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附民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黃光進、王姿婷、陳鈴香
- 法定代理人潘威宏
- 當事人余鈞皓、潘威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59號原 告 余鈞皓 被 告 潘威宏 織創流行科技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潘威宏 同上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潘威宏107 年度簡字第140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王姿婷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美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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