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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9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陳玉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59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建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2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建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建佑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賴建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以106 年度訴字第2400號、107 年度中簡字第906 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賴建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4 月 │├────────┼──────────┼──────────┤│ 犯 罪 日 期 │106.08.18 │106.11.23 下午1 時30││ │ │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 年 度 案 號 │6 年度偵字第22829號 │7 年度毒偵字第1294號│├───┬────┼──────────┼──────────┤│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2400號│107 年度中簡字第906 ││ │ │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7.04.19 │107.06.22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2400號│107 年度中簡字第906 ││ │ │ │號 ││判 決├────┼──────────┼──────────┤│ │判 決│107.05.21 │107.07.23 ││ │確定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罰金之案件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 │7 度執字第8346號 │7 度執字第11836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玉聰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98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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