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4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48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宋清風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 月4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月陸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就應執行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為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