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4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48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耀元
- 選任辯護人
- 陳鴻謀律師
- 被告
- 廖德武
- 選任辯護人
- 朱逸群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
度偵字第447號),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
庭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訴字第1095號),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謝耀元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五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廖德武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五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申報營業稅期間欄之記載應更正為「97年3、4月份營業稅(97年5月15日前申報)」,另證據部分補充⑴被告謝耀元、廖德武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95號卷第4 4頁、第75頁背面、第137頁至第137頁背面);⑵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7年8月13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71011125號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107年8月13日中區國稅大智銷售字第1072655516號書函(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95號卷第117至118頁);⑶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07年10月23日中區國稅臺中綜所字第1070161268號函(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95號卷第134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謝耀元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3、4(除其中文心優美診所A虛列費用逃漏稅捐部分外)5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至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其中文心優美診所A虛列費用逃漏稅捐部分,因被告謝耀元依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為登記商業實際負責業務之人,即有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刑罰規定,其此部分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核被告廖德武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等違反商業會計法之行為均係為幫助逃漏稅捐之手段;被告謝耀元有關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其中文心優美診所A部分之違反商業會計法之行為係為逃漏稅捐之手段。上開行為依社會通念上應可評價為一個行為,被告等係以一行為觸犯前揭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從較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被告二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予共同正犯。
(二)又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是應分別視其犯罪時間係在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之前或之後,而分別依連續犯論以一罪,或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62號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3275號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等共同以耀元公司名義先後開立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營業人據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於申報期限前申報營業稅,幫助犯罪之對象既屬有別,且不同營業人之需求各異,依前開說明,應同時以「一期」及「對象」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是被告等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5次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均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各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等共同以虛開統一發票之方式,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妨害稅務健全,造成國家稅賦短收,行為均值非難,並斟酌被告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幫助逃漏稅捐金額、犯後坦承犯行並被告謝耀元補繳所逃漏稅額完畢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等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增訂第38條之1至第38條之3等規定,均自105年7月1日施行;且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本件有關沒收與否之判斷,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查被告謝耀元為文心優美診所A實際負責業務之人,其因上開違法行為,因而使納稅義務人得以逃漏綜合所得稅,被告謝耀元因此獲利,屬其實行違法行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惟被告謝耀元已將應補繳之稅額繳納完畢,有上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07年10月23日中區國稅臺中綜所字第1070161268號函附卷可考,是被告謝耀元既已補繳逃漏稅額,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於本案仍諭知沒收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謝耀元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7條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447號
被 告 謝耀元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德武 男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耀元自民國96年3月14日起至102年7月14日止擔任址設臺
中市○區○○路00號2樓「耀元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耀
元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亦
為從事業務之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廖德
武則係負責耀元公司之設立登記、財務、稅務、帳務、行政
事務之人,為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渠2人明知營業人應依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竟共同基
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謝耀
元另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於96年3月起至97年4月間止,明
知耀元公司無銷貨之事實,竟虛開如附表一之不實三聯式之
統一發票46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 556萬1902元,及
不實二聯式之統一發票3紙,銷售額合計31萬4286元,交付
予謝耀元婦產科診所、青海婦產科診所、文心優美診所(統
編:00000000,下稱文心優美診所A)、文心優美診所(統編
:00000000,下稱文心優美診所B)等4家診所,並由青海婦
產科診所將如附表一編號4、5,發票字軌號碼分別為XU0000
0000、XU00000000、YU00000000、YU00000000、等4張統一
發票,金額合計60萬元(含稅),及文心優美診所A將如附表
一編號4,發票字軌號碼分別為XU00000000、XU00000000等2
張統一發票,金額合計22萬元(含稅),分別虛列為上開2家
診所之執行業務成本費用,致該2家診所執行業務所得併入
李彥輝、謝耀元等2實際負責人之個人綜合所得稅總額,課
徵個人綜合所得稅額時,分別幫助不知情之李彥輝及被告謝
耀元本人各逃漏綜合所得稅11萬620元、22萬2739元;渠2人
又為隱匿上開虛開發票之事實,於96年3月起至97年4月間止
,明知耀元公司未實際向德邑醫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邑
公司)等6家營業人進貨,竟取得如附表二之不實之三聯式統
一發票44紙,銷售額合計2609萬1895元,稅額130萬4596元
,充當耀元公司之進項憑證(詳如附表二),足以生損害於
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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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頁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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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謝耀元於本署│坦承耀元公司不曾實際營運,惟否認上開犯罪事實,辯│105他字第2431號 │
│ │偵查中及財政部中│稱:伊僅掛名的負責人,廖德武才是耀元公司實際負責│卷第34至40頁、第│
│ │區國稅局(下稱中 │人。廖德武稱設立此公司可以節稅、開發新產品,但伊│168至173頁;國稅│
│ │區國稅局)談話紀 │不知道廖德武為何會做成這樣。如附表一、二所示耀元│局移送卷附件7-1 │
│ │錄中之供述 │公司的進、銷項發票都沒有實際交易,所有虛進、虛銷│、7-5 │
│ │ │的發票都是廖德武取得、開立,公司稅務也是廖德武處│ │
│ │ │理,與伊無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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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被告廖德武於本署│坦承其是耀元公司實際負責人,惟否認上開犯罪事實,│105他字第2431號 │
│ │偵查中之供述 │辯稱:除附表一編號1耀元公司取得德邑公司發票是沒 │卷第34至40頁、第│
│ │ │有實際交易,伊不爭執以外,其餘附表一、二所列的進│168至173頁 │
│ │ │、銷發票都有實際交易。耀元並非為了節稅而成立的公│ │
│ │ │司,且該公司有實際經營。而附表一所示的4家診所報 │ │
│ │ │稅方式是併課個人綜合所得稅,有分設帳及不設帳的報│ │
│ │ │稅方式,大部分診所採不設帳,也就是依財政部頒定標│ │
│ │ │準方式來申報,可以不用憑證即可列報78%的成本,這 │ │
│ │ │些診所原本在報所得稅時就可以列報78%必要成本且不 │ │
│ │ │需要憑證,伊沒必要虛開耀元公司的發票讓上開4家診 │ │
│ │ │所列報成本來達成逃漏稅的目的,所以伊也沒有逃漏稅│ │
│ │ │的動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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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證人楊淑如於本署│1、證稱:伊是傑崴機電有限公司(下稱傑崴公司)之負 │105他字第2431號 │
│ │偵查中之結證述;│ 責人。傑崴公司主要營業項目是做電梯等升降設備 │卷第52至53頁、第│
│ │訂購合約書影本1 │ 。96年12月至97年2月間,傑崴公司開立3張發票給 │62至71頁 │
│ │份、支付明細表1 │ 耀元公司都有實際交易,交易內容是裝設電梯,裝 │ │
│ │張 │ 設地址為臺中市○○路0段00號文心優美診所,是一│ │
│ │ │ 間婦產科,交易都是謝耀元來接洽。裝設時,上址 │ │
│ │ │ 是空屋工地,後來是因為電梯有保固期,進行保固 │ │
│ │ │ 時才知道那裡是診所,非耀元公司,伊不清楚文心 │ │
│ │ │ 優美診所跟耀元公司的關係。因當初合約就是耀元 │ │
│ │ │ 公司來跟伊公司簽立,所以發票就開給耀元公司。 │ │
│ │ │ 伊不認識廖德武,也未與廖德武接洽交易。 │ │
│ │ │2、證明與耀元公司並無實際向傑崴公司進貨,傑崴公 │ │
│ │ │ 司實際交易對象為文心優美診所,且被告謝耀元負 │ │
│ │ │ 責上開交易相關事宜之事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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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證人黃學堅於本署│1、證稱:伊是繼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繼開公司) │105他字第2431號 │
│ │偵查中之結證述;│ 的負責人,96年4月繼開公司有開立1張發票金為71 │卷第53至54頁、第│
│ │繼開公司請款單、│ 萬4286元給耀元公司,是有實際交易。當時是幫謝 │72至76頁 │
│ │發票影本;廖德武│ 耀元、張其真婦產科診所裝設無菌胚胎培養室一間 │ │
│ │玉山銀行支票影本│ 及手術室一間及實驗桌、鋼瓶架,交易都是與謝耀 │ │
│ │2張、謝耀元華南 │ 元接洽。上開交易的合約是與謝耀元本人簽立,訂 │ │
│ │銀行支票影本1張 │ 約人應該是謝耀元,而不是耀元公司。因為訂購人 │ │
│ │ │ 是謝耀元,伊認為耀元公司跟謝耀元有關係,所以 │ │
│ │ │ 發票才開立給耀元公司。伊不認識廖德武,廖德武 │ │
│ │ │ 也不曾與其接洽過交易。但是付款支票其中2張是廖│ │
│ │ │ 德武的支票,這2張支票有兌現。 │ │
│ │ │2、證明與耀元公司並無實際向繼開公司進貨,繼開公 │ │
│ │ │ 司實際交易對象為謝耀元、張其真婦產科診所,且 │ │
│ │ │ 被告謝耀元負責上開交易的相關事宜之事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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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證人陳銘昌於本署│1、證稱:伊是慶錩儀器有限公司(下稱慶錩公司)的負 │105他字第2431號 │
│ │偵查中之結證述;│ 責人。慶錩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銷售超音波掃瞄儀 │卷第54頁 │
│ │慶錩公司發票影本│ 及相關醫療耗材。96年11月間,慶錩公司開立1張發│ │
│ │1張 │ 票金額57萬1429元給耀元公司是有實際交易,交易 │ │
│ │ │ 內容為慶錩公司賣1台超音波掃瞄儀給謝耀元、張其│ │
│ │ │ 真婦產科診所,該儀器是裝設在該診所內,交易接 │ │
│ │ │ 洽人為謝耀元醫師,至於為何會開發票給耀元公司 │ │
│ │ │ ,當時是謝耀元的要求。 │ │
│ │ │2、證明耀元公司並無實際向慶錩公司進貨,慶錩公司 │ │
│ │ │ 實際交易對象為謝耀元、張其真婦產科診所,且是 │ │
│ │ │ 被告謝耀元要求陳銘昌開立慶錩公司之發票予耀元 │ │
│ │ │ 公司之事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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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證人陳木生於本署│1、證稱:伊是鴻興電器行之負責人,96年10月到97年1│105他字第2431號 │
│ │偵查中之結證述;│ 月,鴻興電器行開立4張發票額67萬2381元給耀元公│卷第100至113頁 │
│ │鴻興電器行發票影│ 司都有實際交易,交易內容為裝設一家月子中心的 │ │
│ │本4張、現金收入 │ 冷氣,不清楚月子中心名稱,只知道該月子中心位 │ │
│ │傳票影本4張 │ 於台中市文心路上謝耀元婦產科該棟大樓內,上開 │ │
│ │ │ 交易都是伊兒子與謝耀元接洽。 │ │
│ │ │2、證明耀元公司並無實際向鴻興電器行進貨,鴻興電 │ │
│ │ │ 器行實際交易對象為臺中市某月子中心,且是被告 │ │
│ │ │ 謝耀元代表該月子中心與鴻興電器行接洽交易之事 │ │
│ │ │ 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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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證明耀元公司上游營業人德邑公司負責人廖德武取 │中區國稅局移送卷│
│ │103年度審訴字第 │ 得及開立德邑公司等5家公司之不實發票,涉嫌填製│附件2 │
│ │391號判決 │ 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經本署檢察官 │ │
│ │ │ 起訴並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之事實。 │ │
│ │ │2、證明耀元公司並未實際向德邑公司進貨之事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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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昌邑開發財稅顧問│1、證明被告廖德武為昌邑公司之負責人,且昌邑公司 │中區國稅局移送卷│
│ │股份有限公司(下 │ 之主要進、銷貨對象昌邑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登│附件9-1 │
│ │稱昌邑公司)營業 │ 記負責人為廖德武)、宇晨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稅稅籍資料查詢;│ 登記負責人為廖德芳,為廖德武胞姊)等,均與廖德│ │
│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 武有關,且廖德武亦無法提出昌邑公司與耀元公司 │ │
│ │詢進項來源及銷項│ 有實際交易的相關證明,難認昌邑公司與耀元公司 │ │
│ │去路明細 │ 間有實際交易之事實。 │ │
│ │ │2、綜上,由證據清單3-8所列證據,足認耀元公司於上│ │
│ │ │ 開犯罪期間並無任何進貨,並無可供銷售之貨物可 │ │
│ │ │ 售予謝耀元婦產科珍所、青海婦產科診所、文心優 │ │
│ │ │ 美診所A、文心優美診所B等4家診所之事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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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證人李彥輝於本署│1、證稱:96、97年間,伊是青海婦產科診所名義負責 │105他字第2431號 │
│ │偵查中之結證述 │ 人,實際負責人為謝耀元。但伊有被謝耀元雇用在 │卷第80至88頁 │
│ │ │ 青海婦產科診所執業。至於96年7月97年4月間,青 │ │
│ │ │ 海婦產科診取得耀元公司開立之發票20張,伊不清 │ │
│ │ │ 楚有無交易,這些事情都是謝耀元處理,伊不認識 │ │
│ │ │ 廖德武,僅知道謝耀元有請廖德武擔任會計師,伊 │ │
│ │ │ 僅知道廖德武有幫青海婦產科診所處理會計事務, │ │
│ │ │ 其他伊不清楚。但伊個人綜合所得稅是廖德武申報 │ │
│ │ │ 的,因伊跟謝耀元約定就伊應該繳納之個人執業所 │ │
│ │ │ 得稅,由謝耀元去請廖德武幫伊計算該繳納之稅額 │ │
│ │ │ ,之後再由伊去繳納。 │ │
│ │ │2、雖李彥輝證稱謝耀元才是青海婦產科診所之負責人 │ │
│ │ │ ,惟查,該診所登記負責人為李彥輝,且李彥輝亦 │ │
│ │ │ 供陳該診所的執行業務所得是併課伊個人綜合所得 │ │
│ │ │ 稅,且稅額是廖德武計算後由伊個人繳納,是李彥 │ │
│ │ │ 輝為該診所之實際負責人。復由證據清單編號12所 │ │
│ │ │ 列之證據資料顯示,中區國稅局亦認定李彥輝為該 │ │
│ │ │ 診所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 │ │
│ │ │3、證明被告廖德武係負責處理青海婦產科診所會計業 │ │
│ │ │ 務之人,李彥輝為該診所之實際負責人,李彥輝之 │ │
│ │ │ 個人綜合所得稅係由被告謝耀元請被告廖德武核算 │ │
│ │ │ 後,由被告廖德武負責申報,李彥輝負責繳納之事 │ │
│ │ │ 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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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證人李敏雄於本署│1、證明伊於96、97年間擔任文心優美診所A的名義負責│105他字第2431號 │
│ │偵查中之結證述 │ 人,謝耀元才是實際負責人。因為一個醫生僅能掛 │卷第80至88頁 │
│ │ │ 一間診所負責人,所以謝耀元才請伊掛名。耀元公 │ │
│ │ │ 司的實際負責人也是謝耀元。至於,96年9月到97年│ │
│ │ │ 2月間,文心優美診所A取得耀元公司開立5張發票金│ │
│ │ │ 額為52萬3810元,有無實際交易伊並不清楚,應該 │ │
│ │ │ 是謝耀元在處理。廖德武伊僅是聽說,沒有見過。 │ │
│ │ │ 廖德武跟耀元公司及文心優美診所A間有何關係伊也│ │
│ │ │ 不清。 │ │
│ │ │2、證明被告謝耀元係耀元公司、文心優美診所A之實際│ │
│ │ │ 負責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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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證人古軍孝於本署│1、證稱:伊於97年間擔任文心優美診所B之名義負責人│105他字第2431號 │
│ │偵查中之結證述 │ ,實際經營這間診所是謝耀元,伊是謝耀元所雇用 │卷第80至88頁 │
│ │ │ 。伊不清楚謝耀元與耀元公司的關係也不認識廖德 │ │
│ │ │ 武。伊也不知道文心優美診所B與耀元公司與廖德武│ │
│ │ │ 的關係。至於97年2月間,文心優美診B取得耀元公 │ │
│ │ │ 司開立3張發票金額為31萬4286元,這些發票有無實│ │
│ │ │ 際交易,伊不清楚,這部分應該要問謝耀元比較清 │ │
│ │ │ 楚。 │ │
│ │ │2、證明被告謝耀元係文心優美診所B之實際負責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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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中區國稅局大智稽│1、證明96年3月至97年4月間耀元公司虛開如附表一編 │中區國稅局移送卷│
│ │徵所105年10月3日│ 號4、5不實統一發票合計4張,發票字軌號碼分別為│附件7、7 -1、9 │
│ │中區國稅大智銷售│ XU00000000、XU00000000、YU00000000、YU0000000│ │
│ │字第1050653490號│ 6,金額合計60萬元,交付青海婦產科診所,及虛開│ │
│ │函;105年11月25 │ 如附表一編號4不實統一發票分別合計2張,發票字 │ │
│ │日中區國稅大智銷│ 軌號碼分別為XU00000000、XU00000000,金額合計2│ │
│ │售字第000000000 │ 2萬元,交付文心優美診所A,以虛增該2家診所執行│ │
│ │號函;104年6月18│ 業務成本費用,致該2家診所執行業務所得併課李彥│ │
│ │日中區國稅大智銷│ 輝、謝耀元等2人個人綜合所得稅後,幫助李彥輝、│ │
│ │售字第000000000 │ 謝耀元逃漏綜合所得稅分別為11萬620元、22萬2739│ │
│ │號函;104年6月23│ 元。 │ │
│ │日中區國稅大智銷│2、證明96年、97年度青海婦產科診所、文心優美診所A│ │
│ │售字第1040652256│ 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方式均係依帳載紀錄申報(下簡稱│ │
│ │號函;中區國稅局│ 設帳方式),有取得耀元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而有│ │
│ │臺中分局104年8月│ 虛增上開2診所執行業務成本費用影響核定結果之情│ │
│ │4日中區國稅臺中 │ 事,然謝耀元婦產科診所、文心優美診所B執行業務│ │
│ │綜所字第00000000│ 所得申報方式係依財政部各年度頒定之執行業務所 │ │
│ │70號函;104年7月│ 得頒訂標準(下簡稱部頒標準方式)申報,不因是否 │ │
│ │29日中區國稅臺中│ 取具耀元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而虛增上開2診所執行│ │
│ │綜所字第00000000│ 業務成本費用而影響核定結果。足徵,僅謝耀元婦 │ │
│ │88號函;中區國稅│ 產科診所、文心優美診所B部頒標準方式申報執行業│ │
│ │局民權稽徵所104 │ 務所得,不影響核定結果。是被告廖德武辯稱上開4│ │
│ │年8月14日中區國 │ 家診所均採部頒標準方式申報,均不用相關憑證即 │ │
│ │稅民權綜所字第10│ 可列報收入之78%為成本費用,渠並無幫助他人逃漏│ │
│ │00000000號函 │ 稅捐之犯意,顯不可採信。 │ │
├──┼────────┼────────────────────────┼────────┤
│ 13 │耀元公司營業稅資│1、證明耀元公司確有設立登記,且被告謝耀元、廖德 │中區國稅局移送卷│
│ │料查詢、公司設立│ 武曾經分別擔任耀元公司登記負責人、董事之事實 │附件2 │
│ │登記資料 │ 。 │ │
│ │ │2、證明耀元公司之設立登記係被告廖德武至台中市政 │ │
│ │ │ 府辦理之事實。 │ │
└──┴────────┴────────────────────────┴────────┘
二、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
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
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三類
。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
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
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6條、第17條之規定自明
。又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
型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
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
15條第1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
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判決參照)。復按統一發票乃證
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主辦會
計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
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
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
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核被
告謝耀元就附表一編號1、2、3、5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
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就附表一編號4所為,
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逃漏稅捐罪嫌;被告廖德武
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
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
逃漏稅捐罪。被告謝耀元、廖德武,就附表一編號1、2、3
、5,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幫助
他人逃漏稅捐罪等2罪,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
犯。被告廖德武雖非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
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惟因其與具有該身分之被告謝耀
元共同實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以共犯論。次
按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之規定,關於犯罪行為罪數之計算,
其修正理由內,雖然說明可以朝接續犯之概念予以發展等語
,但實際上仍以適度為宜,否則勢將破壞刑法體系,反悖修
法導正包括一罪適用過於浮濫之原意。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
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
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之情形而
言。是自其行為之延續性觀察,固然必存有一段時間之特徵
,但亦非毫無限制,倘竟綿延數月或經年,即難為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所允許,無評價為一個行為概念之餘地。又營業稅
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
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
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
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
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
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
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
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
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
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4362號
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謝耀元、廖德武所為附表一所示各
期內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而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
捐之行為,皆應以每1期營業稅申報(即每2個月)期間所為
作為認定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及登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罪數;
又被告謝耀元、廖德武於附表一編號4、5所犯上開各罪,係
一行為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較重之違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
會計憑證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 日
檢 察 官 廖 聖 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萬 以 偉
所犯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
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
為準。
附表一:耀元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依國稅局移送卷耀元公
司96年3月至97年4月涉嫌開立及取具不實發票金額明細
表及專案調檔查核清單製作】
┌─┬────┬───┬─────┬──────┬─────┬─────┐
│編│申報營業│營業人│開立時間 │發票字軌 │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
│號│稅期間 │名稱 │ │ │新台幣) │新台幣) │
├─┼────┼───┼─────┼──────┼─────┼─────┤
│1 │96年7月 │青海婦│96年7月 │UU00000000 │ 142,857│ 7,143│
│ │、8月份 │產科診├─────┼──────┼─────┼─────┤
│ │營業稅(9│所 │96年7月 │UU00000000 │ 57,143│ 2,857│
│ │6年9月15│ ├─────┼──────┼─────┼─────┤
│ │日前申報│ │96年8月 │UU00000000 │ 142,857│ 7,143│
│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 │ 57,143│ 2,857│
├─┼────┼───┼─────┼──────┼─────┼─────┤
│ │ │謝耀元│96年7月 │UU00000000 │ 150,476│ 7,524│
│ │ │婦產科├─────┼──────┼─────┼─────┤
│ │ │診所 │96年7月 │UU00000000 │ 142,857│ 7,143│
│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 │ 150,476│ 7,524│
│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 │ 142,857│ 7,143│
├─┼────┼───┼─────┼──────┼─────┼─────┤
│ │ │ │合計8張 │ │ 986,666│ 49,334│
├─┼────┼───┼─────┼──────┼─────┼─────┤
│2 │96年9月 │青海婦│96年9月 │VU00000000 │ 142,857│ 7,143│
│ │、10月份│產科診├─────┼──────┼─────┼─────┤
│ │營業稅( │所 │96年9月 │VU00000000 │ 57,143│ 2,857│
│ │96年11月│ ├─────┼──────┼─────┼─────┤
│ │15日前申│ │96年10月 │VU00000000 │ 142,857│ 7,143│
│ │報) │ ├─────┼──────┼─────┼─────┤
│ │ │ │96年10月 │VU00000000 │ 57,143│ 2,857│
├─┼────┼───┼─────┼──────┼─────┼─────┤
│ │ │謝耀元│96年9月 │VU00000000 │ 150,476│ 7,524│
│ │ │婦產科├─────┼──────┼─────┼─────┤
│ │ │診所 │96年9月 │VU00000000 │ 142,857│ 7,143│
│ │ │ ├─────┼──────┼─────┼─────┤
│ │ │ │96年10月 │VU00000000 │ 150,476│ 7,524│
│ │ │ ├─────┼──────┼─────┼─────┤
│ │ │ │96年10月 │VU00000000 │ 142,857│ 7,143│
├─┼────┼───┼─────┼──────┼─────┼─────┤
│ │ │文心優│96年9月 │VZ00000000 │ 104,762│ 5,238│
│ │ │美診所├─────┼──────┼─────┼─────┤
│ │ │A(右列│96年9月 │VZ00000000 │ 104,762│ 5,238│
│ │ │3張為 ├─────┼──────┼─────┼─────┤
│ │ │二聯式│96年10月 │VZ00000000 │ 104,762│ 5,238│
│ │ │發票) │ │ │ │ │
├─┼────┼───┼─────┼──────┼─────┼─────┤
│ │ │ │合計11張 │ │ 1,300,952│ 65,048│
├─┼────┼───┼─────┼──────┼─────┼─────┤
│3 │96年11月│青海婦│96年11月 │WU00000000 │ 142,857│ 7,143│
│ │、12月份│產科診├─────┼──────┼─────┼─────┤
│ │營業稅( │所 │96年11月 │WU00000000 │ 57,143│ 2,857│
│ │97年1月 │ ├─────┼──────┼─────┼─────┤
│ │15日前申│ │96年12月 │WU00000000 │ 142,857│ 7,143│
│ │報) │ ├─────┼──────┼─────┼─────┤
│ │ │ │96年12月 │WU00000000 │ 57,143│ 2,857│
├─┼────┼───┼─────┼──────┼─────┼─────┤
│ │ │謝耀元│96年11月 │WU00000000 │ 150,476│ 7,524│
│ │ │婦產科├─────┼──────┼─────┼─────┤
│ │ │診所 │96年11月 │WU00000000 │ 142,857│ 7,143│
│ │ │ ├─────┼──────┼─────┼─────┤
│ │ │ │96年12月 │WU00000000 │ 150,476│ 7,524│
│ │ │ │ │ │ │ │
│ │ │ │96年12月 │WU00000000 │ 142,857│ 7,143│
├─┼────┼───┼─────┼──────┼─────┼─────┤
│ │ │文心優│96年11月 │WU00000000 │ 104,762│ 5,238│
│ │ │美診所├─────┼──────┼─────┼─────┤
│ │ │A │96年12月 │WU00000000 │ 104,762│ 5,238│
├─┼────┼───┼─────┼──────┼─────┼─────┤
│ │ │ │合計10張 │ │ 1,196,190│ 59,810│
├─┼────┼───┼─────┼──────┼─────┼─────┤
│4 │97年1月 │青海婦│97年1月 │XU00000000 │ 142,857│ 7,143│
│ │、2月份 │產科診│ │(此張發票經 │ │ │
│ │營業稅(9│所 │ │左列診所列報│ │ │
│ │7年3月15│ │ │為執行業務所│ │ │
│ │日前申報│ │ │得成本費用) │ │ │
│ │) │ ├─────┼──────┼─────┼─────┤
│ │ │ │97年1月 │XU00000000 │ 57,143│ 2,857│
│ │ │ ├─────┼──────┼─────┼─────┤
│ │ │ │97年2月 │XU00000000 │ 142,857│ 7,143│
│ │ │ │ │(此張發票經 │ │ │
│ │ │ │ │左列診所列報│ │ │
│ │ │ │ │為執行業務所│ │ │
│ │ │ │ │得成本費用) │ │ │
│ │ │ ├─────┼──────┼─────┼─────┤
│ │ │ │97年2月 │XU00000000 │ 57,143│ 2,857│
├─┼────┼───┼─────┼──────┼─────┼─────┤
│ │ │謝耀元│97年1月 │XU00000000 │ 150,476│ 7,524│
│ │ │婦產科├─────┼──────┼─────┼─────┤
│ │ │診所 │97年1月 │XU00000000 │ 142,857│ 7,143│
│ │ │ ├─────┼──────┼─────┼─────┤
│ │ │ │97年2月 │XU00000000 │ 150,476│ 7,524│
│ │ │ ├─────┼──────┼─────┼─────┤
│ │ │ │97年2月 │XU00000000 │ 142,857│ 7,143│
├─┼────┼───┼─────┼──────┼─────┼─────┤
│ │ │文心優│97年1月 │XU00000000 │ 104,762│ 5,238│
│ │ │美診所│ │(此張發票經 │ │ │
│ │ │A │ │左列診所列報│ │ │
│ │ │ │ │為執行業務所│ │ │
│ │ │ │ │得成本費用) │ │ │
│ │ │ ├─────┼──────┼─────┼─────┤
│ │ │ │97年2月 │XU00000000 │ 104,762│ 5,238│
│ │ │ │ │(此張發票經 │ │ │
│ │ │ │ │左列診所列報│ │ │
│ │ │ │ │為執行業務所│ │ │
│ │ │ │ │得成本費用) │ │ │
├─┼────┼───┼─────┼──────┼─────┼─────┤
│ │ │ │合計10張 │ │ 1,196,190│ 59,810│
├─┼────┼───┼─────┼──────┼─────┼─────┤
│5 │97年3月 │青海婦│97年3月 │YU00000000 │ 142,857│ 7,143│
│ │、4月份 │產科診│ │(此張發票經 │ │ │
│ │營業稅(9│所 │ │左列診所列報│ │ │
│ │7年3月15│ │ │為執行業務所│ │ │
│ │日前申報│ │ │得成本費用) │ │ │
│ │) │ ├─────┼──────┼─────┼─────┤
│ │ │ │97年3月 │YU00000002 │ 57,143│ 2,857│
│ │ │ ├─────┼──────┼─────┼─────┤
│ │ │ │97年4月 │YU00000000 │ 142,857│ 7,143│
│ │ │ │ │(此張發票經 │ │ │
│ │ │ │ │左列診所列報│ │ │
│ │ │ │ │為執行業務所│ │ │
│ │ │ │ │得成本費用) │ │ │
│ │ │ ├─────┼──────┼─────┼─────┤
│ │ │ │97年4月 │YU00000007 │ 57,143│ 2,857│
├─┼────┼───┼─────┼──────┼─────┼─────┤
│ │ │謝耀元│97年3月 │YU00000003 │ 150,476│ 7,524│
│ │ │婦產科├─────┼──────┼─────┼─────┤
│ │ │診所 │97年3月 │YU00000004 │ 142,857│ 7,143│
│ │ │ ├─────┼──────┼─────┼─────┤
│ │ │ │97年4月 │YU00000008 │ 150,476│ 7,524│
│ │ │ ├─────┼──────┼─────┼─────┤
│ │ │ │97年4月 │YU00000009 │ 142,857│ 7,143│
├─┼────┼───┼─────┼──────┼─────┼─────┤
│ │ │文心優│97年3月 │YU00000000 │ 104,762│ 5,238│
│ │ │美診所├─────┼──────┼─────┼─────┤
│ │ │B │97年4月 │YU00000005 │ 104,762│ 5,238│
├─┼────┼───┼─────┼──────┼─────┼─────┤
│ │ │ │合計10張 │ │ 1,196,190│ 59,810│
└─┴────┴───┴─────┴──────┴─────┴─────┘
附表二:耀元生技公司取得不實發票明細表【依國稅局移送卷耀
元公司96年3月至97年4月涉嫌開立及取具不實發票金額
明細表及專案調檔查核清單製作】
┌──┬─────┬────┬──┬─────────┬─────────┐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張數│銷售金額(新臺幣元)│營業稅額(新臺幣元)│
├──┼─────┼────┼──┼─────────┼─────────┤
│ 1 │德邑醫學股│96年5月 │30 │23,190,181 │1,159,510 │
│ │份有限公司│至97年4 │ │ │ │
│ │ │月 │ │ │ │
├──┼─────┼────┼──┼─────────┼─────────┤
│ 2 │昌邑開發財│96年5月 │5 │257,904 │12,896 │
│ │稅顧問股份│至96年6 │ │ │ │
│ │有限公司 │月 │ │ │ │
│ │ │ │ │ │ │
├──┼─────┼────┼──┼─────────┼─────────┤
│ 3 │繼開科技股│96年4月 │1 │714,286 │35,714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4 │傑崴機電有│96年12月│3 │685,714 │34,286 │
│ │限公司 │至97年2 │ │ │ │
│ │ │月 │ │ │ │
├──┼─────┼────┼──┼─────────┼─────────┤
│ 5 │鴻興電器行│96年10月│4 │672,381 │33,619 │
│ │ │至97年1 │ │ │ │
│ │ │月 │ │ │ │
├──┼─────┼────┼──┼─────────┼─────────┤
│ 6 │慶錩儀器有│96年11月│1 │571,429 │28,571 │
│ │限公司 │ │ │ │ │
├──┴─────┼────┼──┼─────────┼─────────┤
│合計 │ │44 │26,091,895 │1,304,59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