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簡字第1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江千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 年度簡字第140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千聖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27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07 年度易字第2988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江千聖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偵卷第244 頁正反面;本院易2988卷第16頁)、和解協議書(見偵卷第67頁正反面)、被告履行和解內容之匯款資料(見偵卷第245-246 頁;本院易2988卷第17-18 頁)」、應適用之法條增列「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宜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淑華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同股107年度偵字第2278號 被 告 江千聖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千聖自民國103 年間某日起受僱於位於臺中市○區○村路0 段00號1 樓吳弘一經營之富旺髮藝店,擔任副理,負責管理店內人事及策劃、美髮、將該店營業收入匯入其申辦之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該店費用支出,為從事業務之人。詎江千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接續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日期,自上開台新商業銀行以現金提領、轉帳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或未將該店營業收入、租金存入上開台新商業銀行等方式,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予以侵占入己。 二、案經吳弘一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江千聖於本署偵查中│被告與告訴人吳弘一約定將│ │ │之供述 │富旺髮藝店營業收入匯入被│ │ │ │告所有以支應該店支出及被│ │ │ │告之薪資,告訴人每月發放│ │ │ │薪資前會提供該月薪資資料│ │ │ │之事實。 │ ├──┼───────────┼────────────┤ │2 │證人即告訴人吳弘一、告│全部犯罪事實。 │ │ │訴代理人張謹宜於本署偵│ │ │ │查中之證述 │ │ ├──┼───────────┼────────────┤ │3 │證人陳雅盈、劉雅婷、陳│被告以上開台新銀行轉帳如│ │ │建樺、廖助、賴又臣於│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證人陳雅│ │ │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盈、劉雅婷、陳建樺及證人│ │ │ │賴又臣之妹賴雨青、證人廖│ │ │ │助之母何麗珍如附表所示│ │ │ │之帳號,用以支付購買商品│ │ │ │、服務、借款之事實。 │ ├──┼───────────┼────────────┤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7 年│證明: │ │ │2 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0│⒈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702927號函暨開戶基本資│ 號、00000000000000000│ │ │料及交易明細、台新國際│ 號、00000000000000000│ │ │商業銀行107 年4 月2 台│ 9 號等 帳戶係被告所有│ │ │新作文字第10715870號函│ 之事實。 │ │ │暨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⒉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細、告訴人提供之被告薪│ 號帳戶係被告配偶江琬瑩│ │ │資明細、被告三親等資料│ 所有之事實。 │ │ │查詢單 │⒊被告分別如附表所示編號│ │ │ │ 1 至7 、9 至12、14至18│ │ │ │ 、21、23、26至31、37號│ │ │ │ 之日期,以金融卡現金提│ │ │ │ 領、或轉帳如附表所示編│ │ │ │ 號1 至7 、9 至12、14至│ │ │ │ 18、21、23、26至31、37│ │ │ │ 號之金額至被告上開帳戶│ │ │ │ 、江琬瑩上開帳戶之事實│ │ │ │ 。 │ ├──┼───────────┼────────────┤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潭子分│證明 │ │ │行107 年4 月18日國世潭│⒈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 │ │子字第1070000017號函暨│ 帳戶係證人劉雅婷所有之│ │ │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事實。 │ │ │ │⒉被告105 年6 月15日、10│ │ │ │ 5 年6 月20日、105 年7 │ │ │ │ 月12日,自帳號00000000│ │ │ │ 000000000 號轉帳5000元│ │ │ │ 、1 萬8000元、2 萬8000│ │ │ │ 元至證人劉雅婷所有之國│ │ │ │ 泰世華商業銀行潭子分行│ │ │ │ 之事實。 │ ├──┼───────────┼────────────┤ │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篤行分│證明: │ │ │行107 年4 月17日國世篤│⒈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篤行分│ │ │行字第49號函暨開戶基本│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 │ │資料及交易明細 │ 號帳戶係陳雅盈所有之事│ │ │ │ 實。 │ │ │ │⒉被告於105 年7 月18日,│ │ │ │ 自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3號轉帳2000 元至證人陳│ │ │ │ 雅盈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 │ │ │ 銀行篤行分行之事實。 │ │ │ │ │ │ │ │ │ │ │ │ │ │ │ │ │ ├──┼───────────┼────────────┤ │7 │臺灣銀行虎尾分行107 年│證明: │ │ │4 月16日虎尾營字第1075│⒈臺灣銀行虎尾分行帳號14│ │ │0000000 號函暨開戶基本│ 0000000000號帳戶係何麗│ │ │資料及交易明細 │ 珍所有之事實。 │ │ │ │⒉被告於105 年6 月13日,│ │ │ │ 自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3 號轉帳3600元至何麗珍│ │ │ │ 所有之臺灣銀行虎尾分行│ │ │ │ 之事實。 │ ├──┼───────────┼────────────┤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證明: │ │ │限公司107 年4 月18日中│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 │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 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商│ │ │6 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 │交易明細 │ 00000000號帳戶係賴雨青│ │ │ │ 所有之事實。 │ │ │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 │ │ 0000000000000000000 號│ │ │ │ 帳戶係徐沐清所有之事實│ │ │ │ 。 │ │ │ │⒊被告於105 年3 月25日、│ │ │ │ 105 年5 月4 日、105 年│ │ │ │ 6 月15日,自帳號812202│ │ │ │ 00000000000 號分別轉帳│ │ │ │ 1 萬2550元、8000元、80│ │ │ │ 00元至賴雨青、徐沐清所│ │ │ │ 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行之事實。 │ ├──┼───────────┼────────────┤ │9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明南│證明: │ │ │路分行107 年4 月23日合│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明南│ │ │金忠明南路字第00000000│ 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79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 6712號帳戶係施顏勗修所│ │ │交易明細 │ 有之事實。 │ │ │ │⒉被告於105 年7 月8 日,│ │ │ │ 自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3 號轉帳200 元至施顏勗│ │ │ │ 修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 │ │ │ 行忠明南路分行之事實。│ ├──┼───────────┼────────────┤ │10 │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7 │證明: │ │ │年5 月14日玉山個(集中│⒈玉山銀行虛擬帳號946282│ │ │)字第1070418129號函暨│ 0000000000號係陳建樺申│ │ │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辦之事實。 │ │ │ │⒉被告於105 年7月11日, │ │ │ │ 自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3 號轉帳3606元至陳建樺│ │ │ │ 所有之玉山銀行之事實。│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按所謂「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種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核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 86 年台上字第 3295 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係出於同一業務侵占之犯意,利用業務上之機會,將富旺髮藝店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侵占入己,顯係均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上開數行為無從強予分割,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屬接續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檢 察 官 郭景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書 記 官 蘇鎮源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日期 │侵占方式 │金額(新臺幣│ │ │ │ │) │ │ │ │ │ │ ├──┼───────┼───────────────┼──────┤ │1 │105 年2 月17日│金融卡領款 │5000元 │ │ │ │ │ │ ├──┼───────┼───────────────┼──────┤ │2 │105 年2 月22日│金融卡領款 │1萬元 │ │ │ │ │ │ ├──┼───────┼───────────────┼──────┤ │3 │105 年2 月25日│轉帳至江千聖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3541元 │ │ │ │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4 │105年3月7日 │轉帳至江琬瑩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萬2600元 │ │ │ │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帳戶 │ │ ├──┼───────┼───────────────┼──────┤ │5 │105 年3 月11日│金融卡領款 │2萬元 │ ├──┼───────┼───────────────┼──────┤ │6 │105 年3 月15日│轉帳至江千聖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6189元 │ │ │ │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7 │105 年3 月18日│金融卡領款 │1萬3000元 │ ├──┼───────┼───────────────┼──────┤ │8 │105 年3 月25日│轉帳至賴雨青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萬2550元 │ │ │ │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 │ │ │ │ │戶 │ │ ├──┼───────┼───────────────┼──────┤ │9 │105 年3 月25日│轉帳至江琬瑩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3536元 │ │ │ │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10 │105 年4 月13日│金融卡領款 │2萬元 │ ├──┼───────┼───────────────┼──────┤ │11 │105 年4 月15日│轉帳至江千聖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6188元 │ │ │ │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12 │105 年4 月25日│轉帳至江千聖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3536元 │ │ │ │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13 │105年5月4日 │轉帳至賴雨青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000元 │ │ │ │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 │ │ │ │ │戶 │ │ ├──┼───────┼───────────────┼──────┤ │14 │105 年5 月10日│金融卡領款 │2萬元 │ ├──┼───────┼───────────────┼──────┤ │15 │105 年5 月16日│轉帳至江千聖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6188元 │ │ │ │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16 │105 年5 月25日│轉帳至江千聖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3536元 │ │ │ │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17 │105 年5 月31日│金融卡領款 │5000元 │ ├──┼───────┼───────────────┼──────┤ │18 │105年6月4日 │金融卡領款 │1萬元 │ ├──┼───────┼───────────────┼──────┤ │19 │105 年6 月10日│營業租金 │1萬元 │ ├──┼───────┼───────────────┼──────┤ │20 │105 年6 月13日│轉帳至何麗珍之臺灣銀行虎尾分行│3600元 │ │ │ │帳號 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21 │105 年6 月13日│轉帳至江琬瑩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萬9000元 │ │ │ │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22 │105 年6 月15日│轉帳至劉雅婷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5000元 │ │ │ │潭子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 │ │ │ │號帳戶 │ │ ├──┼───────┼───────────────┼──────┤ │23 │105 年6 月15日│轉帳至江千聖之台新銀行帳號 │6188元 │ │ │ │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24 │105 年6 月15日│轉帳至徐沐清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000元 │ │ │ │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 │ │ │ │戶 │ │ ├──┼───────┼───────────────┼──────┤ │25 │105 年6 月20日│轉帳至劉雅婷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萬8000元 │ │ │ │潭子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 │ │ │ │號帳戶 │ │ ├──┼───────┼───────────────┼──────┤ │26 │105 年6 月27日│轉帳至江千聖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3530元 │ │ │ │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27 │105 年6 月27日│金融卡領款 │3000元 │ ├──┼───────┼───────────────┼──────┤ │28 │105 年6 月28日│金融卡領款 │3000元 │ ├──┼───────┼───────────────┼──────┤ │29 │105 年6 月30日│金融卡領款 │2000元 │ ├──┼───────┼───────────────┼──────┤ │30 │105年7月1日 │金融卡領款 │4000元 │ ├──┼───────┼───────────────┼──────┤ │31 │105年7月4日 │金融卡領款 │2000元 │ ├──┼───────┼───────────────┼──────┤ │32 │105年7月8日 │轉帳至施顏勗修之合作金庫商業銀│200元 │ │ │ │行忠明南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6712 號帳戶 │ │ ├──┼───────┼───────────────┼──────┤ │33 │105 年7 月10日│營業收入、租金未存 │3萬5600元 │ ├──┼───────┼───────────────┼──────┤ │34 │105 年7 月11日│轉帳至陳建樺之玉山銀行虛擬帳號│3606元 │ │ │ │00000000000000000000號(即8089│ │ │ │ │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35 │105 年7 月12日│轉帳至劉雅婷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萬8000元 │ │ │ │潭子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 │ │ │ │號帳戶 │ │ ├──┼───────┼───────────────┼──────┤ │36 │105 年7 月12日│營業收入未存 │9140元 │ ├──┼───────┼───────────────┼──────┤ │37 │105 年7 月15日│轉帳至江千聖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6187元 │ │ │ │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38 │105 年7 月18日│轉帳至陳雅盈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000元 │ │ │ │篤行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 │ │ │ │號帳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