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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82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廖純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82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保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 年度執聲字第3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保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保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李保興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 、2 、4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07 年10月19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見執行卷第3 頁)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李保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18日22時10分許回│106年8月13日7 時25分許回││ │溯96小時內某時 │溯96小時內某時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6 年度毒偵字第│臺中地檢106 年度毒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4437、4448號 │4437、4448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6 年度豐簡字第633 號 │106 年度豐簡字第633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6 年11月6 日 │106 年11月6 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6年度豐簡字第633號 │106年度豐簡字第633號 ││判 決├────┼────────────┼────────────┤│ │判 決│106 年12月4 日 │106 年12月4 日 ││ │確定日期│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2715號(編號1、23業經合併定││ │應執行有期徒11月) │└────────┴─────────────────────────┘┌────────┬────────────┬────────────┐│ 編 號 │ 3 │ 4 │├────────┼────────────┼────────────┤│ 罪 名 │肇事逃逸 │詐欺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05 年6 月8 日 │106 年10月23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6 年度撤緩偵字│臺中地檢107 年度毒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第384號 │11582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7 年度交簡字第2 號 │107 年度中簡字第1562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7 年1 月31日 │107 年7 月18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7 年度交簡字第2 號 │107 年度中簡字第1562號 ││判 決├────┼────────────┼────────────┤│ │判 決│107 年3 月23日 │107 年8 月13日 ││ │確定日期│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 │107 年度執字第15902 號 ││ │2715號(編號1、2、3業經 │ ││ │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11月)│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827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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