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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撤扣字第3號

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楊欣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撤扣字第3號

聲請人
赫蒂法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偉斌
選任辯護人
李宣毅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案件,聲請撤銷扣押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表一所示謝偉斌所有之不動產,及赫蒂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內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玖仟玖佰肆拾玖元之扣押命令,准予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撤銷扣押命令狀所載。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項、第4 項定有明文。又按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38條之追徵,亦同,刑法第38條之2 第1 項亦有明文。次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前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125 號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即受扣押人謝偉斌為尚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尚典公司)、聲請人即受扣押人赫蒂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赫蒂法公司)及冠亨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亨公司)之負責人兼總經理,上開3 公司之時記營業處所均位於臺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 號16樓之5 。其中冠亨公司位於新北市○○區○○街00巷0 弄0 號1 樓領有合法工廠登記證,然未實質從事化粧品之生產、調製,聲請人謝偉斌遂將該址1 、2 樓充作存放尚典公司及赫蒂法公司代售產品之倉庫使用,聲請人謝偉斌明知化粧品之製造,非經主管機關核准,領得工廠登記者,不得為之,自民國104 年9 月起在未領有工廠登記證之臺中市○○區○○街000 號內,分別使用向各廠商購置之原料、半成品,進行如附表三所示化粧品之調製、填充並封口、包裝,而製造如附表三所示之化粧品,再將成品寄送至冠亨公司,於外包裝封押熱縮膜後存放,再以赫蒂法公司名義向全國藥局、藥妝通路及個人銷售,累計銷售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5,149 元,受扣押人謝偉斌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5條第1 項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7條第1 項之規定論處,赫蒂法公司應依同條例第27條第3 項規定,對其處以同條例第27條第1 項之罰金刑,司法警察官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處長認有扣押犯罪嫌疑人謝偉斌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赫蒂法公司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保全沒收與追徵之必要,向本院聲請扣押裁定,經本院以106年度聲扣字第57號裁定准予扣押在案。

㈡聲請人謝偉斌所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31625 號、107 年度偵字第4561號偵查,認定聲請人謝偉斌犯罪所得為2,602,728 元,並經聲請人謝偉斌於107 年1 月2 日繳回犯罪所得2,602,728 元,有106年12月27日偵訊筆錄、被告/ 第三人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查扣字第54號卷宗可稽,故本案聲請人即被告謝偉斌及第三人赫蒂法公司之犯罪所得業已獲得保全,其餘供犯罪所用之物亦經偵查機關扣押在案,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偵查卷宗核閱無誤,故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附表二所示金融帳戶內之金額,實無再行留存之必要者,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撤銷附表一所示聲請人謝偉斌所有之不動產,及聲請人赫蒂法公司所有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內2,569,949 元之扣押命令。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楊欣怡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不動產名稱                  │現值金額    │
│    │                              │(新臺幣)  │
├──┼───────────────┼──────┤
│ 1  │臺中市○○區○○街000號建物   │681,800元   │
├──┼───────────────┼──────┤
│ 2  │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建物│363,400元   │
└──┴───────────────┴──────┘
附表二
┌──┬──────────┬───┬─────────┐
│編號│開戶銀行            │戶  名│帳號              │
├──┼──────────┼───┼─────────┤
│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港│赫蒂法│0000000000000     │
│    │分行                │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2  │彰化商業銀行南港科學│同上  │00000000000000    │
│    │園區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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