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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9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9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進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418號、107年度執字第6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進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劉進仕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就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巫淑芳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98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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