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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935號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王靖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93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柏仁
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262號,本院原案號:107 年度易字第104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葉柏仁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葉柏仁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補充證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爰審酌被告擔任告訴人高峰公司之董事長及董事期間,竟私下成立與告訴人性質相同之生技公司,並向告訴人之客戶推銷用途類似之產品,致生損害於告訴人,所為實應予以非難;惟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且於臉書社團刊登聲明啟事,有本院107 年度中司調字第2073號調解筆錄、被告民國107 年7 月10日刑事陳報狀所附之臉書社團刊登之聲明啟事擷圖(見本院易字卷第33頁、第44頁至第46頁)在卷可稽,犯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退休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按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明定,受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 年以上5 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尚佳,其因一時怠忽,致罹刑章,然於犯後坦認犯罪,並與高峰公司調解成立,賠償高峰公司所受損害,並於臉書社團刊登聲明啟事,已如前述,參以被告既尚知彌補過錯,且高峰公司法定代理人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見本院易字卷第48頁刑事陳報狀),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教訓,應知警愓,當無再犯之虞,故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42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白惠淑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斌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靖茹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第1項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
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
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
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262號
    被      告  葉柏仁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柏仁自民國95年11月2日起擔任高峰藥品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高峰公司)之實際董事長、董事,受高峰公司全
    體股東委託負責公司之經營及管理,於任職高峰公司董事期
    間,明知高峰公司經營口服玻尿酸「A+極品-HA」及「蓮生
    津華膠囊」等產品之銷售業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
    基於背信之犯意,於103年1月16日借用其子葉承瑋之名義,
    並邀同高峰公司客戶鄭世基,另行成立尚醫生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尚醫公司),向高峰公司客戶推銷「蓮生津華膠
    囊」及與「A+極品-HA」口服玻尿酸相同用途之「HAVITAL」
    口服玻尿酸-juiceHA,並使高峰公司客戶對高峰公司銷售之
    「蓮生津華膠囊」、「A+極品-HA」口服玻尿酸產生懷疑,
    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高峰公司。高峰公司為免
    損害繼續擴大,已於103年6月30日召開臨時股東會解任葉柏
    仁之董事職務。
二、案經高峰公司委由江銘栗律師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葉柏仁於偵查中之供│被告固坦承其在告訴人高峰│
│    │述。                  │公司負責新藥開發、技術創│
│    │                      │新,其有以其子葉承瑋之名│
│    │                      │義投資尚醫公司,其在尚醫│
│    │                      │公司任職期間與其在高峰公│
│    │                      │司任職期間有5個月是重疊 │
│    │                      │的,尚醫公司販售之「    │
│    │                      │HAVITAL」口服玻尿酸     │
│    │                      │-juiceHA與告訴人販售之「│
│    │                      │A+極品-HA」口服玻尿酸, │
│    │                      │分子量不同,但均係口服玻│
│    │                      │尿酸等情,惟辯稱:上開2 │
│    │                      │產品成分不同,配方也不同│
│    │                      │等語。                  │
├──┼───────────┼────────────┤
│ 2  │證人即告訴人之代表人顧│上開犯罪事實。          │
│    │慶華於偵查中之指證。  │                        │
├──┼───────────┼────────────┤
│ 3  │證人即尚醫公司負責人林│尚醫公司販售「HAVITAL」 │
│    │秀葉於偵查中之證述。  │口服玻尿酸-juiceHA及蓮生│
│    │                      │津華膠囊為被告決定引進販│
│    │                      │售,證人林秀葉為掛名董事│
│    │                      │長,公司實際為被告及葉承│
│    │                      │瑋經營等情。            │
├──┼───────────┼────────────┤
│ 4  │證人即尚醫公司董事鄭世│證明尚醫公司販售之「HAVI│
│    │基於偵查中之證述。    │TAL」口服玻尿酸-juiceHA │
│    │                      │使用方式係飲用,主要用於│
│    │                      │皮膚保水,亦可用於骨關節│
│    │                      │炎,販售之蓮生津華膠囊係│
│    │                      │向金銥公司訂購等情      │
├──┼───────────┼────────────┤
│ 5  │證人即被告之子葉承瑋於│證人葉承瑋當時僅至尚醫公│
│    │偵查中之證述。        │司協助架設網站3個月,並 │
│    │                      │未參與行銷,有關尚醫公司│
│    │                      │銷售產品品項為被告、證人│
│    │                      │鄭世基、林秀葉一同參與討│
│    │                      │論,其擔任尚醫公司股東之│
│    │                      │股金為被告出資,轉讓股份│
│    │                      │部分亦為被告處理等情。  │
├──┼───────────┼────────────┤
│ 6  │證人即黃學武家庭醫學診│證人黃學武自98年起向告訴│
│    │所負責人黃學武於偵查中│人訂購「A+極品-HA」口服 │
│    │之證述。              │玻尿酸,對關節痠痛患者有│
│    │                      │效用,尚醫公司也曾向證人│
│    │                      │黃學武推銷「HAVITAL」口 │
│    │                      │服玻尿酸-juiceHA商品,但│
│    │                      │其當時並未購買,因其認為│
│    │                      │是上開2商品是同類產品等 │
│    │                      │情。                    │
├──┼───────────┼────────────┤
│ 7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被告自95年11月2日起擔任 │
│    │、變更登記表、告訴人公│告訴人公司董事,於96年10│
│    │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告│月31日經股東會業務分配擔│
│    │訴人提出之被告臉書介紹│任告訴人公司之「董事長」│
│    │資料、96年10月31日股東│,於103年6月30日經告訴人│
│    │會議紀錄影本。        │召開股東臨時會解任其董事│
│    │                      │職務等情。              │
├──┼───────────┼────────────┤
│ 8  │告訴人提出之「A+極品  │證明告訴人確有對外販售「│
│    │-HA」口服玻尿酸廣告文 │A+極品-HA」口服玻尿酸之 │
│    │宣、網頁宣傳資料。    │商品,成分為:純水、葡萄│
│    │                      │糖胺、軟骨素、櫻桃汁、黏│
│    │                      │多醣(雞冠製取)、維生素│
│    │                      │C、砂糖、香料,文宣重點 │
│    │                      │說明該商品為針對骨關節炎│
│    │                      │病患的頂級配方,維持骨關│
│    │                      │節健康與緩解眼睛乾澀的輔│
│    │                      │助替代療法首選乙節。    │
├──┼───────────┼────────────┤
│ 9  │金銥公司106年7月18日金│金銥公司生產之「HAVITAL │
│    │銥字第1060701號函。   │」口服玻尿酸-juiceHA商品│
│    │                      │,成分為:純水、西印度櫻│
│    │                      │桃果汁粉(西印度櫻桃濃縮│
│    │                      │汁、麥芽糊精、維生素C、 │
│    │                      │香料、紅甜菜汁、β胡蘿蔔│
│    │                      │素、天然色素)、雞冠萃取│
│    │                      │物(含玻尿酸)、果糖、  │
│    │                      │DL-蘋果酸、玫瑰果粉、葡 │
│    │                      │萄籽萃取物,功能為:補充│
│    │                      │人體所需營養素乙節。    │
├──┼───────────┼────────────┤
│ 10 │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尚醫生技公司於103年1月16│
│    │詢、104年2月23日股東臨│日設立,登記負責人為證人│
│    │時會議事錄。          │林秀葉,董事有證人鄭世基│
│    │                      │、鄭丁晟,監察人為證人葉│
│    │                      │承瑋,證人葉承瑋持股50萬│
│    │                      │股,佔尚醫生技公司股份  │
│    │                      │57.5%;於104年2月23日因 │
│    │                      │證人葉承瑋辭去公司監察人│
│    │                      │職務,補選證人鄭世基為公│
│    │                      │司監察人乙節            │
├──┼───────────┼────────────┤
│ 11 │尚醫公司網頁上販售    │證明尚醫公司確有對外販售│
│    │「HAVITAL」口服玻尿酸-│「HAVITAL」口服玻尿酸-  │
│    │juiceHA、廣告文宣及蓮 │juiceHA、蓮生津華膠囊之 │
│    │生津華錠商品之資料。  │商品。                  │
├──┼───────────┼────────────┤
│ 12 │告訴人提出之臺灣家庭醫│尚醫公司於103年3月30日在│
│    │學會103年度春季學術研 │臺灣家庭醫學會103年度春 │
│    │討會場現場照片、臺灣家│季學術研討會場擺設商品時│
│    │庭醫學會106年4月14日臺│,展售「HAVITAL」口服玻 │
│    │家醫學會字第106072號函│尿酸-juiceHA及蓮生津華膠│
│    │。                    │囊等情。                │
├──┼───────────┼────────────┤
│ 13 │尚醫公司106年4月19日20│尚醫公司說明:103年3月至│
│    │000000000號函。       │104年3月間,被告擔任公司│
│    │                      │總經理職務,負責公司營運│
│    │                      │銷售及管理,關於103年所 │
│    │                      │參加春季學術研討會,展示│
│    │                      │海報及產品說明書等,現場│
│    │                      │刊登之海報說明皆由被告全│
│    │                      │權負責乙節。            │
├──┼───────────┼────────────┤
│ 14 │臺新國際商業銀行106年9│尚醫公司帳戶開戶日為103 │
│    │月18日臺新作文字第1065│年1月10日,被告於103年1 │
│    │8424號函及其所附之尚醫│月10日轉帳匯入500萬元乙 │
│    │公司之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節。                    │
│    │細。                  │                        │
└──┴───────────┴────────────┘
二、公司經營者應本於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為公司
    及股東謀取最大利益,查被告擔任告訴人之董事,受告訴人
    委任綜理公司事務及董事會事務,竟於擔任董事期間,另行
    與他人合夥設立尚醫公司,販售告訴人亦有出售之蓮生津華
    膠囊及相類似功能之口服玻尿酸等情,實已違背告訴人委任
    之任務,致告訴人受有損害。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
    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8    日
                              檢察官  白惠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偲庭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
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
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
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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