ │ │ │ 生技研究所酒類分析實驗│ │號│ │ │ │ │ │ 室化驗報告書(見臺灣臺│ │18│ │ │ │ │ │ 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 │︶│ │ │ │ │ │ 字第26914號卷五第54頁)│ ├─┼─┼────────────┼──┼──┼──────┼────────────┤ │八│蒙│種 類:葡萄酒 │ 數 │ 無 │林基旺犯販賣│1.被告林基旺107年3月29日│ │︵│地│酒精濃度:10.5% │ 值 │ │虛偽標記之商│ 、108年5月20日本院準備│ │起│卡│原 產 地:未標示 │ 均 │ │品罪,處有期│ 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一第│ │訴│羅│主要原料:葡萄(另於瓶│ 未 │ │徒刑肆月,如│ 118 頁,卷三第66至67頁│ │書│紅│ 身標示「本產│ 符 │ │易科罰金,以│ ) │ │附│葡│ 品主要原料源│ 合 │ │新臺幣壹仟元│2.酒類瓶身照片(見現場拍│ │表│萄│ 自歐美進口」│ │ │折算壹日。 │ 攝照片卷第64至65頁) │ │二│酒│ 字樣) │ │ │ │3.臺灣菸酒有限公司酒類暨│ │編│ │ │ │ │ │ 生技研究所酒類分析實驗│ │號│ │ │ │ │ │ 室化驗報告書(見臺灣臺│ │22│ │ │ │ │ │ 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 │︶│ │ │ │ │ │ 字第26914 號卷五第58頁│ │ │ │ │ │ │ │ 反面) │ ├─┼─┼────────────┼──┼──┼──────┼────────────┤ │九│卡│種 類:白葡萄酒 │ 數 │ 無 │林基旺犯販賣│1.被告林基旺107年3月29日│ │︵│碧│酒精濃度:8% │ 值 │ │虛偽標記之商│ 、108年5月20日本院準備│ │起│8 │原 產 地:未標示 │ 均 │ │品罪,處有期│ 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一第│ │訴│9 │主要原料:白葡萄 │ 未 │ │徒刑肆月,如│ 118 頁,卷三第66至67頁│ │書│9 │ │ 符 │ │易科罰金,以│ ) │ │附│白│ │ 合 │ │新臺幣壹仟元│2.酒類瓶身照片(見現場拍│ │表│葡│ │ │ │折算壹日。 │ 攝照片卷第70至72頁) │ │二│萄│ │ │ │ │3.臺灣菸酒有限公司酒類暨│ │編│酒│ │ │ │ │ 生技研究所酒類分析實驗│ │號│ │ │ │ │ │ 室化驗報告書(見臺灣臺│ │25│ │ │ │ │ │ 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 │︶│ │ │ │ │ │ 字第26914 號卷五第65頁│ │ │ │ │ │ │ │ 反面) │ ├─┼─┼────────────┼──┼──┼──────┼────────────┤ │十│優│種 類:葡萄酒 │ 數 │ 無 │林基旺犯販賣│1.被告林基旺107年3月29日│ │︵│的│酒精濃度:8% │ 值 │ │虛偽標記之商│ 、108年5月20日本院準備│ │起│夏│原 產 地:未標示 │ 均 │ │品罪,處有期│ 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一第│ │訴│多│主要原料:白葡萄 │ 未 │ │徒刑肆月,如│ 118 頁,卷三第66至67頁│ │書│娜│ │ 符 │ │易科罰金,以│ ) │ │附│白│ │ 合 │ │新臺幣壹仟元│2.酒類瓶身照片(見現場拍│ │表│葡│ │ │ │折算壹日。 │ 攝照片卷第77至79頁) │ │二│萄│ │ │ │ │3.臺灣菸酒有限公司酒類暨│ │編│酒│ │ │ │ │ 生技研究所酒類分析實驗│ │號│ │ │ │ │ │ 室化驗報告書(見臺灣臺│ │27│ │ │ │ │ │ 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 │︶│ │ │ │ │ │ 字第26914 號卷五第71頁│ │ │ │ │ │ │ │ 反面) │ └─┴─┴────────────┴──┴──┴──────┴────────────┘ 附表二: ┌────────────────────────────────────┐ │說明: │ │本表係依據「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酒類暨生技研究所酒類分析實驗室化驗報告│ │ 書」製作。(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6914 號卷五《下稱偵卷五│ │ 》第21、29、30、36、45、46、54、58頁反面、65頁反面、71頁反面) │ │本表檢驗結果所對照之標準,係依據財政部國庫署107年9月28日台庫酒字第1070│ │ 0000000號函覆本院之財政部105年3月14日台財庫字第10503635601號函檢送之該│ │ 部105 年3月2日研商「葡萄酒有機酸等成分之指標值相關事宜」會議紀錄所訂定│ │ 之葡萄酒成分合理參考值,其各項數值如下:(見本院卷一第224至226頁反面)│ │ ㈠葡萄酒有機酸成分: │ │ ⑴酒石酸:1.2(g/L)以上。 │ │ ⑵檸檬酸:1(g/L)以下。 │ │ ⑶琥珀酸:0.03(%,w/w,以純酒精計)以上。 │ │ ㈡乾抽出物(固形物):18.2(%,w/w,以純酒精計)以上。 │ │ ㈢酒精與甘油比值:5.2(%,w/w,以純酒精計)以上。 │ │《w/w》為重量比(計算式:溶質質量/溶液全部質量)。 │ ├──┬──┬─────┬───────────────────┬──┬─┤ │編號│產品│報告書編號│各項檢驗數值 │是否│證│ │ │ │ │ │符合│據│ │ │ │ │ │參考│出│ │ │名稱│ │ │數值│處│ ├──┼──┼─────┼───────────────────┼──┼─┤ │一 │ 坎 │000000-00 │1.酒石酸(g/L):0.18 │ 否 │偵│ │︵ │ 培 │ ├───────────────────┼──┤卷│ │起號│ 拉 │ │2.檸檬酸(g/L):2.43 │ 否 │五│ │訴1 │ 紅 │ ├───────────────────┼──┤第│ │書︶│ 麴 │ │3.琥珀酸(%,w/w,以純酒精計):未檢出 │ 否 │21│ │附 │ 葡 │ ├───────────────────┼──┤頁│ │表 │ 萄 │ │4.乾抽出物(%,w/w,以純酒精計):11.2 │ 否 │ │ │二 │ 酒 │ ├───────────────────┼──┤ │ │編 │ │ │5.甘油(%,w/w,以純酒精計):0.77 │ 否 │ │ ├──┼──┼─────┼───────────────────┼──┼─┤ │二 │ 米 │000000-00 │1.酒石酸(g/L):0.31 │ 否 │偵│ │︵ │ 蘭 │ ├───────────────────┼──┤卷│ │起號│ 諾 │ │2.檸檬酸(g/L):1.83 │ 否 │五│ │訴5 │ 紅 │ ├───────────────────┼──┤第│ │書︶│ 葡 │ │3.琥珀酸(%,w/w,以純酒精計):未檢出 │ 否 │29│ │附 │ 萄 │ ├───────────────────┼──┤頁│ │表 │ 酒 │ │4.乾抽出物(%,w/w,以純酒精計):6.5 │ 否 │ │ │二 │ │ ├───────────────────┼──┤ │ │編 │ │ │5.甘油(%,w/w,以純酒精計):2.72 │ 否 │ │ ├──┼──┼─────┼───────────────────┼──┼─┤ │三 │ 坎 │000000-00 │1.酒石酸(g/L):0.25 │ 否 │偵│ │︵ │ 培 │ ├───────────────────┼──┤卷│ │起號│ 拉 │ │2.檸檬酸(g/L):2.54 │ 否 │五│ │訴6 │ 經 │ ├───────────────────┼──┤第│ │書︶│ 典 │ │3.琥珀酸(%,w/w,以純酒精計):未檢出 │ 否 │30│ │附 │ 紅 │ ├───────────────────┼──┤頁│ │表 │ 葡 │ │4.乾抽出物(%,w/w,以純酒精計):13.2 │ 否 │ │ │二 │ 萄 │ ├───────────────────┼──┤ │ │編 │ 酒 │ │5.甘油(%,w/w,以純酒精計):1.06 │ 否 │ │ ├──┼──┼─────┼───────────────────┼──┼─┤ │四 │ 坎 │000000-00 │1.酒石酸(g/L):0.30 │ 否 │偵│ │︵ │ 培 │ ├───────────────────┼──┤卷│ │起號│ 拉 │ │2.檸檬酸(g/L):2.41 │ 否 │五│ │訴10│ 經 │ ├───────────────────┼──┤第│ │書︶│ 典 │ │3.琥珀酸(%,w/w,以純酒精計):未檢出 │ 否 │36│ │附 │ 紅 │ ├───────────────────┼──┤頁│ │表 │ 葡 │ │4.乾抽出物(%,w/w,以純酒精計):12.7 │ 否 │ │ │二 │ 萄 │ ├───────────────────┼──┤ │ │編 │ 酒 │ │5.甘油(%,w/w,以純酒精計):1.21 │ 否 │ │ ├──┼──┼─────┼───────────────────┼──┼─┤ │五 │ 卡 │000000-00 │1.酒石酸(g/L):未檢出 │ 否 │偵│ │︵ │ 碧 │ ├───────────────────┼──┤卷│ │起號│1314│ │2.檸檬酸(g/L):未檢出 │ 否 │五│ │訴14│ 白 │ ├───────────────────┼──┤第│ │書︶│ 葡 │ │3.琥珀酸(%,w/w,以純酒精計):未檢出 │ 否 │45│ │附 │ 萄 │ ├───────────────────┼──┤頁│ │表 │ 酒 │ │4.乾抽出物(%,w/w,以純酒精計):9.9 │ 否 │ │ │二 │ │ ├───────────────────┼──┤ │ │編 │ │ │5.甘油(%,w/w,以純酒精計):未檢出 │ 否 │ │ ├──┼──┼─────┼───────────────────┼──┼─┤ │六 │ 卡 │000000-00 │1.酒石酸(g/L):未檢出 │ 否 │偵│ │︵ │ 碧 │ ├───────────────────┼──┤卷│ │起號│ 888│ │2.檸檬酸(g/L):2.93 │ 否 │五│ │訴15│ 經 │ ├───────────────────┼──┤第│ │書︶│ 典 │ │3.琥珀酸(%,w/w,以純酒精計):未檢出 │ 否 │46│ │附 │ 紅 │ ├───────────────────┼──┤頁│ │表 │ 葡 │ │4.乾抽出物(%,w/w,以純酒精計):13.4 │ 否 │ │ │二 │ 萄 │ ├───────────────────┼──┤ │ │編 │ 酒 │ │5.甘油(%,w/w,以純酒精計):未檢出 │ 否 │ │ ├──┼──┼─────┼───────────────────┼──┼─┤ │七 │ 莉 │000000-00 │1.酒石酸(g/L):未檢出 │ 否 │偵│ │︵ │ 蒂 │ ├───────────────────┼──┤卷│ │起號│ 亞 │ │2.檸檬酸(g/L):未檢出 │ 否 │五│ │訴18│ 白 │ ├───────────────────┼──┤第│ │書︶│ 葡 │ │3.琥珀酸(%,w/w,以純酒精計):未檢出 │ 否 │54│ │附 │ 萄 │ ├───────────────────┼──┤頁│ │表 │ 酒 │ │4.乾抽出物(%,w/w,以純酒精計):9.5 │ 否 │ │ │二 │ │ ├───────────────────┼──┤ │ │編 │ │ │5.甘油(%,w/w,以純酒精計):3.28 │ 否 │ │ ├──┼──┼─────┼───────────────────┼──┼─┤ │八 │ 蒙 │000000-00 │1.酒石酸(g/L):0.34 │ 否 │偵│ │︵ │ 地 │ ├───────────────────┼──┤卷│ │起號│ 卡 │ │2.檸檬酸(g/L):2.79 │ 否 │五│ │訴22│ 羅 │ ├───────────────────┼──┤第│ │書︶│ 紅 │ │3.琥珀酸(%,w/w,以純酒精計):未檢出 │ 否 │58│ │附 │ 葡 │ ├───────────────────┼──┤頁│ │表 │ 萄 │ │4.乾抽出物(%,w/w,以純酒精計):10.7 │ 否 │反│ │二 │ 酒 │ ├───────────────────┼──┤面│ │編 │ │ │5.甘油(%,w/w,以純酒精計):1.44 │ 否 │ │ ├──┼──┼─────┼───────────────────┼──┼─┤ │九 │ 卡 │000000-00 │1.酒石酸(g/L):未檢出 │ 否 │偵│ │︵ │ 碧 │ ├───────────────────┼──┤卷│ │起號│ 899│ │2.檸檬酸(g/L):未檢出 │ 否 │五│ │訴25│ 白 │ ├───────────────────┼──┤第│ │書︶│ 葡 │ │3.琥珀酸(%,w/w,以純酒精計):未檢出 │ 否 │65│ │附 │ 萄 │ ├───────────────────┼──┤頁│ │表 │ 酒 │ │4.乾抽出物(%,w/w,以純酒精計):13.4 │ 否 │反│ │二 │ │ ├───────────────────┼──┤面│ │編 │ │ │5.甘油(%,w/w,以純酒精計):0.79 │ 否 │ │ ├──┼──┼─────┼───────────────────┼──┼─┤ │十 │ 優 │000000-00 │1.酒石酸(g/L):未檢出 │ 否 │偵│ │︵ │ 的 │ ├───────────────────┼──┤卷│ │起號│ 夏 │ │2.檸檬酸(g/L):未檢出 │ 否 │五│ │訴27│ 多 │ ├───────────────────┼──┤第│ │書︶│ 娜 │ │3.琥珀酸(%,w/w,以純酒精計):未檢出 │ 否 │71│ │附 │ 白 │ ├───────────────────┼──┤頁│ │表 │ 葡 │ │4.乾抽出物(%,w/w,以純酒精計):13.1 │ 否 │反│ │二 │ 萄 │ ├───────────────────┼──┤面│ │編 │ 酒 │ │5.甘油(%,w/w,以純酒精計):0.83 │ 否 │ │ └──┴──┴─────┴───────────────────┴──┴─┘ 附表三:犯罪所得(金額:新臺幣) ┌─────────────────────────────────────────────────────────────────────────────┐ │說明: │ │本表係依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7 年1 月15日中區國稅豐原銷售字第1070100470號函檢送之平和光公司酒品銷售金額資料及該分局107 年12月14日中區國稅豐原銷售│ │ 字第1070109150號函影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菸酒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影本及菸酒稅核定稅額通知書影本製作( 分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6914 號卷六第77、81│ │ 頁,本院卷二第160 至162 頁反面) 。 │ ├─────┬────┬──────────────────────────────────────┬──────────┬───────┬────────┤ │編 號│產品名稱│各產品年度銷售總額及營業稅明細 │各產品104年度起至106│各產品104 年度│犯罪所得( I)【計│ │ │ ├────────────┬────────────┬────────────┤年8 月止銷售總額扣除│起至106 年8 月│算式:I=G-H 】(│ │ │ │104年度 │105年度 │106年度1至8月 │營業稅後之金額(計算│止之菸酒稅總額│所得為負者均以『│ │ │ │ │ │ │式:G=A+C+E-B-D-F) │ │0 』表示;元以下│ │ │ ├──────┬─────┼──────┬─────┼──────┬─────┼──────────┼───────┤單位以四捨五入計│ │ │ │銷售總額(A) │營業稅(B) │銷售總額(C) │營業稅(D) │銷售總額(E) │營業稅(F) │扣除營業稅後總額(G)│菸酒稅總額(H)│算) │ ├─────┼────┼──────┼─────┼──────┼─────┼──────┼─────┼──────────┼───────┼────────┤ │一(附表一 │坎培拉紅│548,050元(起│57,613.76 │278,400元(起│29,266.8元│146,880元(起│15,414.3元│871,035.14元 │1,072,567.1 元│0 元( 起訴書誤載│ │ 編號一)│麴葡萄酒│訴書誤載為88│元 │訴書誤載為51│ │訴書誤載為23│ │ │ │為1,646,422 元) │ │ │ │9,306元) │ │9,228元) │ │7,888元) │ │ │ │ │ ├─────┼────┼──────┼─────┼──────┼─────┼──────┼─────┼──────────┼───────┼────────┤ │二(附表一 │米蘭諾紅│240,000元 │25,230元 │154,200元 │16,210.28 │199,680元 │21,758.7元│530,681.02元 │668,776.5元 │0 元( 起訴書誤載│ │ 編號二)│葡萄酒 │ │ │ │元 │ │ │ │ │為593,880 元) │ ├─────┼────┼──────┼─────┼──────┼─────┼──────┼─────┼──────────┼───────┼────────┤ │三(附表一 │坎培拉經│254,544元(起│25,229.55 │173,568元(起│17,211.75 │85,344元(起│8,467.73元│462,546.97元 │502,740元 │0 元( 起訴書誤載│ │ 編號三)│典紅葡萄│訴書誤載為2,│元 │訴書誤載為1,│元 │訴書誤載為87│ │ │ │為5,220,616 元) │ │ │酒 │349,014元) │ │996,658元) │ │4,944元) │ │ │ │ │ ├─────┼────┼──────┼─────┼──────┼─────┼──────┼─────┼──────────┼───────┼────────┤ │四(附表一 │坎培拉經│2,094,470元(│220,141.47│1,823,090元(│191,506.81│828,600元(起│87,106.58 │4,247,405.14元 │5,202,477元 │0 元( 起訴書誤載│ │ 編號四)│典紅葡萄│起訴書誤載為│元 │起訴書誤載為│元 │訴書誤載為36│元 │ │ │為39,000元) │ │ │酒 │0元) │ │0元) │ │,000元) │ │ │ │ │ ├─────┼────┼──────┼─────┼──────┼─────┼──────┼─────┼──────────┼───────┼────────┤ │五(附表一 │卡碧1314│269,760元 │38,980.32 │60,160元 │7,362.56元│45,440元 │6,566.08元│322,451.04元 │682,819.2元 │0 元( 起訴書誤載│ │ 編號五)│白葡萄酒│ │元 │ │ │ │ │ │ │為375,360 元) │ ├─────┼────┼──────┼─────┼──────┼─────┼──────┼─────┼──────────┼───────┼────────┤ │六(附表一 │卡碧888 │359,840元 │40,389.76 │86,400元 │9,319.68元│99,520元 │11,245.76 │484,804.8元 │645,523.2元 │0 元( 起訴書誤載│ │ 編號六)│經典紅葡│ │元 │ │ │ │元 │ │ │為545,760 元) │ │ │萄酒 │ │ │ │ │ │ │ │ │ │ ├─────┼────┼──────┼─────┼──────┼─────┼──────┼─────┼──────────┼───────┼────────┤ │七(附表一 │莉蒂亞白│358,416元(起│32,776.2元│394,278元(起│35,942.7元│76,380元(起│7,447.8元 │752,907.3元 │821,268元 │0 元( 起訴書誤載│ │ 編號七)│葡萄酒 │訴書誤載為51│ │訴書誤載為53│ │訴書誤載為45│ │ │ │為1,502,010 元) │ │ │ │0,636元) │ │4,638元) │ │6,736元) │ │ │ │ │ ├─────┼────┼──────┼─────┼──────┼─────┼──────┼─────┼──────────┼───────┼────────┤ │八(附表一 │蒙地卡羅│781,800元 │82,186.73 │547,200元 │57,524.4元│257,400元 │27,059.18 │1,419,629.69元 │1,749,006元 │0 元( 起訴書誤載│ │ 編號八)│紅葡萄酒│ │元 │ │ │ │元 │ │ │為1,586,400 元) │ ├─────┼────┼──────┼─────┼──────┼─────┼──────┼─────┼──────────┼───────┼────────┤ │九(附表一 │卡碧899 │545,040元(起│61,161.12 │74,240元 │8,389.12元│92,640元 │10,357.44 │632,012.32元 │886,233.6元 │0 元( 起訴書誤載│ │ 編號九)│白葡萄酒│訴書誤載為70│元 │ │ │ │元 │ │ │為871,600 元) │ │ │ │4,720元) │ │ │ │ │ │ │ │ │ ├─────┼────┼──────┼─────┼──────┼─────┼──────┼─────┼──────────┼───────┼────────┤ │十(附表一 │優的夏多│83,550元 │7,303.98元│10,900元 │1,149.8元 │6,400元 │723.2元 │91,693.02元 │82,689.6元 │9,003 元( 起訴書│ │ 編號十)│娜白葡萄│ │ │ │ │ │ │ │ │誤載為100,850 元│ │ │酒 │ │ │ │ │ │ │ │ │) │ └─────┴────┴──────┴─────┴──────┴─────┴──────┴─────┴──────────┴───────┴────────┘ 附表四:(金額:新臺幣) ┌───────┬───┬─────┬──┬────┬─────────────────┬─────┐ │編號 │106年9│品 名│規格│產製日期│銷售金額(扣案溫家瑜口袋內之內帳隨│銷售金額合│ │ │月28日│ │ │(批號)│身碟資料及出貨單比對) │計 │ │ │臺中政│ │ │ ├─────┬─────┬─────┤ │ │ │府抽驗│ │ │ │ 104年 │ 105年 │106年1-8月│ │ │ │物送驗│ │ │ │ │ │ │ │ │ │清單送│ │ │ │ │ │ │ │ │ │驗序號│ │ │ │ │ │ │ │ ├───────┼───┼─────┼──┼────┼─────┼─────┼─────┼─────┤ │一(起訴書附表│ 019 │拉菲格特級│0.75│106年8月│ 146,880 │ 260,370 │ 100,440 │ 507,690 │ │ 二編號2) │ │紅葡萄酒 │公升│10日 │ │ │ │ │ ├───────┼───┼─────┼──┼────┼─────┼─────┼─────┼─────┤ │二(起訴書附表│ 021 │法國泰瑞百│0.75│106年1月│4,473,060 │2,834,800 │1,707,240 │9,015,100 │ │ 二編號3) │ │列客特級紅│公升│12日 │ │ │ │ │ │ │ │葡萄酒 │ │ │ │ │ │ │ ├───────┼───┼─────┼──┼────┼─────┼─────┼─────┼─────┤ │三(起訴書附表│ 022 │拉菲特特級│0.75│106年3月│2,326,130 │2,769,820 │1,792,800 │ 688,750 │ │ 二編號4) │ │紅葡萄酒 │公升│30日 │ │ │ │ │ │ ├───┼─────┤ ├────┤ │ │ │ │ │ │511-4 │法國拉菲特│ │103年6月│ │ │ │ │ │ │ │特級紅葡 │ │27日 │ │ │ │ │ ├───────┼───┼─────┼──┼────┼─────┼─────┼─────┼─────┤ │四(起訴書附表│ 036 │泰利精選紅│0.75│105年2月│ 448,180 │ 255,160 │ 141,240 │ 844,580 │ │ 二編號7) │ │葡萄酒 │公升│3日 │ │ │ │ │ ├───────┼───┼─────┼──┼────┼─────┼─────┼─────┼─────┤ │五(起訴書附表│ 037 │格瑞斯2014│0.75│106年7月│2,564,160 │1,873,650 │1,003,920 │5,441,730 │ │ 二編號8) │ │特級紅葡萄│公升│1日 │ │ │ │ │ │ │ │酒 │ │ │ │ │ │ │ ├───────┼───┼─────┼──┼────┼─────┼─────┼─────┼─────┤ │六(起訴書附表│ 038 │艾歐特級紅│0.75│105年10 │ 326,400 │ 655,440 │ 503,520 │1,485,360 │ │ 二編號9) │ │葡萄酒 │公升│月28日 │ │ │ │ │ ├───────┼───┼─────┼──┼────┼─────┼─────┼─────┼─────┤ │七(起訴書附表│ 049 │莉蒂亞紅酒│0.75│105年9月│1,439,584 │ 1045,632 │ 580,124 │3,065,340 │ │ 二編號11)│ │ │公升│22日 │ │ │ │ │ ├───────┼───┼─────┼──┼────┼─────┼─────┼─────┼─────┤ │八(起訴書附表│ 050 │卡碧拉經典│0.75│101年5月│ 410,680 │ 175,380 │ 104,880 │ 690,940 │ │ 二編號12)│ │紅葡萄酒 │公升│8日 │ │ │ │ │ │ ├───┤ │ ├────┤ │ │ │ │ │ │ 511-3│ │ │105年11 │ │ │ │ │ │ │ │ │ │月18日 │ │ │ │ │ ├───────┼───┼─────┼──┼────┼─────┼─────┼─────┼─────┤ │九(起訴書附表│ 051 │蒂芬妮精選│0.75│104年1月│ 218,020 │ 95,160 │ 53,880 │ 367,060 │ │ 二編號13)│ │紅葡萄酒 │公升│6日 │ │ │ │ │ ├───────┼───┼─────┼──┼────┼─────┼─────┼─────┼─────┤ │十(起訴書附表│ 065 │老村長特級│3公 │103年2月│ 191,350 │ 124,340 │ 39,920 │ 355,610 │ │ 二編號16)│ │玫瑰紅 │升 │18日 │ │ │ │ │ ├───────┼───┼─────┼──┼────┼─────┼─────┼─────┼─────┤ │十(起訴書附表│ 066 │莉蒂亞特級│0.75│104年6月│ 182,400 │ 736,840 │ 587,316 │1,506,556 │ │一 二編號17)│ │紅酒 │公升│22日 │ │ │ │ │ ├───────┼───┼─────┼──┼────┼─────┼─────┼─────┼─────┤ │十(起訴書附表│ 068 │法國卡碧精│0.75│104年3月│2,828,000 │2,224,260 │1,680,480 │6,732,740 │ │二 二編號19)│ │選紅葡萄酒│公升│23日 │ │ │ │ │ ├───────┼───┼─────┼──┼────┼─────┼─────┼─────┼─────┤ │十(起訴書附表│ 070 │艾微塔精選│0.75│102年5月│ 560,280 │ 677,460 │ 0 │1,237,740 │ │三 二編號20)│ │紅酒 │公升│8日 │ │ │ │ │ ├───────┼───┼─────┼──┼────┼─────┼─────┼─────┼─────┤ │十(起訴書附表│ 071 │大東佳釀特│3公 │103年1月│ 137,435 │ 74,890 │ 4,250 │ 216,575 │ │四 二編號21)│ │級玫瑰紅 │升 │6日 │ │ │ │ │ ├───────┼───┼─────┼──┼────┼─────┼─────┼─────┼─────┤ │十(起訴書附表│ 073 │美樂迪紅葡│0.75│103年1月│ 439,972 │ 116,970 │ 79,200 │ 636,142 │ │五 二編號23)│ │萄酒 │公升│6日 │ │ │ │ │ ├───────┼───┼─────┼──┼────┼─────┼─────┼─────┼─────┤ │十(起訴書附表│ 078 │捷樂精選紅│0.75│105年11 │ 0 │ 42,000 │ 134,400 │ 176,400 │ │六 二編號24)│ │葡萄酒 │公升│月11日 │ │ │ │ │ ├───────┼───┼─────┼──┼────┼─────┼─────┼─────┼─────┤ │十(起訴書附表│ 084 │菲莉亞白葡│5公 │105年12 │ 0 │ 738,920 │2,325,960 │3,064,880 │ │七 二編號26)│ │萄酒 │升 │月2日 │ │ │ │ │ ├───────┼───┼─────┼──┼────┼─────┼─────┼─────┼─────┤ │十(起訴書附表│ 094 │喜鵲精選紅│0.75│102年2月│ 15,120 │ 34,440 │ 75,984 │ 125,544 │ │八 二編號28)│ │葡萄酒 │公升│1日 │ │ │ │ │ ├───────┼───┼─────┼──┼────┼─────┼─────┼─────┼─────┤ │十(起訴書附表│ 097 │吉諾經典紅│0.75│102年2月│ 0 │ 21,360 │ 0 │ 21,360 │ │九 二編號29)│ │葡萄酒 │公升│1日 │ │ │ │ │ └───────┴───┴─────┴──┴────┴─────┴─────┴─────┴─────┘ 附表五: ┌──────────────────────────────────────────────────────┐ │說明: │ │本表係依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8年5月28日中區國稅豐原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檢送之平和光公司酒品售價│ │ 明細製作(見本院卷三第171、173頁)。 │ │本表編號四、五及十三、十四係屬同一品項之酒類,故單價相同;另附表編號二六、二八、三一之104 年度、編號二一之│ │ 105年度、編號二二、二五、二八、三一之106年度1至8月,因扣案內帳分別無該年度之銷售資料,故均未予計算其單價(│ │ 見本院卷三第201、281頁公務電話紀錄表)。 │ ├──────────────┬─────────────┬───┬──┬──────────────────┤ │編 號│產 品 名 稱│ 規格 │酒精│ 各產品年度單價金額 │ │ │ │(公升)│度數├─────┬─────┬──────┤ │ │ │ │ │ 104年 │ 105年 │106年1至8月 │ ├──────────────┼─────────────┼───┼──┼─────┼─────┼──────┤ │一(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坎培拉紅麴葡萄酒 │ 0.75 │10.5│ 50 │ 50 │ 50 │ ├──────────────┼─────────────┼───┼──┼─────┼─────┼──────┤ │二(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拉菲格特級紅葡萄酒 │ 0.75 │13 │ 80 │ 71 │ 86 │ ├──────────────┼─────────────┼───┼──┼─────┼─────┼──────┤ │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法國泰瑞百列客特級紅葡萄酒│ 0.75 │13 │ 80 │ 70 │ 70 │ ├──────────────┼─────────────┼───┼──┼─────┼─────┼──────┤ │四(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之1) │拉菲特特級紅葡萄酒 │ 0.75 │13 │ 81 │ 71 │ 71 │ ├──────────────┼─────────────┼───┼──┼─────┼─────┼──────┤ │五(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之2) │法國拉菲特特級紅葡萄酒 │ 0.75 │13 │ 81 │ 71 │ 71 │ ├──────────────┼─────────────┼───┼──┼─────┼─────┼──────┤ │六(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米蘭諾紅葡萄酒 │ 0.75 │10.5│ 50 │ 50 │ 47 │ ├──────────────┼─────────────┼───┼──┼─────┼─────┼──────┤ │七(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坎培拉經典紅葡萄酒 │ 1.5 │10.5│ 112 │ 112 │ 112 │ ├──────────────┼─────────────┼───┼──┼─────┼─────┼──────┤ │八(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泰利精選紅葡萄酒 │ 0.75 │13 │ 80 │ 76 │ 78 │ ├──────────────┼─────────────┼───┼──┼─────┼─────┼──────┤ │九(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格瑞斯2014特級紅葡萄酒 │ 0.75 │13 │ 80 │ 70 │ 70 │ ├──────────────┼─────────────┼───┼──┼─────┼─────┼──────┤ │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 │艾歐特級紅葡萄酒 │ 0.75 │13 │ 80 │ 70 │ 70 │ ├──────────────┼─────────────┼───┼──┼─────┼─────┼──────┤ │十一(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 │坎培拉經典紅葡萄酒 │ 0.75 │10.5│ 50 │ 50 │ 50 │ ├──────────────┼─────────────┼───┼──┼─────┼─────┼──────┤ │十二(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莉蒂亞紅酒 │ 0.75 │12 │ 76 │ 76 │ 74 │ ├──────────────┼─────────────┼───┼──┼─────┼─────┼──────┤ │十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之1) │卡碧拉經典紅葡萄酒 │ 0.75 │12 │ 68 │ 64 │ 65 │ ├──────────────┼─────────────┼───┼──┼─────┼─────┼──────┤ │十四(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之2) │卡碧經典紅葡萄酒 │ 0.75 │12 │ 68 │ 64 │ 65 │ ├──────────────┼─────────────┼───┼──┼─────┼─────┼──────┤ │十五(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 │蒂芬妮精選紅葡萄酒 │ 0.75 │12 │ 70 │ 71 │ 69 │ ├──────────────┼─────────────┼───┼──┼─────┼─────┼──────┤ │十六(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 │卡碧1314白葡萄酒 │ 0.60 │12 │ 27 │ 35 │ 27 │ ├──────────────┼─────────────┼───┼──┼─────┼─────┼──────┤ │十七(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 │卡碧888經典紅葡萄酒 │ 0.60 │ 8 │ 27 │ 29 │ 27 │ ├──────────────┼─────────────┼───┼──┼─────┼─────┼──────┤ │十八(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 │老村長特級玫瑰紅 │ 3 │ 7 │ 180 │ 188 │ 188 │ ├──────────────┼─────────────┼───┼──┼─────┼─────┼──────┤ │十九(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 │莉蒂亞特級紅酒 │ 0.75 │12 │ 76 │ 76 │ 73 │ ├──────────────┼─────────────┼───┼──┼─────┼─────┼──────┤ │二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 │莉蒂亞白葡萄酒 │ 0.75 │12 │ 76 │ 77 │ 74 │ ├──────────────┼─────────────┼───┼──┼─────┼─────┼──────┤ │二一(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 │法國卡碧精選紅葡萄酒 │ 0.75 │12 │ 80 │無銷售資料│ 120 │ ├──────────────┼─────────────┼───┼──┼─────┼─────┼──────┤ │二二(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 │艾微塔精選紅酒 │ 0.75 │12.5│ 70 │ 65 │無銷售資料 │ ├──────────────┼─────────────┼───┼──┼─────┼─────┼──────┤ │二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 │大東佳釀特級玫瑰紅 │ 3 │ 7 │ 190 │ 189 │ 190 │ ├──────────────┼─────────────┼───┼──┼─────┼─────┼──────┤ │二四(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2) │蒙地卡羅紅葡萄酒 │ 0.75 │10.5│ 50 │ 50 │ 50 │ ├──────────────┼─────────────┼───┼──┼─────┼─────┼──────┤ │二五(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3) │美樂迪紅葡萄酒 │ 0.75 │ 7 │ 66 │ 58 │無銷售資料 │ ├──────────────┼─────────────┼───┼──┼─────┼─────┼──────┤ │二六(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4) │捷樂精選紅葡萄酒 │ 0.75 │12.5│無銷售資料│ 70 │ 70 │ ├──────────────┼─────────────┼───┼──┼─────┼─────┼──────┤ │二七(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5) │卡碧899白葡萄酒 │ 0.6 │ 8 │ 27 │ 27 │ 27 │ ├──────────────┼─────────────┼───┼──┼─────┼─────┼──────┤ │二八(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6) │菲莉亞白葡萄酒 │ 5 │12 │無銷售資料│ 245 │無銷售資料 │ ├──────────────┼─────────────┼───┼──┼─────┼─────┼──────┤ │二九(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7) │優的夏多娜白葡萄酒 │ 0.6 │ 8 │ 45 │ 30 │ 27 │ ├──────────────┼─────────────┼───┼──┼─────┼─────┼──────┤ │三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8) │喜鵲精選紅葡萄酒 │ 0.75 │12 │ 70 │ 70 │ 57 │ ├──────────────┼─────────────┼───┼──┼─────┼─────┼──────┤ │三一(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9) │吉諾經典紅葡萄酒 │ 0.75 │12 │無銷售資料│ 70 │無銷售資料 │ └──────────────┴─────────────┴───┴──┴─────┴─────┴──────┘ 附表六: ┌────────────────────────────────────┐ │說明: │ │本表係依據「臺灣菸酒有限公司酒類暨生技研究所酒類分析實驗室化驗報告書」│ │ 製作。(見上開偵卷五第22、23頁反面、24頁反面、33至35、41頁反面、42頁反│ │ 面、43頁反面、52、53、55、56頁反面、57頁反面、59頁反面、62頁反面、66頁│ │ 反面、72頁反面、74頁反面、87頁反面、89頁反面) │ │本表檢驗結果所對照之標準,係依據財政部國庫署107年9月28日台庫酒字第1070│ │ 0000000號函覆本院之財政部105年3月14日台財庫字第10503635601號函檢送之該│ │ 部105 年3月2日研商「葡萄酒有機酸等成分之指標值相關事宜」會議紀錄所訂定│ │ 之葡萄酒成分合理參考值,其各項數值如下:(見本院卷一第224至226頁反面) │ │ ㈠葡萄酒有機酸成分: │ │ ⑴酒石酸:1.2(g/L)以上。 │ │ ⑵檸檬酸:1(g/L)以下。 │ │ ⑶琥珀酸:0.03(%,w/w,以純酒精計)以上。 │ │ ㈡乾抽出物(固形物):18.2(%,w/w,以純酒精計)以上。 │ │ ㈢酒精與甘油比值:5.2(%,w/w,以純酒精計)以上。 │ │《w/w》為重量比(計算式:溶質質量/溶液全部質量)。 │ ├──┬──┬─────┬───────────────────┬──┬─┤ │編號│產品│報告書編號│各項檢驗數值 │是否│證│ │ │ │ │ │符合│據│ │ │ │ │ │參考│出│ │ │名稱│ │ │數值│處│ ├──┼──┼─────┼───────────────────┼──┼─┤ │一 │ 拉 │000000-00 │1.酒石酸(g/L):1.80 │ 是 │偵│ │︵ │ 菲 │ ├───────────────────┼──┤卷│ │起號│ 格 │ │2.檸檬酸(g/L):0.14 │ 是 │五│ │訴2 │ 特 │ ├───────────────────┼──┤第│ │書︶│ 級 │ │3.琥珀酸(%,w/w,以純酒精計):0.32 │ 是 │22│ │附 │ 紅 │ ├───────────────────┼──┤頁│ │表 │ 葡 │ │4.乾抽出物(%,w/w,以純酒精計):15.9 │ 否 │ │ │二 │ 萄 │ ├───────────────────┼──┤ │ │編 │ 酒 │ │5.甘油(%,w/w,以純酒精計):5.43 │ 是 │ │ ├──┼──┼─────┼───────────────────┼──┼─┤ │二 │法紅│000000-00 │1.酒石酸(g/L):1.80 │ 是 │偵│ │︵ │國葡│ ├───────────────────┼──┤卷│ │起號│泰萄│ │2.檸檬酸(g/L):0.14 │ 是 │五│ │訴3 │瑞酒│ ├───────────────────┼──┤第│ │書︶│百 │ │3.琥珀酸(%,w/w,以純酒精計):0.32 │ 是 │23│ │附 │列 │ ├───────────────────┼──┤頁│ │表 │客 │ │4.乾抽出物(%,w/w,以純酒精計):15.8 │ 否 │反│ │二 │特 │ ├───────────────────┼──┤面│ │編 │級 │ │5.甘油(%,w/w,以純酒精計):5.36 │ 是 │ │ ├──┼──┼─────┼───────────────────┼──┼─┤ │三 │ 拉 │000000-00 │1.酒石酸(g/L):1.53 │ 是 │偵│ │︵ │ 菲 │ ├───────────────────┼──┤卷│ │起號│ 特 │ │2.檸檬酸(g/L):0.12 │ 是 │五│ │訴4 │ 特 │ ├───────────────────┼──┤第│ │書之│ 級 │ │3.琥珀酸(%,w/w,以純酒精計):0.32 │ 是 │24│ │附1 │ 紅 │ ├───────────────────┼──┤頁│ │表︶│ 葡 │ │4.乾抽出物(%,w/w,以純酒精計):13.4 │ 否 │反│ │二 │ 萄 │ ├───────────────────┼──┤面│ │編 │ 酒 │ │5.甘油(%,w/w,以純酒精計):4.66 │ 否 │ │ ├──┼──┼─────┼───────────────────┼──┼─┤ │四 │法萄│000000-0 │1.酒石酸(g/L):0.99 │ 否 │偵│ │︵ │國酒│ ├───────────────────┼──┤卷│ │起號│拉 │ │2.檸檬酸(g/L):0.13 │ 是 │五│ │訴4 │菲 │ ├───────────────────┼──┤第│ │書之│特 │ │3.琥珀酸(%,w/w,以純酒精計):0.23 │ 是 │89│ │附2 │特 │ ├───────────────────┼──┤頁│ │表︶│級 │ │4.乾抽出物(%,w/w,以純酒精計):11.2 │ 否 │反│ │二 │紅 │ ├───────────────────┼──┤面│ │編 │葡 │ │5.甘油(%,w/w,以純酒精計):3.40 │ 否 │ │ ├──┼──┼─────┼───────────────────┼──┼─┤ │五 │ 泰 │000000-00 │1.酒石酸(g/L):1.31 │ 是 │偵│ │︵ │ 利 │ ├───────────────────┼──┤卷│ │起號│ 精 │ │2.檸檬酸(g/L):0.17 │ 是 │五│ │訴7 │ 選 │ ├───────────────────┼──┤第│ │書︶│ 紅 │ │3.琥珀酸(%,w/w,以純酒精計):0.23 │ 是 │33│ │附 │ 葡 │ ├───────────────────┼──┤頁│ │表 │ 萄 │ │4.乾抽出物(%,w/w,以純酒精計):15.8 │ 否 │ │ │二 │ 酒 │ ├───────────────────┼──┤ │ │編 │ │ │5.甘油(%,w/w,以純酒精計):5.45 │ 是 │ │ ├──┼──┼─────┼───────────────────┼──┼─┤ │六 │格紅│000000-00 │1.酒石酸(g/L):1.34 │ 是 │偵│ │︵ │瑞葡│ ├───────────────────┼──┤卷│ │起號│斯萄│ │2.檸檬酸(g/L):0.17 │ 是 │五│ │訴8 │2 酒│ ├───────────────────┼──┤第│ │書︶│0 │ │3.琥珀酸(%,w/w,以純酒精計):0.24 │ 是 │34│ │附 │1 │ ├───────────────────┼──┤頁│ │表 │4 │ │4.乾抽出物(%,w/w,以純酒精計):13.2 │ 否 │ │ │二 │特 │ ├───────────────────┼──┤ │ │編 │級 │ │5.甘油(%,w/w,以純酒精計):4.58 │ 否 │ │ ├──┼──┼─────┼───────────────────┼──┼─┤ │七 │ 艾 │000000-00 │1.酒石酸(g/L):1.32 │ 是 │偵│ │︵ │ 歐 │ ├───────────────────┼──┤卷│ │起號│ 特 │ │2.檸檬酸(g/L):0.17 │ 是 │五│ │訴9 │ 級 │ ├───────────────────┼──┤第│ │書︶│ 紅 │ │3.琥珀酸(%,w/w,以純酒精計):0.25 │ 是 │35│ │附 │ 葡 │ ├───────────────────┼──┤頁│ │表 │ 萄 │ │4.乾抽出物(%,w/w,以純酒精計):12.7 │ 否 │ │ │二 │ 酒 │ ├───────────────────┼──┤ │ │編 │ │ │5.甘油(%,w/w,以純酒精計):4.32 │ 否 │ │ ├──┼──┼─────┼───────────────────┼──┼─┤ │八 │ 莉 │000000-00 │1.酒石酸(g/L):0.94 │ 否 │偵│ │︵ │ 蒂 │ ├───────────────────┼──┤卷│ │起號│ 亞 │ │2.檸檬酸(g/L):0.15 │ 是 │五│ │訴11│ 紅 │ ├───────────────────┼──┤第│ │書︶│ 酒 │ │3.琥珀酸(%,w/w,以純酒精計):0.22 │ 是 │41│ │附 │ │ ├───────────────────┼──┤頁│ │表 │ │ │4.乾抽出物(%,w/w,以純酒精計):10.7 │ 否 │反│ │二 │ │ ├───────────────────┼──┤面│ │編 │ │ │5.甘油(%,w/w,以純酒精計):3.02 │ 否 │ │ ├──┼──┼─────┼───────────────────┼──┼─┤ │九 │ 卡 │000000-00 │1.酒石酸(g/L):0.32 │ 否 │偵│ │︵ │ 碧 │ ├───────────────────┼──┤卷│ │起號│ 拉 │ │2.檸檬酸(g/L):1.01 │ 否 │五│ │訴12│ 經 │ ├───────────────────┼──┤第│ │書之│ 典 │ │3.琥珀酸(%,w/w,以純酒精計):未檢出 │ 否 │42│ │附1 │ 紅 │ ├───────────────────┼──┤頁│ │表︶│ 葡 │ │4.乾抽出物(%,w/w,以純酒精計):8.3 │ 否 │反│ │二 │ 萄 │ ├───────────────────┼──┤面│ │編 │ 酒 │ │5.甘油(%,w/w,以純酒精計):1.34 │ 否 │ │ ├──┼──┼─────┼───────────────────┼──┼─┤ │十 │ 卡 │000000-0 │1.酒石酸(g/L):0.54 │ 否 │偵│ │︵ │ 碧 │ ├───────────────────┼──┤卷│ │起號│ 經 │ │2.檸檬酸(g/L):未檢出 │ 否 │五│ │訴12│ 典 │ ├───────────────────┼──┤第│ │書之│ 紅 │ │3.琥珀酸(%,w/w,以純酒精計):0.15 │ 是 │87│ │附2 │ 葡 │ ├───────────────────┼──┤頁│ │表︶│ 萄 │ │4.乾抽出物(%,w/w,以純酒精計):11.8 │ 否 │反│ │二 │ 酒 │ ├───────────────────┼──┤面│ │編 │ │ │5.甘油(%,w/w,以純酒精計):2.67 │ 否 │ │ ├──┼──┼─────┼───────────────────┼──┼─┤ │十一│ 蒂 │000000-00 │1.酒石酸(g/L):0.30 │ 否 │偵│ │︵ │ 芬 │ ├───────────────────┼──┤卷│ │起號│ 妮 │ │2.檸檬酸(g/L):0.84 │ 是 │五│ │訴13│ 精 │ ├───────────────────┼──┤第│ │書︶│ 選 │ │3.琥珀酸(%,w/w,以純酒精計):未檢出 │ 否 │43│ │附 │ 紅 │ ├───────────────────┼──┤頁│ │表 │ 葡 │ │4.乾抽出物(%,w/w,以純酒精計):7.5 │ 否 │反│ │二 │ 萄 │ ├───────────────────┼──┤面│ │編 │ 酒 │ │5.甘油(%,w/w,以純酒精計):1.31 │ 否 │ │ ├──┼──┼─────┼───────────────────┼──┼─┤ │十二│ 老 │000000-00 │1.酒石酸(g/L):未檢出 │ 否 │偵│ │︵ │ 村 │ ├───────────────────┼──┤卷│ │起號│ 長 │ │2.檸檬酸(g/L):3.64 │ 否 │五│ │訴16│ 特 │ ├───────────────────┼──┤第│ │書︶│ 級 │ │3.琥珀酸(%,w/w,以純酒精計):未檢出 │ 否 │52│ │附 │ 玫 │ ├───────────────────┼──┤頁│ │表 │ 瑰 │ │4.乾抽出物(%,w/w,以純酒精計):20.7 │ 是 │ │ │二 │ 紅 │ ├───────────────────┼──┤ │ │編 │ │ │5.甘油(%,w/w,以純酒精計):未檢出 │ 否 │ │ ├──┼──┼─────┼───────────────────┼──┼─┤ │十三│ 莉 │000000-00 │1.酒石酸(g/L):0.81 │ 否 │偵│ │︵ │ 蒂 │ ├───────────────────┼──┤卷│ │起號│ 亞 │ │2.檸檬酸(g/L):0.13 │ 是 │五│ │訴17│ 特 │ ├───────────────────┼──┤第│ │書︶│ 級 │ │3.琥珀酸(%,w/w,以純酒精計):0.15 │ 是 │53│ │附 │ 紅 │ ├───────────────────┼──┤頁│ │表 │ 酒 │ │4.乾抽出物(%,w/w,以純酒精計):9.6 │ 否 │ │ │二 │ │ ├───────────────────┼──┤ │ │編 │ │ │5.甘油(%,w/w,以純酒精計):2.18 │ 否 │ │ ├──┼──┼─────┼───────────────────┼──┼─┤ │十四│法酒│000000-00 │1.酒石酸(g/L):1.37 │ 是 │偵│ │︵ │國 │ ├───────────────────┼──┤卷│ │起號│卡 │ │2.檸檬酸(g/L):未檢出 │ 否 │五│ │訴19│碧 │ ├───────────────────┼──┤第│ │書︶│精 │ │3.琥珀酸(%,w/w,以純酒精計):0.35 │ 是 │55│ │附 │選 │ ├───────────────────┼──┤頁│ │表 │紅 │ │4.乾抽出物(%,w/w,以純酒精計):15.5 │ 否 │ │ │二 │葡 │ ├───────────────────┼──┤ │ │編 │萄 │ │5.甘油(%,w/w,以純酒精計):5.21 │ 是 │ │ ├──┼──┼─────┼───────────────────┼──┼─┤ │十五│ 艾 │000000-00 │1.酒石酸(g/L):0.55 │ 否 │偵│ │︵ │ 薇 │ ├───────────────────┼──┤卷│ │起號│ 塔 │ │2.檸檬酸(g/L):0.72 │ 是 │五│ │訴20│ 精 │ ├───────────────────┼──┤第│ │書︶│ 選 │ │3.琥珀酸(%,w/w,以純酒精計):0.20 │ 是 │56│ │附 │ 紅 │ ├───────────────────┼──┤頁│ │表 │ 酒 │ │4.乾抽出物(%,w/w,以純酒精計):12.4 │ 否 │反│ │二 │ │ ├───────────────────┼──┤面│ │編 │ │ │5.甘油(%,w/w,以純酒精計):2.50 │ 否 │ │ ├──┼──┼─────┼───────────────────┼──┼─┤ │十六│ 大 │000000-00 │1.酒石酸(g/L):未檢出 │ 否 │偵│ │︵ │ 東 │ ├───────────────────┼──┤卷│ │起號│ 佳 │ │2.檸檬酸(g/L):3.24 │ 否 │五│ │訴21│ 釀 │ ├───────────────────┼──┤第│ │書︶│ 特 │ │3.琥珀酸(%,w/w,以純酒精計):未檢出 │ 否 │57│ │附 │ 級 │ ├───────────────────┼──┤頁│ │表 │ 玫 │ │4.乾抽出物(%,w/w,以純酒精計):21.2 │ 是 │反│ │二 │ 瑰 │ ├───────────────────┼──┤面│ │編 │ 紅 │ │5.甘油(%,w/w,以純酒精計):未檢出 │ 否 │ │ ├──┼──┼─────┼───────────────────┼──┼─┤ │十七│ 美 │000000-00 │1.酒石酸(g/L):未檢出 │ 否 │偵│ │︵ │ 樂 │ ├───────────────────┼──┤卷│ │起號│ 迪 │ │2.檸檬酸(g/L):3.38 │ 否 │五│ │訴23│ 紅 │ ├───────────────────┼──┤第│ │書︶│ 葡 │ │3.琥珀酸(%,w/w,以純酒精計):未檢出 │ 否 │59│ │附 │ 萄 │ ├───────────────────┼──┤頁│ │表 │ 酒 │ │4.乾抽出物(%,w/w,以純酒精計):20.4 │ 是 │反│ │二 │ │ ├───────────────────┼──┤面│ │編 │ │ │5.甘油(%,w/w,以純酒精計):未檢出 │ 否 │ │ ├──┼──┼─────┼───────────────────┼──┼─┤ │十八│ 捷 │000000-00 │1.酒石酸(g/L):1.30 │ 是 │偵│ │︵ │ 樂 │ ├───────────────────┼──┤卷│ │起號│ 精 │ │2.檸檬酸(g/L):0.13 │ 是 │五│ │訴24│ 選 │ ├───────────────────┼──┤第│ │書︶│ 紅 │ │3.琥珀酸(%,w/w,以純酒精計):0.27 │ 是 │62│ │附 │ 葡 │ ├───────────────────┼──┤頁│ │表 │ 萄 │ │4.乾抽出物(%,w/w,以純酒精計):12.0 │ 否 │反│ │二 │ 酒 │ ├───────────────────┼──┤面│ │編 │ │ │5.甘油(%,w/w,以純酒精計):4.05 │ 否 │ │ ├──┼──┼─────┼───────────────────┼──┼─┤ │十九│ 菲 │000000-00 │1.酒石酸(g/L):0.37 │ 否 │偵│ │︵ │ 莉 │ ├───────────────────┼──┤卷│ │起號│ 亞 │ │2.檸檬酸(g/L):未檢出 │ 否 │五│ │訴26│ 白 │ ├───────────────────┼──┤第│ │書︶│ 葡 │ │3.琥珀酸(%,w/w,以純酒精計):0.11 │ 是 │66│ │附 │ 萄 │ ├───────────────────┼──┤頁│ │表 │ 酒 │ │4.乾抽出物(%,w/w,以純酒精計):6.2 │ 否 │反│ │二 │ │ ├───────────────────┼──┤面│ │編 │ │ │5.甘油(%,w/w,以純酒精計):1.94 │ 否 │ │ ├──┼──┼─────┼───────────────────┼──┼─┤ │二十│ 喜 │000000-00 │1.酒石酸(g/L):未檢出 │ 否 │偵│ │︵ │ 鵲 │ ├───────────────────┼──┤卷│ │起號│ 精 │ │2.檸檬酸(g/L):0.44 │ 是 │五│ │訴28│ 選 │ ├───────────────────┼──┤第│ │書︶│ 紅 │ │3.琥珀酸(%,w/w,以純酒精計):未檢出 │ 否 │72│ │附 │ 葡 │ ├───────────────────┼──┤頁│ │表 │ 萄 │ │4.乾抽出物(%,w/w,以純酒精計):4.5 │ 否 │反│ │二 │ 酒 │ ├───────────────────┼──┤面│ │編 │ │ │5.甘油(%,w/w,以純酒精計):0.61 │ 否 │ │ ├──┼──┼─────┼───────────────────┼──┼─┤ │二一│ 吉 │000000-00 │1.酒石酸(g/L):0.53 │ 否 │偵│ │︵ │ 諾 │ ├───────────────────┼──┤卷│ │起號│ 經 │ │2.檸檬酸(g/L):0.80 │ 是 │五│ │訴29│ 典 │ ├───────────────────┼──┤第│ │書︶│ 紅 │ │3.琥珀酸(%,w/w,以純酒精計):0.11 │ 是 │74│ │附 │ 葡 │ ├───────────────────┼──┤頁│ │表 │ 萄 │ │4.乾抽出物(%,w/w,以純酒精計):10.1 │ 否 │反│ │二 │ 酒 │ ├───────────────────┼──┤面│ │編 │ │ │5.甘油(%,w/w,以純酒精計):1.68 │ 否 │ │ └──┴──┴─────┴───────────────────┴──┴─┘ 附表七: ┌───────────────────────────────────────────────────┐ │說明: │ │依菸酒稅法第8 條第1 款第2 目規定,啤酒以外之釀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同條第三款亦│ │ 規定,再製酒類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二十者,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一百八十五元;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 │ 百分之二十以下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依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8 年7 月10日中區國│ │ 稅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說明二,除本表編號二一之進口酒法國卡碧精選紅葡萄酒外,和平光公司均以釀造酒類│ │ 別為菸酒稅產品登記申請(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18條規定,進口菸酒之納稅義務人,應於菸酒進口時,向海關申報│ │ 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故非屬財政部國稅局徵收菸酒稅之業務範圍);另編號二一之法國卡碧精選紅葡萄│ │ 酒,為進口酒,其菸酒類別依登記海關進口報關資料為葡萄酒。(見本院卷三第285 至287 、289 至379 頁) │ ├──────────────┬────────────────────────────────────┤ │ │菸酒稅產品登記申請表資料(編號二一為海關進口報關資料) │ │編 號├─────────────┬───┬───┬────┬────┬────┤ │ │產 品 名 稱│ 容量 │酒 精│菸酒類別│製造過程│課稅類別│ │ │ │(公升)│成 分│ │ │ │ ├──────────────┼─────────────┼───┼───┼────┼────┼────┤ │一(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坎培拉紅麴葡萄酒 │0.75 │10.5度│葡萄酒 │釀造 │葡萄酒 │ ├──────────────┼─────────────┼───┼───┼────┼────┼────┤ │二(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拉菲格特級紅葡萄酒 │0.75 │ 13度│葡萄酒 │釀造 │葡萄酒 │ ├──────────────┼─────────────┼───┼───┼────┼────┼────┤ │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法國泰瑞百列客特級紅葡萄酒│0.75 │ 13度│葡萄酒 │釀造 │葡萄酒 │ ├──────────────┼─────────────┼───┼───┼────┼────┼────┤ │四(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之1) │拉菲特特級紅葡萄酒 │0.75 │ 13度│葡萄酒 │釀造 │葡萄酒 │ ├──────────────┼─────────────┼───┼───┼────┼────┼────┤ │五(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之2) │法國拉菲特特級紅葡萄酒 │0.75 │ 13度│葡萄酒 │釀造 │葡萄酒 │ ├──────────────┼─────────────┼───┼───┼────┼────┼────┤ │六(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米蘭諾紅葡萄酒 │0.75 │10.5度│葡萄酒 │釀造 │葡萄酒 │ ├──────────────┼─────────────┼───┼───┼────┼────┼────┤ │七(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坎培拉經典紅葡萄酒 │1.5 │10.5度│葡萄酒 │釀造 │葡萄酒 │ ├──────────────┼─────────────┼───┼───┼────┼────┼────┤ │八(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泰利精選紅葡萄酒 │0.75 │ 13度│葡萄酒 │釀造 │葡萄酒 │ ├──────────────┼─────────────┼───┼───┼────┼────┼────┤ │九(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格瑞斯2014特級紅葡萄酒 │0.75 │ 13度│葡萄酒 │釀造 │葡萄酒 │ ├──────────────┼─────────────┼───┼───┼────┼────┼────┤ │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 │艾歐特級紅葡萄酒 │0.75 │ 13度│葡萄酒 │釀造 │葡萄酒 │ ├──────────────┼─────────────┼───┼───┼────┼────┼────┤ │十一(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 │坎培拉經典紅葡萄酒 │0.75 │10.5度│葡萄酒 │釀造 │葡萄酒 │ ├──────────────┼─────────────┼───┼───┼────┼────┼────┤ │十二(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莉蒂亞紅酒 │0.75 │ 12度│葡萄酒 │釀造 │葡萄酒 │ ├──────────────┼─────────────┼───┼───┼────┼────┼────┤ │十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之1) │卡碧拉經典紅葡萄酒 │0.75 │ 12度│葡萄酒 │釀造 │葡萄酒 │ ├──────────────┼─────────────┼───┼───┼────┼────┼────┤ │十四(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之2) │卡碧經典紅葡萄酒 │0.75 │ 12度│葡萄酒 │釀造 │葡萄酒 │ ├──────────────┼─────────────┼───┼───┼────┼────┼────┤ │十五(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 │蒂芬妮精選紅葡萄酒 │0.75 │ 12度│葡萄酒 │釀造 │葡萄酒 │ ├──────────────┼─────────────┼───┼───┼────┼────┼────┤ │十六(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 │卡碧1314白葡萄酒 │0.6 │ 12度│葡萄酒 │釀造 │葡萄酒 │ ├──────────────┼─────────────┼───┼───┼────┼────┼────┤ │十七(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 │卡碧888經典紅葡萄酒 │0.6 │ 8度│葡萄酒 │釀造 │葡萄酒 │ ├──────────────┼─────────────┼───┼───┼────┼────┼────┤ │十八(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 │老村長特級玫瑰紅 │3.0 │ 7度│釀造酒 │釀造 │葡萄酒 │ ├──────────────┼─────────────┼───┼───┼────┼────┼────┤ │十九(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 │莉蒂亞特級紅酒 │0.75 │ 12度│葡萄酒 │釀造 │葡萄酒 │ ├──────────────┼─────────────┼───┼───┼────┼────┼────┤ │二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 │莉蒂亞白葡萄酒 │0.75 │ 12度│葡萄酒 │釀造 │葡萄酒 │ ├──────────────┼─────────────┼───┴───┴────┴────┴────┤ │二一(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 │法國卡碧精選紅葡萄酒 │ 酒精濃度為12度,類別為葡萄酒 │ ├──────────────┼─────────────┼───┬───┬────┬────┬────┤ │二二(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 │艾微塔精選紅酒 │0.75 │12.5度│葡萄酒 │釀造 │葡萄酒 │ ├──────────────┼─────────────┼───┼───┼────┼────┼────┤ │二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 │大東佳釀特級玫瑰紅 │3.0 │ 7度│釀造酒 │釀造 │葡萄酒 │ ├──────────────┼─────────────┼───┼───┼────┼────┼────┤ │二四(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2) │蒙地卡羅紅葡萄酒 │0.75 │10.5度│葡萄酒 │釀造 │葡萄酒 │ ├──────────────┼─────────────┼───┼───┼────┼────┼────┤ │二五(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3) │美樂迪紅葡萄酒 │0.75 │ 7度│釀造酒 │釀造 │葡萄酒 │ ├──────────────┼─────────────┼───┼───┼────┼────┼────┤ │二六(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4) │捷樂精選紅葡萄酒 │0.75 │12.5度│葡萄酒 │釀造 │葡萄酒 │ ├──────────────┼─────────────┼───┼───┼────┼────┼────┤ │二七(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5) │卡碧899白葡萄酒 │0.6 │ 8度│葡萄酒 │釀造 │葡萄酒 │ ├──────────────┼─────────────┼───┼───┼────┼────┼────┤ │二八(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6) │菲莉亞白葡萄酒 │5.0 │ 12度│葡萄酒 │釀造 │葡萄酒 │ ├──────────────┼─────────────┼───┼───┼────┼────┼────┤ │二九(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7) │優的夏多娜白葡萄酒 │0.6 │ 8度│葡萄酒 │釀造 │葡萄酒 │ ├──────────────┼─────────────┼───┼───┼────┼────┼────┤ │三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8) │喜鵲精選紅葡萄酒 │0.75 │ 12度│葡萄酒 │釀造 │葡萄酒 │ ├──────────────┼─────────────┼───┼───┼────┼────┼────┤ │三一(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9) │吉諾經典紅葡萄酒 │0.75 │ 12度│葡萄酒 │釀造 │葡萄酒 │ └──────────────┴─────────────┴───┴───┴────┴────┴────┘ 附表八:證據資料明細 ┌─────────────────────────────┐ │ 證 據 資 料 明 細 │ ├─────────────────────────────┤ │壹、供述證據 │ │被告林基旺106年9月29日警詢、偵訊、本院訊問,同年10月13日│ │ 、11月16日偵訊、11月24日本院訊問,107年1月24日本院訊問、│ │ 同年3 月29日、10月29日及108年1月7日準備程序,同年5月20日│ │ 準備程序、6月11日及7月16日審判程序及另案108年5月23日審判│ │ 程序之供述及證述(分見保三壹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一第1 │ │ 至10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6914號卷一第│ │ 36至41頁、卷三第78至78頁反面、205至207頁,本院106 年度聲│ │ 羈字第635號卷第16至20頁反面、26至26頁反面,本院106年度偵│ │ 聲字第513 號卷第19至21頁,本院卷一第31至33、115至141頁,│ │ 本院卷二第2至7、150至154頁,本院卷三第61至67、213至245、│ │ 270至279、389至483頁)。 │ │證人謝一瑄106年9月28日偵訊之證述(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6年度偵字第26914號卷一第158至163頁)。 │ │證人李卉柔106年9月28日警詢、偵訊之供述(分見保三壹警偵字│ │ 第0000000000號卷三第490至497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 │ 6年度偵字第26914號卷一第189至196頁)。 │ │證人溫家瑜106年9月28日警詢、偵訊之供述(分見保三壹警偵字│ │ 第0000000000號卷三第480至488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 │ 6年度偵字第26914號卷一第143至150頁)。 │ │證人林憶宏106年9月28日警詢、偵訊之供述(分見保三壹警偵字│ │ 第0000000000號卷三第541至547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 │ 6年度偵字第26914號卷二第13至17頁)。 │ │貳、非供述證據 │ │保三壹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一: │ │⒈平和光公司產製酒品照片(卡碧1314白葡萄酒、卡碧888經典紅葡│ │ 萄酒、果寶蔓越莓紅酒)(第20至25頁)。 │ │⒉平和光公司銷售資料(第37至42頁)。 │ │⒊本院106年聲搜字第002047號搜索票暨附件7份(第51至5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品目錄表(第77至91、96至101、149至154、157至161、163至16│ │ 7頁)。 │ │⒌臺中市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臺中市政府│ │ 扣押物收據(第92至95、102至132、155至156、162頁)。 │ │⒍盤點存貨數量統計表(地點:臺中市○○區○村路000巷00號、2│ │ 8-1號)(第133至148頁)。 │ │⒎臺中市政府抽驗物送驗清單(抽驗日期:106年9月28日)(第168│ │ 至171頁)。 │ │保三壹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二: │ │⒈平和光公司葡萄酒申請核備菸酒稅產品登記、製造流程及說明等│ │ 資料。 │ │ ①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97年6 月27日中區國稅中│ │ 縣三字第0970007174號函(坎培拉紅麴葡萄酒0.75公升申請菸│ │ 酒稅產品登記,准予登記)(第230至235頁)。 │ │ ②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4 年6月8日中區國稅豐原銷售字│ │ 第0000000000號函(拉菲特特級紅葡萄酒0.75公升申請菸酒稅│ │ 產品登記,准予登記)(第236至246頁)。 │ │ ③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4年5月18日中區國稅豐原銷售字│ │ 第0000000000號函(格瑞斯特級紅葡萄酒、法國泰瑞百列客特│ │ 級紅葡萄酒、法國藝術阿拉葛斯特級紅葡萄酒、泰利精選紅葡│ │ 萄酒0.75公升申請菸酒稅產品登記,准予登記)(第247至267│ │ 頁)。 │ │ ④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98年11月17日中區國稅中│ │ 縣三字第0980009232號函(米蘭諾紅葡萄酒0.75公升申請菸酒│ │ 稅產品登記,准予登記)(第268至272頁)。 │ │ ⑤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97年8 月11日中區國稅中│ │ 縣三字第0970007463號函(坎培拉紅葡萄酒、坎培拉紅麴葡萄│ │ 酒1.5公升、維納斯經典紅葡萄酒0.75公升、1.5公升申請菸酒│ │ 稅產品登記,准予登記)(第273至284頁)。 │ │ 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4年8月19日中區國稅豐原銷售字│ │ 第0000000000號函(坎培拉紅葡萄酒、米蘭諾紅葡萄酒產品標│ │ 籤變更,准予備查)(第285至288頁)。 │ │ 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4 年4月7日中區國稅豐原銷售字│ │ 第0000000000號函(法國泰瑞百列客特級紅葡萄酒、藝術阿拉│ │ 葛斯特級紅葡萄酒、艾歐特級紅葡萄酒、艾莉洛斯特級紅葡萄│ │ 酒、貝洛特特級紅葡萄酒0.75公升申請菸酒稅產品登記,准予│ │ 登記)(第289至295頁)。 │ │ ⑧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1年10月2日中區國稅豐原│ │ 三字第1010030007號函(坎培拉經典紅葡萄酒0.75公升申請菸│ │ 酒稅產品登記,准予登記)(第296至301頁)。 │ │ 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98年3 月24日中區國稅中│ │ 縣三字第0980005989號函(莉蒂亞紅酒0.75公升申請菸酒稅產│ │ 品登記,准予登記)(第302至305頁)。 │ │ ⑩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1年2月29日中區國稅豐原│ │ 三字第1010005600號函(卡碧經典紅葡萄酒0.75公升申請菸酒│ │ 稅產品登記,准予登記)(第306至309頁)。 │ │ ⑪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99年1 月18日中區國稅中│ │ 縣三字第0990001600號函(蒂芬妮精選紅葡萄酒0.75公升申請│ │ 菸酒稅產品登記,准予登記)(第310至315頁)。 │ │ ⑫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2年1月17日中區國稅豐原銷售字│ │ 第0000000000號函(卡碧1314 白葡萄酒0.6公升申請菸酒稅產│ │ 品登記,准予登記)(第316至321頁)。 │ │ 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2 年4月1日中區國稅豐原銷售字│ │ 第0000000000號函(卡碧888經典紅葡萄酒0.6公升申請菸酒稅│ │ 產品登記,准予登記)(第322至327頁)。 │ │ ⑭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96年12月11日中區國稅中│ │ 縣三字第0960048487號函(老村長特級玫瑰紅3 公升申請菸酒│ │ 稅產品登記,准予登記)(第328至335頁)。 │ │ 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98年6月9日中區國稅中縣│ │ 三字第0980007021號函(莉蒂亞白葡萄酒0.75公升申請菸酒稅│ │ 產品登記,准予登記)(第336至341頁)。 │ │ ⑯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98年2 月16日中區國稅中│ │ 縣三字第0980005593號函(艾微塔精選紅酒0.75公升申請菸酒│ │ 稅產品登記,准予登記)(第342至348頁)。 │ │ ⑰財政部國庫署96年3月1日臺庫五字第09603015350 號書函、財│ │ 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96年3月9日中區國稅中縣三│ │ 字第0960012836號函《新加州特級玫瑰紅(更名為大東佳釀特│ │ 級玫瑰紅)申請菸酒稅產品登記,准予登記》(第349至355頁)│ │ 。 │ │ ⑱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99年9 月27日中區國稅中│ │ 縣三字第0990035245號函(蒙地卡羅紅葡萄酒0.75公升申請菸│ │ 酒稅產品登記,准予登記)(第356至361頁)。 │ │ ⑲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96年2 月13日中區國稅中│ │ 縣三字第0960010808號函(美樂迪紅葡萄酒申請菸酒稅產品登│ │ 記,准予登記)(第362至368頁)。 │ │ 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5年11月2日中區國稅豐原銷售字│ │ 第0000000000號函(捷樂精選紅葡萄酒、艾歐特級紅葡萄酒、│ │ 蒂芬妮精選紅酒、卡碧拉經典紅酒、卡碧888 經典紅酒申請菸│ │ 酒稅產品登記,准予登記)(第369至379頁)。 │ │ 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5 年11月18日中區國稅豐原銷售│ │ 字第1053114303號函(菲莉亞白葡萄酒、優的夏多娜白香甜酒│ │ 、卡碧白香甜酒申請菸酒稅產品登記,准予登記)(第380至3│ │ 85頁)。 │ │ ㉒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1 年11月19日中區國稅豐原三字│ │ 第000000000號函(優的夏多娜白葡萄酒0.6公升申請菸酒稅產│ │ 品登記,准予登記)(第386至391頁)。 │ │ 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2年1月25日中區國稅豐原銷售字│ │ 第0000000000號函(吉諾經典紅葡萄酒0.75公升申請菸酒稅產│ │ 品登記,准予登記)(第392至401頁)。 │ │⒉平和光公司產製酒品照片(第402至430頁)。 │ │⒊酒品配方表及筆記本資料(第431至463頁)。 │ │保三壹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三: │ │⒈平和光公司酒品重量、產品內容物便條紙10張(第498至507頁)。│ │⒉廠商提出之訂貨、運送等相關資料: │ │ ①愛洛奇生物科技公司統一發票(買受人:酒江村公司)(第548頁│ │ )。 │ │ ②銷貨單、通達速運/聯運元付簽收單、貨物收據、發送通知單│ │ (第561至564頁)。 │ │ ③弘圓公司貨品庫存統計表、貨品進退貨統計表(第574至576頁)│ │ 。 │ │ ④銷貨單(客戶名稱:艾維特-格勒皮司公司)(第589頁)。 │ │ ⑤銷貨單(客戶名稱:陽昇-陽光商行)(第615頁)。 │ │ ⑥支票影本、支票付款簽收單、愛洛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發│ │ 票(買受人:佳有興業公司)、進貨單(第621至642頁)。 │ │⒊SGS食品實驗室--台北測試報告(報告編號FA/2015/90449A-02、│ │ 日期104年9月11日)(申請廠商:平和光、產品名稱:莉蒂亞紅│ │ 酒12%-750ML)(第582至584頁)。 │ │⒋平和光公司104年10月12日聲明書(第590頁)。 │ │⒌SGS食品實驗室--台北測試報告(報告編號FA/2014/A2927A-02、│ │ 日期103年10月28日)(申請廠商:平和光、產品名稱:坎培拉 │ │ 經典紅葡萄酒10.5%-750ML)(第591至594頁)。 │ │⒍新光產物保險產品責任保險投保證明書(被保險人:平和光公司)│ │ (第595頁)。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逕搜字第6號卷: │ │⒈106年9月30日員警職務報告(第7頁)。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196號卷一: │ │⒈財政部國庫署105年09月30日臺庫酒字第10503053880號函檢附平│ │ 和光公司酒製造業相關文件(第43至149頁)。 │ │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6年2月3日中區國稅豐原銷售字第1│ │ 000000000 號函檢附平和光公司產製之「果寶蔓越莓紅酒」、「│ │ 卡碧888經典紅葡萄酒」、「卡碧1314白葡萄酒」等3項產品登記│ │ 資料(第286至299頁)。 │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105年10月26日偵查報告(第300至32│ │ 2頁)。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196號卷三: │ │⒈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106年4月17日保三壹警│ │ 刑字第1060002858號函檢附員警偵查報告 │ │ ①106年4月14日偵查報告(第166至167頁)。 │ │ ②平和光公司關聯圖(第168頁)。 │ │ ③統一發票(員警於106年1月4日至有鴻五金公司購買平和光酒品│ │ )(第169頁)。 │ │ ④有鴻五金公司店內販售平和光酒品蒐證照片(第170至174頁)。│ │ ⑤SGS食品實驗室--台北測試報告(報告編號FC/2017/10146A-01│ │ 、日期106年1月16日)(申請廠商:基隆市政府、產品名稱:│ │ 卡碧888經典紅葡萄酒-600ML)(第175頁)。 │ │ ⑥SGS食品實驗室--台北測試報告(報告編號FC/2017/10146、日│ │ 期106年1月16日)(申請廠商:基隆市政府、產品名稱:卡碧│ │ 888經典紅葡萄酒-600ML)(第176頁)。 │ │ ⑦SGS食品實驗室--台北測試報告(報告編號FC/2017/10147A-01│ │ 、日期106年1月16日)(申請廠商:基隆市政府、產品名稱:│ │ 卡碧1314白葡萄酒-600ML)(第177頁)。 │ │ ⑧SGS食品實驗室--台北測試報告(報告編號FC/2017/10147、日│ │ 期106年1月16日)(申請廠商:基隆市政府、產品名稱:卡碧│ │ 1314白葡萄酒-600ML)(第178頁)。 │ │ ⑨SGS食品實驗室--台北測試報告(報告編號FC/2017/10145A-01│ │ 、日期106年1月16日)(申請廠商:基隆市政府、產品名稱:│ │ 果實蔓越莓紅酒-7500ML)(第179頁)。 │ │ ⑩SGS食品實驗室--台北測試報告(報告編號FC/2017/10145、日│ │ 期106年1月16日)(申請廠商:基隆市政府、產品名稱:果實│ │ 蔓越莓紅酒-7500ML)(第180頁)。 │ │ ⑪平和光公司地籍資料(第181頁)。 │ │ ⑫蒐證照片(第182至186、192至193頁)。 │ │ 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4年6月26日中區國稅豐原銷售字│ │ 第0000000000號函《「臺中市豐原區鐮村里鎌村路605巷28之1│ │ 號」申請廠外包裝部門,准予備查》(第187至191頁反面)。│ │ ⑭海關進口報關檔查詢資料(第194頁)。 │ │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6年9月18日中區國稅豐原銷售字第│ │ 0000000000號函檢附平和光公司產製之3 項酒品產銷資料: │ │ ①果寶蔓越莓紅酒(第222至227頁)。 │ │ ②卡碧888經典紅葡萄酒(第228至234頁)。 │ │ ③卡碧1314白葡萄酒(第235至241頁)。 │ │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06年9月25日臺中字第1061│ │ 000000號函檢附臺中市○○區○村路000巷00號1樓等地址用電量│ │ 及繳費人等資料(第244至256頁)。 │ │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水費計費資料(第257至264頁)。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6914號卷二: │ │⒈搜索現場照片《臺中市○○區○○路0000號》(第60至67頁)。│ │⒉臺中市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臺中市政府│ │ 扣押物收據《檢查時間:106年9月28日上午10時30分、查獲地點│ │ :臺中市○○區○村路000巷00號及前廣場》《倉庫-違規產製酒│ │ 6834.4公升,其中6822.4公升現場封存責付業者保管》(第103 │ │ 至106頁)。 │ │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21560、22500、3│ │ 1524、31590號起訴書《陳作新、高定琛-詐欺等案》(第163至1│ │ 77頁)。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6914號卷三: │ │⒈臺中市政府財政局106年9月27日中市財菸字第1060013280號函《│ │ 106年8月28日取樣「拉菲特特級紅葡萄酒」、「瑞百列客特級紅│ │ 葡萄酒」之檢驗結果與規定尚符》(第98至98頁,詹麗鈴提出)(│ │ 同106偵26914號卷四第177至177頁反面,林基旺提出) │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含現場照片》《│ │ 106年9月28日-臺中市○○區○村路000巷00號》(第124至169頁)│ │ 。 │ │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11月13日勘驗筆錄(第196至196 │ │ 頁反面)。 │ │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11月13日勘驗報告(第196之1至1│ │ 96之4反面)。 │ │⒌平和光績優獎狀影本(第208至212、216頁)。 │ │⒍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 │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大型保119號》(第69至70頁)。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6914號卷四: │ │⒈房屋租賃租賃契約書《106 年4月1日至108年3月31日、臺中市○○ ○ ○區○村路000巷00號》(第2至5頁)。 │ │⒉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酒類暨生技研究所酒類分析實驗室化驗報│ │ 告書(第6至82頁反面)。 │ │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年11月10日刑紋字第1068004016號│ │ 鑑定書(第140至142頁)。 │ │⒋臺中市政府財政局103 年10月30日中市財菸字第1030015414號函│ │《103年8月27日扣押並責付平和光保管之未貼標及已貼標之JT白柑│ │ 橘香甜酒及番茄紅酒共1142瓶,經核尚無違反菸酒管理法》《被│ │ 告林基旺提出》(第175至176頁)。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6914號卷五: │ │⒈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酒類暨生技研究所106 年12月21日臺菸酒│ │ 研應字第1060004062號函檢附酒類分析實驗室化驗報告書《報告│ │ 書編號000000-0號至第000000-000號》(第4頁反面至83頁)。 │ │⒉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酒類暨生技研究所106 年11月14日臺菸酒│ │ 研應字第1060003674號函檢附酒類分析實驗室化驗報告書《報告│ │ 書編號000000-0號至第000000-0號》(第84至90頁)。 │ │⒊臺中市政府抽驗物送驗清單(抽驗日期:106年9月28日)(第91頁│ │ )。 │ │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103年8月8日中法豐字第10360552850│ │ 號函(第153至155頁反面)。 │ │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扣押物品清單《臺中地│ │ 檢107保管177號》(第105頁)。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6914號卷六: │ │⒈臺中市政府抽驗物送驗清單(抽驗日期:106年9月28日)(第1至4│ │ 頁)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7164號卷: │ │⒈臺中市政府106年10月3日府授財菸字第1060219782號函《避免和│ │ 平光調製酒品持續在市面流通,請加強查案》(第12頁)。 │ │⒉扣案物照片《封膜機、輸送帶、噴墨機、貼標機、打塞機、洗瓶│ │ 機、充填機、3109-FX自用小客車》(第18至24頁)。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378號卷: │ │⒈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 │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貴保字第6號)及照片》(第19至20、3│ │ 1至48頁)。 │ │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年11月21日刑鑑字第1068011875號│ │ 鑑定書(送鑑外幣紙鈔研判係真實)(第21至30頁)。 │ │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 │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委保字第6號)、責付保管書(受責付│ │ 保管人:第三河川局)、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查扣機具資料│ │ 卡、扣押物照片(第53至59頁)。 │ │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 │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委保字第7號)、責付保管書(受責付│ │ 保管人:林庭卉)、扣押物照片(第64至70頁)。 │ │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 │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委保字第8號)、責付保管書(受責付│ │ 保管人:臺中市政府財政局)、扣押物照片(第75至79頁)。 │ │⒍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 │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大型保字第5號)(第84至86頁)。 │ │本院107年度智訴字第5號卷一: │ │⒈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 │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保管字第321號)(第49頁)。 │ │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107年1月26日保三壹警│ │ 偵字第1070000695號函檢附平和光公司產品申請核備之菸酒稅產│ │ 品登記資料(第62至76頁)。 │ │⒊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107年1月26日水三管字第10702012940 │ │ 號函檢附查扣機具資料卡(第77至77頁反面)。 │ │⒋本院107年度大型保字第21號扣押物品清單(第79至81頁)。 │ │⒌本院107年度院大型保字第20號扣押物品清單(第83至84頁)。 │ │⒍本院107年度保管字第323號扣押物品清單(第86頁)。 │ │⒎本院107年度院貴保字第4號扣押物品清單(第88至88頁反面)。│ │⒏本院107年度委保字第5號扣押物品清單(第109頁)。 │ │⒐本院107年度委保字第3號扣押物品清單(第111頁)。 │ │⒑本院107年度委保字第4號扣押物品清單(第113頁)。 │ │⒒被告林基旺辯護人107年03月29日刑事辯護狀暨檢附TAF財團法人│ │ 全國認證基金會之實驗室認證介紹網站資料(第154至163頁)。│ │⒓被告平和光公司代表人林庭卉107年3月29日刑事辯護意旨狀暨檢│ │ 附財政部106年4月10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603650680 號令修正│ │ 佈之「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基準--水果再製酒類」影本、財│ │ 政部國庫署105年5月18日訂定「葡萄酒有機酸等成分合理參考值│ │ 」之新聞稿影本(第164至169頁)。 │ │⒔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 年6月6日刑研字第1071100251號函│ │ 文(第203頁)。 │ │⒕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107年6月19日保三壹警│ │ 偵字第1070004710號函文暨檢陳該大隊偵辦「平和光酒品股份有│ │ 限公司」詐欺及妨害農工商等案數位鑑識報告及光碟(第205至2│ │ 15頁)。 │ │⒖財政部國庫署107年09月28日台庫酒字第10700113640號函文暨檢│ │ 附「財政部105年03月14日台財庫字第10503635601號函檢送之該│ │ 部105 年03月02日研商『葡萄酒有機酸等成分之指標值相關事宜│ │ 』會議紀錄1份」(第224至228頁)。 │ │本院107年度智訴字第5號卷二: │ │⒈被告林基旺107 年10月29日刑事辯護狀暨檢附臺灣菸酒公司酒類│ │ 暨生技研究所106 年12月21日臺菸酒研應字第1060004062號函檢│ │ 附酒類分析實驗室化驗報告書《報告書編號000000-0號至第1065│ │ 02-108號》、臺灣菸酒公司酒類暨生技研究所106 年11月14日臺│ │ 菸酒研應字第1060003674號函檢附酒類分析實驗室化驗報告書《│ │ 報告書編號000000-0號至第000000-0號》(第8至11頁)。 │ │⒉衛生福利部107年10月26日衛授食字第1070033255號函文(第13頁│ │ )。 │ │⒊被告林基旺刑事辯護狀暨檢附平和光公司101年01月18日至106年│ │ 01月30日葡萄酒進口報關資料影本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 │ 10年11月26日函覆平和光公司關於酒類產品申登(改標)補發資│ │ 料影本《期間:104年12月5日起至105年11月18日》(第53至147│ │ 頁) 。 │ │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108年1月22日保三壹警│ │ 偵字第1080000567號函文暨檢送106年9月28日逕行搜索被告詹麗│ │ 珍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4樓之錄影光碟(第20│ │ 6頁)。 │ │⒌衛生福利部108年1月31日衛授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說明:│ │ 所詢酒精濃度百分之0.5 以上之酒類產品應符合「菸酒管理法」│ │ 相關規定,非屬食品衛生管理法範疇》(第208頁)。 │ │本院107年度智訴字第5號卷三: │ │⒈財政部國庫署107年03月23日台庫酒字第10703411600號函(第10│ │ 至12頁)。 │ │⒉被告詹麗珍選任辯護人刑事答辯暨聲請勘驗光碟狀㈢(第45至53│ │ 頁)。 │ │⒊被告林基旺選任辯護人108 年05月20日刑事辯護狀及檢附證據名│ │ 稱:(第69至71頁)。 │ │ ①平和光公司葡萄原酒報關資料整理估算可產製之紅酒公升及瓶│ │ 數(第73頁) │ │ ②平和光公司向「仲彬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綠源股份有限公│ │ 司」所購入使用之西班牙濃縮葡萄原汁檢驗報告影本共3件(第│ │ 75至129頁)。 │ │ ③平和光公司使用葡萄汁發酵製酒之全部製程影片檔案照片(第1│ │ 31頁)。 │ │ ④「酒類衛生標準」條文全文1件(第133至134頁)。 │ │ ⑤本院105年度智訴字第21號函詢財政部國庫署回覆影本1件(第1│ │ 35至139頁)。 │ │⒋被告詹麗珍選任辯護人刑事調查證據聲請狀㈢及檢附財政部中區│ │ 國稅局豐原分局107年11月16日中區國稅豐原銷售字第000000000│ │ 3號函影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7年12月14日中區國稅│ │ 豐原銷售字第107010 9150號函影本(第151至155頁)。 │ │⒌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8年5月28日中區國稅豐原銷售字第│ │ 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平和光公司酒品售價明細1紙(第171至17│ │ 3頁)。 │ │⒍被告林基旺選任辯護人108年5月30日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並檢附│ │ 平和光公司使用葡萄汁發酵製酒全部製程影片檔案「光碟」1 件│ │ 、106年9月27日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中市財菸字第1060013280號函│ │ 影本(第175、177頁及同卷證物袋)。 │ │⒎本院108年6月5日、7月12日公務電話紀錄表(第201、281頁)。│ │⒏本院108年6月11日勘驗筆錄(第243頁)。 │ │⒐臺中市政府財政局108年6月25日中市財菸字第1080008605號函文│ │ 暨檢附酒廠平和光公司106年8月28日及歷年廠區抽驗作業之相關│ │ 卷證資料《含現場拍攝之錄影影像及照片光碟片》(第251至259│ │ 頁,光碟詳同卷證物袋)。 │ │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8年7月10日中區國稅豐原銷售字第│ │ 0000000000號函文(第287頁)。 │ │⒒本院108年7月12日電話紀錄表及起訴書附表2 編號19之法國卡碧│ │ 精選紅葡萄酒海關進口報關資料(第283至285頁)。 │ └─────────────────────────────┘ 附表九: ┌───┬────────────────────────┬────────────┐ │編 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 ├───┼────────────────────────┼────────────┤ │ 一 │新臺幣320萬元 │㈠所有人:詹麗珍 │ ├───┼────────────────────────┤㈡時 間:106年9月28日 │ │ 二 │新臺幣14萬3000元 │㈢地 點:臺中市南屯區河│ ├───┼────────────────────────┤ 南路4段456之21│ │ 三 │新臺幣6萬5600元 │ 號4樓 │ ├───┼────────────────────────┤ │ │ 四 │新臺幣5萬元 │ │ ├───┼────────────────────────┤ │ │ 五 │美金100元 │ │ ├───┼────────────────────────┤ │ │ 六 │美金50元 │ │ ├───┼────────────────────────┤ │ │ 七 │美金20元 │ │ ├───┼────────────────────────┤ │ │ 八 │美金30元 │ │ ├───┼────────────────────────┤ │ │ 九 │美金30元 │ │ ├───┼────────────────────────┤ │ │ 十 │美金13元 │ │ ├───┼────────────────────────┤ │ │ 十一 │港幣3,500元 │ │ ├───┼────────────────────────┤ │ │ 十二 │港幣400元 │ │ ├───┼────────────────────────┤ │ │ 十三 │港幣40元 │ │ ├───┼────────────────────────┤ │ │ 十四 │港幣20元 │ │ ├───┼────────────────────────┤ │ │ 十五 │人民幣2萬2400元 │ │ ├───┼────────────────────────┤ │ │ 十六 │兆豐銀行存款明細表2冊 │ │ ├───┼────────────────────────┤ │ │ 十七 │筆記本2本 │ │ ├───┼────────────────────────┤ │ │ 十八 │金融交易紀錄1批 │ │ ├───┼────────────────────────┤ │ │ 十九 │出貨單1批 │ │ ├───┼────────────────────────┤ │ │ 二十 │應收帳款對帳單1批 │ │ ├───┼────────────────────────┤ │ │ 二一 │隨身碟4個 │ │ ├───┼────────────────────────┤ │ │ 二二 │記憶卡1片 │ │ ├───┼────────────────────────┤ │ │ 二三 │玉山銀行存摺2本(含提款卡1張)(戶名林吉意) │ │ ├───┼────────────────────────┤ │ │ 二四 │玉山銀行存摺2本(含提款卡1張)(戶名林有德) │ │ ├───┼────────────────────────┤ │ │ 二五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2本(含提款卡1張)(戶名林吉意)│ │ ├───┼────────────────────────┤ │ │ 二六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3本(含提款卡1張)(戶名林吉意)│ │ ├───┼────────────────────────┤ │ │ 二七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1本(戶名詹麗珍) │ │ ├───┼────────────────────────┤ │ │ 二八 │玉山銀行存摺1本(戶名林吉意) │ │ ├───┼────────────────────────┤ │ │ 二九 │玉山銀行存摺1本(戶名林有德) │ │ ├───┼────────────────────────┤ │ │ 三十 │渣打銀行存摺1本(戶名林有德) │ │ ├───┼────────────────────────┤ │ │ 三一 │渣打銀行存摺1本(戶名林吉意) │ │ ├───┼────────────────────────┤ │ │ 三二 │兆豐銀行存摺1本(戶名詹麗玲) │ │ ├───┼────────────────────────┤ │ │ 三三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1本(戶名詹麗玲) │ │ ├───┼────────────────────────┤ │ │ 三四 │渣打銀行存摺1本(戶名林基旺) │ │ ├───┼────────────────────────┤ │ │ 三五 │臺中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存摺1本(戶名林基旺) │ │ ├───┼────────────────────────┤ │ │ 三六 │國票綜合證券存摺1本(戶名林基旺) │ │ ├───┼────────────────────────┤ │ │ 三七 │建華銀行存摺1本(戶名詹麗珍) │ │ ├───┼────────────────────────┤ │ │ 三八 │大慶證券臺中分公司存摺1本(戶名林基旺) │ │ ├───┼────────────────────────┤ │ │ 三九 │臺灣銀行證券存摺1本(戶名詹麗珍) │ │ ├───┼────────────────────────┤ │ │ 四十 │聯邦銀行存摺1本(戶名詹麗珍) │ │ ├───┼────────────────────────┤ │ │ 四一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1本(戶名瑞酩國際股份公司) │ │ ├───┼────────────────────────┤ │ │ 四二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1本(戶名瑞酩國際股份公司) │ │ ├───┼────────────────────────┤ │ │ 四三 │台中銀行存摺1 本(戶名愛洛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 │ │ 四四 │兆豐銀行存摺1本(戶名詹綺芬) │ │ ├───┼────────────────────────┤ │ │ 四五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1本(戶名尼拉克國際聯合公司) │ │ ├───┼────────────────────────┤ │ │ 四六 │合庫存摺1本(戶名平和光公司) │ │ ├───┼────────────────────────┤ │ │ 四七 │合庫存摺1本(戶名林國信) │ │ ├───┼────────────────────────┤ │ │ 四八 │合庫存摺1本(戶名林國信) │ │ ├───┼────────────────────────┤ │ │ 四九 │合庫存摺1本(戶名謝仁傑) │ │ ├───┼────────────────────────┤ │ │ 五十 │第一銀行支票1張(面額新臺幣5萬元) │ │ ├───┼────────────────────────┤ │ │ 五一 │渣打銀行提款卡1張 │ │ ├───┼────────────────────────┤ │ │ 五二 │印章2個 │ │ ├───┼────────────────────────┤ │ │ 五三 │iPhone廠牌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1張) │ │ ├───┼────────────────────────┤ │ │ 五四 │華碩廠牌個人電腦主機1臺 │ │ ├───┼────────────────────────┼────────────┤ │ 五五 │ASUS筆記型電腦1臺 │㈠所有人:林庭卉 │ ├───┼────────────────────────┤㈡時 間:106年9月28日 │ │ 五六 │公司出貨單、檢驗報告、公司帳務資料等1箱 │㈢地 點:臺中市豐原區鎌│ ├───┼────────────────────────┤ 村路605 巷38號│ │ 五七 │平和光公司相關帳戶銀行存簿9本 │ 全棟及後方相連│ ├───┼────────────────────────┤ 之建築物及附屬│ │ 五八 │產品登記表、免稅原料登記表、出貨單等3箱 │ 建物 │ ├───┼────────────────────────┤ │ │ 五九 │進銷存明細表、出貨筆記本、包材照片、印刷公司出貨│ │ │ │單等資料1箱 │ │ ├───┼────────────────────────┤ │ │ 六十 │生產計劃表1份 │ │ ├───┼────────────────────────┤ │ │ 六一 │酒品重量、產品內容物便條紙10張 │ │ ├───┼────────────────────────┤ │ │ 六二 │員工資料表1份 │ │ ├───┼────────────────────────┤ │ │ 六三 │隨身碟4支 │ │ ├───┼────────────────────────┤ │ │ 六四 │生產計劃表、進口報單、出貨筆記表等資料1箱 │ │ ├───┼────────────────────────┤ │ │ 六五 │酒品包材包3箱 │ │ ├───┼────────────────────────┤ │ │ 六六 │報稅資料、發票、境外公司資料等4箱 │ │ ├───┼────────────────────────┤ │ │ 六七 │酒品配方表及標籤1份 │ │ ├───┼────────────────────────┤ │ │ 六八 │各式香料及著色劑2箱 │ │ ├───┼────────────────────────┤ │ │ 六九 │已二烯酸鉀1箱 │ │ ├───┼────────────────────────┤ │ │ 七十 │廣效澄清劑1箱 │ │ ├───┼────────────────────────┤ │ │ 七一 │各式香料及濃縮原汁1箱 │ │ ├───┼────────────────────────┤ │ │ 七二 │量杯、攪拌器、磅秤等調酒器具1箱 │ │ ├───┼────────────────────────┤ │ │ 七三 │軟木塞1箱 │ │ ├───┼────────────────────────┤ │ │ 七四 │公司大小章34個 │ │ ├───┼────────────────────────┤ │ │ 七五 │酒瓶(上有指紋)2瓶 │ │ ├───┼────────────────────────┤ │ │ 七六 │酒瓶(上有指紋)17瓶 │ │ ├───┼────────────────────────┤ │ │ 七七 │酒品原料6桶 │ │ ├───┼────────────────────────┤ │ │ 七八 │電子磅秤1臺 │ │ ├───┼────────────────────────┤ │ │ 七九 │空可樂瓶(生物跡證)1罐 │ │ ├───┼────────────────────────┤ │ │ 八十 │調製配方記事本1本 │ │ ├───┼────────────────────────┤ │ │ 八一 │食品添加物領料單3紙 │ │ ├───┼────────────────────────┤ │ │ 八二 │溫濕度紀錄表1紙 │ │ ├───┼────────────────────────┤ │ │ 八三 │生產計畫表(上有指紋)5紙 │ │ ├───┼────────────────────────┤ │ │ 八四 │橡膠手套(上有指紋)1雙 │ │ ├───┼────────────────────────┤ │ │ 八五 │各式酒品(詳現場處理紀錄表) │ │ ├───┼────────────────────────┤ │ │ 八六 │監視器1臺 │ │ ├───┼────────────────────────┤ │ │ 八七 │洗瓶機1臺 │ │ ├───┼────────────────────────┤ │ │ 八八 │貼標機1臺 │ │ ├───┼────────────────────────┤ │ │ 八九 │封膜機1臺 │ │ ├───┼────────────────────────┤ │ │ 九十 │充填機2臺 │ │ ├───┼────────────────────────┤ │ │ 九一 │打塞機3臺 │ │ ├───┼────────────────────────┤ │ │ 九二 │噴墨機1臺 │ │ ├───┼────────────────────────┤ │ │ 九三 │輸送帶1臺 │ │ ├───┼────────────────────────┼────────────┤ │ 九四 │貨運單1批(編號2-1) │㈠所有人:林庭卉 │ ├───┼────────────────────────┤㈡時 間:106年9月28日 │ │ 九五 │產品規格表1份(編號2-2) │㈢地 點:臺中市豐原區鎌│ ├───┼────────────────────────┤ 村路605 巷28號│ │ 九六 │倉儲登記資料1批(編號2-3) │ 及28-1號及附屬│ ├───┼────────────────────────┤ 建物 │ │ 九七 │酒品詳如臺中市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處理紀錄表(編│ │ │ │號2-4) │ │ ├───┼────────────────────────┤ │ │ 九八 │TOYOTA1.5堆高機1臺(編號2A-1) │ │ ├───┼────────────────────────┤ │ │ 九九 │酒品詳如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盤點存貨數量統計│ │ │ │表(編號2A-2) │ │ ├───┼────────────────────────┤ │ │一OO│酒品詳如臺中市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處理紀錄表(編│ │ │ │號2A-3) │ │ ├───┼────────────────────────┤ │ │一O一│車號0000-00凌志休旅車1輛(含車牌2面、鑰匙1支) │ │ ├───┼────────────────────────┼────────────┤ │一O二│不明酒品8桶(共8,000公升) │㈠所有人:林國信 │ ├───┼────────────────────────┤㈡時 間:106年9月28日 │ │一O四│不明酒品4桶 (共4,800公升) │㈢地 點:臺中市神岡區中│ ├───┼────────────────────────┤ 山路1107號 │ │一O五│不明酒品3桶(共60公升) │㈣編號一O二至一一O已責│ ├───┼────────────────────────┤ 付於林國信保管 │ │一O六│不明酒品1桶(20公升) │ │ ├───┼────────────────────────┤ │ │一O七│不明酒品26公升 │ │ ├───┼────────────────────────┤ │ │一O八│不明酒品15,700公升 │ │ ├───┼────────────────────────┤ │ │一O九│卡碧1314白葡萄酒8瓶 │ │ ├───┼────────────────────────┤ │ │一一O│堆高機1輛 │ │ ├───┼────────────────────────┼────────────┤ │一一一│帳冊11本 │㈠所有人:酒江村有限公司│ ├───┼────────────────────────┤ 負責人林憶宏 │ │一一二│卡碧888經典紅葡萄酒(詳如臺中市政府現場紀錄表) │㈡時 間:106年9月28日 │ ├───┼────────────────────────┤㈢地 點:臺中市神岡區大│ │ │ │ 富路9 號及旁相│ │一一三│卡碧1314白葡萄酒(詳如臺中市政府現場紀錄表) │ 連之鐵皮倉庫及│ │ │ │ 附屬建物 │ ├───┼────────────────────────┼────────────┤ │一一四│電磁紀錄1片 │㈠所有人:林俊明 │ ├───┼────────────────────────┤㈡時 間:106年9月28日 │ │一一五│公司車輛明細1張 │㈢地 點:臺中市大雅區中│ ├───┼────────────────────────┤ 山路169之1號 │ │一一六│9月18日派車單1本 │ │ ├───┼────────────────────────┤ │ │一一七│9月20日派車單1本 │ │ ├───┼────────────────────────┤ │ │一一八│9月22日派車單1本 │ │ ├───┼────────────────────────┤ │ │一一九│9月25日派車單1本 │ │ ├───┼────────────────────────┤ │ │一二O│9月27日派車單1本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