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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83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簡婉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83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大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大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邱大展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紙在卷可參,故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簡婉倫

書記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  邱大展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3月19日        │107年1月2日         │107年1月24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249號(聲請書誤│字第549號           │字第2754號          │
│                │載為第2294號)      │                    │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451 │107年度豐簡字第169號│107年度訴字第1725號 │
│      │        │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6月25日        │107年4月13日        │107年9月6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451 │107年度豐簡字第169號│107年度訴字第1725號 │
│      │        │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7年7月16日        │107年6月25日        │107年9月6日         │
│      │確定日期│                    │                    │(協商判決)        │
├───┴────┼──────────┼──────────┼──────────┤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         是         │         是         │         否         │
│易服社會勞動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
│                │第11355號(編號1至2 │第11919號(編號1至2 │第16016號(刑期109年│
│                │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 │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 │6月21日至110年4月20 │
│                │36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36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日)                │
│                │徒刑10月)          │徒刑10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834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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