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42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苑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5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丁苑嬋(下稱上訴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9日以107年度訴字第1042號、109年度訴緝字第63號判決在案,上開判決業於109年6月10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之109年6月24日具狀聲明上訴,惟聲明上訴狀內僅記載不服全部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聲明,理由另具狀補陳等語,核其所述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遂於上訴期間屆滿日20日後之109年8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同年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佐,然上訴人迄今仍未向本院提出上訴之具體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