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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二○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86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蔡詩文張吉賓莊登照洪明輝蔡清遊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二○號

上訴人
甲○○ 男
選任辯護人
許文彬律師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二

審更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㈡字第一○二五號,起訴案號: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

林分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續字第四十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係台北市○○區○○路六○四號品得寶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品得寶公司)實際負責人,於民國八十一年十月間,在該公司,以虛構之「中國命相學社」名義,虛偽填載「開運參考命學」,上載:「做生意、做買賣、求財利、求興隆!通常生意人對取名筆劃很注重!所以公司、行號對命相學不敢疏忽。〞名〞取得好能大順興旺。筆劃不好,名稱不祥不但生意不好且內外不合產品常有問題,又凶禍多端,家中不平安。千里馬筆劃共二十劃是命相學最忌會(諱)最不祥之筆數也!〞車名〞取此名稱還說得過,因跑馬路。但對需要固定客戶的攤店來說,不但不吉且客戶易跑光!千里馬二十筆劃以命相學來說〞經營艱難、焦心憂勞、進退兩難且內外不合、命相論點:生意或家中碰此筆數者,凶禍多端、憂心重重、不如早日更名,如要更進一步了解,可請教相命學專家參考。為了財利、吉祥祝君平安」等字樣,足生損害於駿馬公司所採用之「千里馬」之名,甲○○虛載開運參考命學後,意圖散佈於眾將之夾於其他資料中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偕永和(另行不起訴處分)、不詳年籍之「黃林松」於八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晚上七時許,持至桃園市○○路四一二號王阿緞所有屬於駿馬公司加盟之檳榔攤位,八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午由不詳年籍之業務員「黎佳銘」與另一不詳姓名者持至桃園縣龍潭鄉○○路○○路口楊美香所有屬於駿馬公司加盟之檳榔攤位及八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持至新竹市○○路○段二二二號郭坤龍所有屬於駿馬公司加盟之檳榔攤位,連續散佈毀損駿馬公司名譽之上開「開運參考命學」傳單,足生損害於駿馬公司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諭知無罪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牽連觸犯加重誹謗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原判決於事實欄內認定上訴人先後多次在新竹桃園等地散佈毀損駿馬公司名譽之上開偽造之「開運參考命學」傳單,足以生損害於駿馬公司等情,苟此項認定屬實,其連續行使該偽造之傳單,即應依連續犯論處,乃原判決未依連續犯論處,於主文內亦未為連續犯之諭知,不無判決不適用法則及主文與事實矛盾之違法。㈡原判決事實認定,上訴人於偽造上開「開運參考命學」後,將之夾於其他資料中,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偕永和、不詳年籍之「黃林松」、「黎佳銘」及另一不詳姓名者,分別持至王阿緞、楊美香、郭坤龍等人所有屬於駿馬公司加盟之檳榔攤位,苟此項認定屬實,則上訴人利用不知情之偕永和等人為本件犯行,自係間接正犯,原判決未論以間接正犯,亦有理由不備之可議。㈢按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尚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範疇。本件「開運參考命學」所載「千里馬筆劃共二十劃是命相學最忌會(諱)最不祥之筆數也!〞車名〞取此名稱還說得過,因跑馬路。但對需要固定客戶的攤店來說,不但不吉且客戶易跑光!

千里馬二十筆劃以命相學來說〞經營艱難、焦心憂勞、進退兩難且內外不合、命相論點:生意或家中碰此筆數者,凶禍多端、憂心重重、不如早日更名」云云,究是否為指摘或傳述毀損駿馬公司名譽之一定具體事實,尚非無研求餘地。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仍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二○號於民國 86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