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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04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王靖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0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宗翰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原案號:107 年度易字第8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林宗翰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林宗翰明知黃歆彤係在FACEBOOK(下稱臉書)社群網站開設「泰璽南傳泰國佛牌真品開光」商店之負責人,雙方因細故產生嫌隙,林宗翰竟意圖散佈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5 月20日至22日,在臺中市某處,以行動電話上網至臉書之「靠北佛牌圈加強版2.0 」之公開網站,在該網站以「泰璽的老闆娘」及有黃歆彤之英文名字「Chloe 克蘿伊」及臉部之照片影射黃歆彤,並接續留有如附表編號1 至3所示內容之言論,指摘黃歆彤與多人發生性行為、偷客兄、腹中之胎兒非其配偶親生等足以貶損黃歆彤名譽之事。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歆彤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及證人陳偉倫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泰璽南傳泰國佛牌真品開光網路資料、「靠北佛牌圈加強版2.0 」臉書貼文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10 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如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範疇(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310 條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為其構成要件,亦即只須該指摘或傳述行為,足使他人人格評價因而生貶損之危險即足當之,而社會日常生活中,固應對於他人不友善之作為或言論存有一定程度之容忍,惟仍不能強令他人忍受逾越合理範圍,另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須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及聲譽地位,因行為人之惡害性指摘或傳述,使之有受貶損之危險性或可能性方屬之,惟名譽究有無毀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決定之,實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對其人之真實價值是否已受貶損而決定之。經查:被告上開指摘告訴人與多人發生性行為、偷客兄、腹中之胎兒非其配偶親生等語,均係指摘具體之事實,非單純抽象之漫罵,且衡諸我國社會現況與倫理觀念,一般人基於習為常態之道德感受,一旦聽聞被告任意指摘之前開情節,自可能對告訴人品格形象產生懷疑,自屬足以嚴重貶損告訴人名譽之具體事實無訛,被告竟在屬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上開「靠北佛牌圈加強版2.0」臉書粉絲團以文字指摘上開事項,足認被告具散布損害告訴人名譽事項之故意甚明,該當於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

㈢、是核被告所為,係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又被告所為上開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加重誹謗犯行,係於同一事實歷程下之行為,具有時間、地點之密接性,且均意在妨害名譽而侵害告訴人之人格法益,無從予以切割而為評價,其上開所為應屬接續之一行為。

㈣、公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編號3 中「偷客兄」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09 條之公然侮辱罪,然關其前後文,該言詞顯已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具體事實,非抽象之謾罵或嘲弄,不符公然侮辱罪之要件,然因被告此部分罪嫌與上開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爲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㈤、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間存有故咎,即輕率公開發表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詆毀其名譽之文章,造成告訴人受有難以撫平之心理傷害,所為實有不該,且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失,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大學在學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暨犯罪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項,刑法第310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靖茹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1、2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時間      │貼文代號、內容                        │
├──┼─────┼───────────────────┤
│ 1  │106 年5 月│#靠北佛牌圈加強版203452               │
│    │20日      │牌圈無奇不有!尤其是最近的泰璽 聽說闆 │
│    │          │娘有了馬來西亞老公還到處找其他牌圈的人│
│    │          │睡,今晚睡前夫 明天睡老公 後天睡其他男│
│    │          │牌商 真的是敗壞風氣鮑鮑換包包的概念! │
│    │          │為了利益為了錢什麼都做的出來,只要你有│
│    │          │錢,她肯定叫你老公親愛的,只要你有錢,│
│    │          │她必定放棄現在的另一半奔向你投入你懷抱│
│    │          │ 唉額好厲害好棒棒 牌圈又多了位女殺手了│
├──┼─────┼───────────────────┤
│ 2  │106 年5 月│#靠北佛牌圈加強版203459               │
│    │21日上午  │泰璽闆娘,跟馬來西亞老公又跟臺灣前夫又│
│    │11時40分  │跟中部牌商也跟南部客人有一腿,事情越扯│
│    │          │越多囉!真還不知道還有哪位圈內人也是受│
│    │          │害者耶!身為南傳知識份子做這樣違背良心│
│    │          │失去倫理道德的行為這樣對嗎?          │
│    │          │種什麼因,得什麼果,事實勝於雄辯!    │
│    │          │玩弄男人得到的報應終究不只現在這些    │
│    │          │各位朋友們,我們繼續看下去囉!        │
│    │          │奉勸各位,要非常小心這位闆娘          │
│    │          │圈內的男性朋友,千萬要小心            │
│    │          │希望別再有人受害了                    │
│    │          │別問我是誰,我只是看不慣她作為的正義魔│
│    │          │人,躲在暗處觀察她所有一切的幕後黑手  │
├──┼─────┼───────────────────┤
│ 3  │106 年5 月│#靠北佛牌圈加強版203482               │
│    │21日或同月│既然這樣!!!我只好一步一步籌備計畫了│
│    │22日      │,好好的女人不做,卻去偷客兄,嘴裡喊我│
│    │          │老公老公的,身體卻給別人弄到不要不要的│
│    │          │,騙我當初妳去臺中是找姐妹,結果我察覺│
│    │          │到事實,妳跟中部牌商睡@@              │
│    │          │啊不就還好,妳有補償我                │
│    │          │也陪我睡了。                          │
│    │          │泰璽啊泰璽啊~Chole 闆娘哦哦!        │
│    │          │可不可以別再背著妳馬來西亞老公在外面北│
│    │          │中南部偷客兄了,其實我不意外妳很不乖,│
│    │          │誰知道妳肚子裡會不會是別人家的小孩(下│
│    │          │方有「泰璽chloe 克蘿伊」文字及黃歆彤照│
│    │          │片)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04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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