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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7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顏銀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57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蔣亞生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 確定判決欄內關於「99年度訴字第930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99年度上訴字第930 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 確定判決欄內關於「99年度訴字第930 號」之記載有誤,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顏銀秋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74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