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96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覺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選任辯護人 王國泰律師 彭敬元律師 被 告 羅美蘭 王雅萍 賴淑娟 陳慧珍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施瑞章律師(嗣解除委任) 被 告 李鑫連 徐煥哲(原名徐忠仁)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琇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66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世覺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之「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一之「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 羅美蘭犯如附表一編號一、附表二編號一、附表三編號一之「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附表二編號一、附表三編號一之「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雅萍犯如附表三之「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之「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淑娟犯如附表一編號二至五、附表二編號二至三、附表三編號三至四之「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至五、附表二編號二至三、附表三編號三至四之「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慧珍犯如附表一、二、三之「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三之「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李鑫連犯如附表一編號二至五、附表二編號二至三、附表三之「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至五、附表二編號二至三、附表三之「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徐煥哲犯如附表一編號二至五、附表二編號二至三、附表三之「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至五、附表二編號二至三、附表三之「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世覺前於民國10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以104年度桃交簡字第19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4年9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賴淑娟前於102年間 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中簡字第1654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4月確定;又於103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 度易字第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 103年度聲字第186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 104年9月25日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李鑫連前於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2年4月16日執行完畢出監。徐煥哲①前於102年 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桃簡字 第14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②於10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桃交簡字第4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③於10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1407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7月確定。前揭②、③案各罪刑,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79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與前揭①案罪刑入監接續執行,於104年2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 付保護管束出監,迄104年4月30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 二、陳世覺、羅美蘭、王雅萍均明知其無資力得以經營公司,或無專業能力得以擔任公司負責人,亦無實際經營公司之意,且其非無社會經驗之人,而係有相當智識程度,可預見將其名義借予他人擔任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可能使他人利用虛設公司開立無實際交易內容之不實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分別受陳慧珍、賴淑娟、李鑫連、徐煥哲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吳志恆」之成年男子等人之邀,由陳世覺、羅美蘭及蔡宗成(拘提中)先後擔任三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合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0號4樓之1)之登記負責人(陳世覺任期自103年2月6日起至104年10月18日止;羅美蘭任期自104年10月19日起至 104年12月14日止;蔡宗成任期自104年12月15日起至今);羅美蘭、王雅萍及陳芊諭(通緝到案,另為審理)則先後擔任加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加齡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0號4樓之2)之登記負責人(羅美蘭任期自103年2月24 日起至104年12月20日止;王雅萍任期自104年12月21日起至105年4月26日止,上述期間並未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陳芊諭任期自105年4月27日起至今);羅美蘭、王雅萍先後擔任加齡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加齡健康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0號1樓)之登記負責人(羅美蘭任期自104 年4月8日起至104年12月20日止;王雅萍任期自104年12月21日起至今);陳慧珍係三合公司、加齡公司、加齡健康公司等3家公司(下稱三合公司等3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陳世覺、羅美蘭、王雅萍等5人亦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 。陳世覺、羅美蘭、王雅萍、陳慧珍、賴淑娟、李鑫連、徐煥哲等人均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狀況,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三合公司部分: 陳慧珍、陳世覺、羅美蘭、蔡宗成(另行審結)、賴淑娟、李鑫連、徐煥哲等7人,明知三合公司未實際銷貨與如附表 一所示之濟安事業有限公司等13家營業人,竟與「吳志恆」共同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及填具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104年9月起至105年7月間止,推由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三合公司名義,虛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91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億2,700萬3,851元、稅 額合計1,635萬198元,交予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並經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持上開進項憑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幫助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合計1,635萬198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 (二)加齡公司部分: 陳慧珍、羅美蘭、陳芊諭(另行審結)、賴淑娟、李鑫連、徐煥哲等6人,明知加齡公司未實際銷貨與如附表二所示之 斯曼妮毛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5家營業人,竟與「吳志恆」共同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及填具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104年9月起至105年10月間止,推由姓名年籍 不詳之人以加齡公司名義,虛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78紙,銷售額合計1億1,222萬2,850元、稅額合計561萬1,144元,交予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 並經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持上開進項憑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幫助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合計561萬1,144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 (三)加齡健康公司部分: 陳慧珍、羅美蘭、王雅萍、賴淑娟、李鑫連、徐煥哲等6人 ,明知加齡健康公司未實際銷貨與如附表三所示之俊錡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等6家營業人,竟與「吳志恆」共同基於幫助 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及填具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 104年11月起至105年8月間止,推由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加 齡健康公司名義,虛開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34紙,銷售額合計5,048萬2,780元、稅額合計252萬4,173元,交予如附表三所示之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並經如附表三所示之營業人持上開進項憑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幫助如附表三所示之營業人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合計252萬4,173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 三、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之1條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亦規定至明。查本判決後述所採各項審判外陳述證據,被告陳世覺、羅美蘭、王雅萍、賴淑娟、陳慧珍、李鑫連、徐煥哲及其等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期日明示同意作為本案證據(本院卷第237頁),且公訴人、被告等及其等辯護人 對於本判決所引用之上開證據,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聲明異議,再經本院審酌後,認為其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等瑕疵存在,且證據力亦未明顯偏低,資為證據,並無不當,爰肯認具證據能力。 二、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因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陳世覺、羅美蘭、陳慧珍、李鑫連、徐煥哲均矢口否認有何上揭犯行,被告陳世覺辯稱:伊沒有虛開發票,伊只有掛人頭負責人云云;被告陳世覺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陳世覺只是三合公司的登記負責人,並沒有實際參與三合公司的運作;被告陳世覺之所以擔任三合公司的掛名負責人,是因為被告陳世覺跟被告陳慧珍有乾姐弟相稱,他們並不是互不認識的陌生人,而且是交情非常的深厚,因此被告陳世覺相信情同姐弟的被告陳慧珍,不會濫用被告陳世覺掛名負責人的名義去做非法交易,當然被告陳世覺在相信被告陳慧珍的情況下,同意擔任三合公司的負責人,這並不違反常理,確實被告陳世覺是成年人,擔任公司人頭負責人,可能預見的範圍是公司可能會欠稅、公司可能會倒閉,所以最多最多公司負責人可能要應付政府給予的賦稅,即積欠課稅的部分的繳稅義務,甚至是公司倒閉後債主討債的部分,這部分是掛名公司負責人主要上會預見、認知的,這才是符合常軌,被告陳世覺掛名公司負責人,本身也有正當工作,何須去配合幫助他人逃漏稅;商業會計法的第1款要明知,要直 接故意而非間接故意,依照最高法院的見解,如果是間接故意的話,並不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這個案件裡面,被告陳世覺從來沒有參與三合公司的經營,被告陳世覺對於發票的部分,不知道到底公司運作是否不實的事項而記入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云云;被告羅美蘭辯稱:伊都不知道,發票不是伊開的,伊知道被告陳慧珍有拿文件給伊簽名,伊比較有印象的是加齡健康公司確實有做公司負責人,其餘2間公 司沒有印象云云;被告陳慧珍辯稱:伊在104年11、12月左 右因為公司營運不好,伊已經請會計師康健良辦歇業,後續發生的事情伊不清楚,在104年11、12月前,三合公司、加 齡公司、加齡健康公司都是伊在做實際負責人沒錯,起訴書所載三合公司104年9月、10月,加齡公司104年9、10月、加齡健康公司104年11、12月交易對象伊沒什麼印象,應該要 看單據才會清楚,三合公司、加齡公司、加齡健康公司都是做醫美相關的產品云云;被告李鑫連固坦承上開公司負責人變更部分由伊送件,再由被告賴淑娟至國稅局領用之統一發票交給伊,再交給被告徐煥哲,被告徐煥哲再交給「吳志恆」之事實,然辯稱:被委託仲介方面伊承認,至於發票方面伊就沒有開立了云云;被告徐煥哲固坦承被告賴淑娟至國稅局領之統一發票交給被告李鑫連,被告李鑫連再交給伊,伊再交給「吳志恆」之事實,然辯稱:發票不是伊開的,被告李鑫連叫伊簽伊就簽,整個公司的行業怎麼樣伊根本不清楚,公司在哪裡伊也不知道,他只是叫伊簽名伊就簽名,講真的伊只知道這點是伊的錯,伊沒有搞清楚資料的含意是怎樣,伊都不知道就簽名,伊只是沒有看那個資料的含意是什麼就簽名了云云;被告徐煥哲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按照商業會計法71條第1款的規定,行為人主觀上要明知道對於所填載 或登載的內容要為不實的事項,才會構成本件的構成要件,起依照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行為人主觀上也必須要有 幫助他人逃漏稅的幫助故意,然如剛剛被告徐煥哲所述,被告徐煥哲只是受被告李鑫連的指示,被告李鑫連介紹他一個走路工的工作,被告徐煥哲並沒有參與到三合公司實際開立發票的行為,況且被告徐煥哲也與三合公司的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都不相認識,且就如證人即被告陳慧珍所述,像加齡公司所開立的發票,所交給的也都是被告李鑫連,被告徐煥哲並沒有參與,所以被告徐煥哲根本不知道三合等公司所開立的發票為不實,被告徐煥哲其實是不符合商業會計法中主觀的要件,還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的幫助故意云云。被告王雅萍坦承其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為加齡健康公司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賴淑娟坦承辦理上開公司負責人變更及領用統一發票之事實。惟查: (一)被告陳世覺、羅美蘭及蔡宗成先後擔任三合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陳世覺任期自103年2月6日起至104年10月18日止;被告羅美蘭任期自104年10月19日起至104年12月14日止;被告蔡宗成任期自104年12月15日起至今;被告羅美蘭、王雅 萍及陳芊諭先後擔任加齡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羅美蘭任期自103年2月24日起至104年12月20日止;被告王雅萍任期 自104年12月21日起至105年4月26日止;被告陳芊諭任期自 105年4月27日起至今;被告羅美蘭、王雅萍先後擔任加齡健康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羅美蘭任期自104年4月8日起至 104年12月20日止;被告王雅萍任期自104年12月21日起至今,均為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等情,為被告陳世覺、王雅萍所坦承,並有加齡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影本4份(他 7829號卷三第1至4頁)、加齡公司設立登記表卷三第7至32 頁)、三合公司設立登記表(他7829號卷三第33至79頁)、加齡健康公司設立登記表(他7829號卷三第80至113頁)附 卷在憑。又上開被告王雅萍認罪如附表三之犯罪事實、被告賴淑娟認罪如附表一編號二至五、附表二編號二至三、附表三編號三至四之犯罪事實,以及三合公司、加齡公司、加齡健康公司分別開立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統一發票,經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 ,以每2月為1期申報營業稅時,充作進項憑證,用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稅額等情,此有證人高盛隆、張俊錡、郭耀宗、曾銘鐘、林明正、沈宏毅、林貫世、利威德、巫玉琴、周林臻、林峻名、溫璿、曾瑞彥之證述可稽(國稅局卷二第1454頁、第951頁、第988至990頁、第1061至1063頁、第1074至1075頁、第1118頁,他 7829號卷一第220至231頁、第67頁正反面,他7829號卷二第8至17頁反面、第173至182頁,他7829號卷三第190至191頁 ),並有三合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加齡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加齡健康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三合公司申報書(按年度)查詢、三合公司進項來源明細、三合公司銷項去路明細、三合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三合公司涉嫌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三合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三合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401)(104年10月、12月,105年2月、4月、6月、8月)、查詢統一發票領用商號資料、加齡公司申報書(按年度)查詢、加齡公司進項來源明細、加齡公司銷項去路明細、加齡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加齡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加齡公司涉嫌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加齡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104年10月、12月,105年2月、4月、6月、8月、10月)、加齡健康公司申報書(按年度 )查詢、加齡健康公司進項來源明細、加齡健康公司銷項去路明細、加齡健康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加齡健康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加齡健康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104年12月,105年2月、4月、6月、8月)、查詢統一發票領用商號資料、三合公司營業稅稅籍 資料查詢作業列印、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三合公司變更登記表、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書、三合公司設立登記表、營業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康健良提出之領取發票簽收記錄、三合公司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三合公司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加齡公司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加齡公司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加齡健康公司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加齡健康公司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國稅局卷一第1至4頁、第8至16頁、第18至133頁、第227至第339頁、第425至426頁、第469至483頁)、加齡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加齡公司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書、加齡公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等資料、加齡公司建立統一發票管制檔、加齡公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及營業人委託代理人領取統一發票購票證委託書(賴淑娟領取)、加齡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加齡健康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加齡健康公司變更登記表、加齡健康公司建立統一發票管制檔(國稅局卷二第751至第837頁、第1163至1254頁、第1260頁)、加齡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依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編製)、加齡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依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編製)(他7829號卷一第52至53頁)、加齡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影本4份、加齡公司設立登記表、三合公司設立 登記表、加齡健康登記表(他7829號卷三第1至4頁、第7至 113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8年5月14日中區國稅四字 第1081007324號函及所附統一發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8 年10月21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81012890號函及所附「三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加齡股份有限公司、加齡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委任代理領取統一發票購票證委任書、申請集中購買統一發票申請書等資料(本院卷二第23頁、第37至43頁、第45至79頁、第81至83頁、第103頁、第105至114頁)在卷足憑,上情均堪認定。從 而被告王雅萍、賴淑娟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二)被告陳世覺、羅美蘭、陳慧珍、李鑫連、徐煥哲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1.證人吳佳芸於偵查中證稱:「(任職期間為何?)104年10 月底、11月初左右」、「(你任職期間三合公司等3家公司 的實際負責人是何人?)就是我剛剛說的陳汝依也就是陳慧珍」等語(他7829號卷二第9頁正反面);又於本院審理時 證稱:「(妳是否任職過在南屯區大正街6號4樓的三合公司?)對」、「(三合公司的董事長是何人?)陳董事長,我有點忘記名字」、「(可否指出是在庭上的哪一位?)(證人當庭指被告陳慧珍)」、「(在三合公司時,被告陳慧珍都如何自稱她自己?)我們都叫她陳董,我記得有另外一個名字,但是已經太久,所以我已經忘記了」、「(是否叫陳汝依?)對」、「(妳回答「我於103年3月5日受僱於三合 健康公司,於104年11月中離職」,是否如此?)對」、「 (妳在任職三合公司期間,有無誰要求妳開立假發票?)有」、「(可否指出是哪一位?)但是董事長說是她的乾哥哥還是誰,也是姓陳,是一個年紀稍長的男生,我們也是叫他陳董」、「(陳岳鴻嗎?)對」、「(是董事長陳汝依即陳慧珍,跟一個叫陳岳鴻的叫妳開假發票?)應該是說,董事長跟我們說之後陳岳鴻會常常到我們辦公室,有需要協助的地方就幫他忙」、「(妳講協助跟假發票是不同的事情,所謂的協助有無很明白指出是假發票?)沒有」、「(那妳怎麼知道是假發票?)陳岳鴻是有一次拿了一疊,好像是廠商跟銷售的名單給我們,他說這些是需要開發票,我拿給我們櫃檯看,櫃檯說可是我們沒有這些品項,這會不會是在開假發票」、「(妳如何回答陳岳鴻?)我跟陳岳鴻說我們需要請示一下」、「(後來妳有請示誰?)後來我們有請示陳汝依」、「(陳汝依如何回答妳?)我不知道那時公司是否有什麼營運狀況,陳汝依說是這是必要的程序什麼的,後來我們覺得不太對勁,就一起離職」、「(所以那時妳就發現,有可能公司要妳開假發票的事情?)對」、「(大概在何時妳遇到陳岳鴻拿一疊單據要請你們開假發票?)我剛剛看我離職是11月中,所以應該是11月初的時候」、「(剛剛妳回答妳是103年3月份開始任職,一直到104年11月,在103年3 月到後期104年11月時,這中間沒有人要妳開過假發票?) 沒有」、「(也就是妳從103年3月份任職,一直到妳離職,這中間妳都沒有看過陳世覺?)我只有聽過陳世覺的名字」、「(妳在哪裡聽過陳世覺的名字?)譬如要去勞健保跑郵局的時候會有負責人蓋章,就這樣而已,就只有看過那個名字,但我沒有看過這個人」、「(陳世覺就是負責人?)對」、「(陳世覺的印章都放在何處?)在王小玲那邊」、「(所以妳任職期間都沒有看過陳世覺?)沒有」、「(妳剛剛說有一天陳岳鴻拿了一些公司銷售的單據?)是他手寫的」、「(手寫的單據叫妳開發票,妳說因為這些品項都是公司沒有銷售的品項,所以妳就沒有開?)是我拿給我們櫃檯看,櫃檯他說我們沒有這些也沒辦法KEY,他這樣跟我說」 、「(當時的櫃檯承辦人是誰?)就是劉瑋琛」、「(劉瑋琛說沒有辦法KEY?)對,劉瑋琛說因為沒有這些品項,是 不是在開假發票,所以劉瑋琛也拒絕」、「(妳剛剛所說要求開發票的情形,你們有無回報公司主管說,這個情形跟法律規定不太符合?)有」、「(妳有跟陳汝依討論這個情形?)我有問過一次」、「(陳汝依跟妳回應說,如果妳覺得有疑慮的話妳就不要繼續做,是否如此?)我是跟我的直屬主管講過這件事,後來我才去找董事長討論這件事」、「(請提示證人吳佳芸偵訊筆錄第5頁,妳回答「大約在104年10月底陳岳鴻有拿一疊公司名稱要我跟劉瑋琛開立發票,劉瑋琛看完後有跟我說,這些公司跟我們公司沒有往來,可能是開假發票,我們有跟陳慧珍反應,陳慧珍有告訴我們這是公司必要的程序,當時我不是很瞭解陳慧珍在說什麼,所以我跟劉瑋琛就一起辭職,我並沒有開立陳岳鴻要我們開立之發票」,這段過程是否屬實?提示並告以要旨)對」、「(陳岳鴻拿的那個發票,是三合公司根本沒有往來的公司的名稱?)對」、「宏隆科技公司有無跟三合公司往來?)沒有」、「(妳是否知道陳岳鴻是宏隆科技公司的負責人?)知道」、「(陳岳鴻自稱他是什麼樣的身分?)他只有說他是「陳董」,那時陳汝依跟我們說是她的乾哥哥還是什麼,反正感覺好像是親戚」等語(本院卷第196至211頁)。 2.證人康健良於偵查中證稱:「(陳慧珍表示跟你說要更換負責人後他們就沒有開過發票,為何你的陳述是申報的發票是去公司櫃臺收取?)我一開始就是跟陳慧珍接洽,而且都約在他們的醫美診所收發票,他們除了三間公司外還有一家醫美診所,到105年6月為止我們都是到醫美診所收發票,我都是跟陳慧珍聯絡,確定都是跟她本人收記帳費的」、「(陳慧珍有無跟你表示過要變更三家公司負責人?)有,他有這樣講過」、「(他表示過,那你如何處理?)應該是有幫他做變更」、「(變更負責人的人如何找到?)都是陳慧珍提供的」、「(蔡宗成、王雅萍、陳芊諭等人是何人找來擔任三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加齡股份有限公司、加齡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人頭負責人?)我不認識他們。我對應的對象就是陳慧珍,這些負責人應該是陳慧珍提供的,我要是有相關資料都是去醫美診所那邊拿的,至於如何變更負責人,是不是透過我們事務所去變更負責人我要回去查」、「(提示國稅局移送卷宗卷一P287,三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購票證領用書變更登記換發是由余德和去領?)我請他幫忙的」等語(他7829號卷一第175至176頁);又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你從事什麼工作?)記帳業」、「(你是仲益記帳的負責人?)是」、「(辦理公司負責人登記的部分,都是陳慧珍交給你的?)北部那邊,後來好像有一位陳岳鴻說他要遷到北部,如果有資料的話,提供給他們去辦變更」、「(你是跟陳岳鴻先認識,才認識陳慧珍?)對」、「(變更的這些負責人去申請營業登記人的時候,你有無帶他們去臨櫃辦理?)如果是我們辦的話,我們會請小姐去辦理」、「(登記負責人要不要去臨櫃填寫表格跟確認?)要去國稅局簽名」、「(所以登記負責人都要出示證件,由你們小姐陪同,之後到國稅局去登記?)大部分,有的是這樣,有的是自己去簽名」、「(所以這些登記負責人,都知道在相關帳冊及領取發票的部分要負責任?)應該是這樣,應該大家都知道才對」、「(所以這些登記的負責人都知道,在稅捐上他們有負責繳納稅捐的義務?)是沒錯」、「(為何陳慧珍不擔任負責人,而由其他這些來路不明的人擔任負責人?)我所知道,有時候可能是陳慧珍自己信用不好,有這個原因,就是說她可能本身要跟銀行往來,自己信用不好,就請她親人來擔任負責人」、「(你的意思是說,陳慧珍本身有債信不良的情況下,無法登記為負責人,是否如此?)不是,是說以後她公司要跟銀行往來就比較不方便,而且她覺得她有比較欠銀行錢,銀行可能會追討她的債權」、「(你有無替三合公司、加齡公司領取發票?)在台中的時候應該是有」、「(你領取發票的時候交給誰?)一般我們都是送到他們公司,有時他們自己過來拿」、「(有無給你簽認單據?)有」、「(有無跟陳慧珍確認?)其實我都照他們的意思來做,如果他們要過來拿的話,她一定有交代說以後都是由誰來負責,我們就是依照她的意思做處理」、「(陳慧珍跟你說都是以她的意思為主,是這個意思?)是沒錯」、「(你有無負責替她申報營業稅過程的文件?)有」、「(你幫三合公司等三家公司相關的記帳、是報稅事宜,全部都是跟陳汝依聯繫?)其實陳汝依都有交代說以後就找小姐,陳汝依有交代說我們以後找會計小姐聯絡就可以了」、「(陳汝依是叫你去找他們公司會計小姐拿發票,或是要報稅的紀錄?)是」、「(你是否知道陳汝依跟三合公司、加齡公司是何關係?)剛開始都是找陳汝依,我的感覺就是說,剛開始都是陳汝依在負責」、「(你那時認為陳汝依是公司的實際負責人?)都是陳汝依在經手」、「(請提示本院卷二第105頁三合公司請領購買統一發票申請書,這是否你幫三 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去國稅局請領購買統一發票的申請書?提示並告以要旨)是」、「(上面是寫104年11月,但 是你剛剛說你104年1月就開始接三合公司的記帳事務,之前你有無替三合公司申購空白統一發票?)我們記帳跟購買發票都是連帶的,有記帳就是有幫它買發票」、「(請你去購買發票,也是陳汝依即陳慧珍請你去買發票的?)是這樣沒錯」、「(你剛剛說你們記帳的業務,是包括記帳以及購買發票?)是」、「(主要是陳慧珍即陳汝依委託你的?)對」、「(你先前說,在三合公司變更公司負責人的時候你也有幫忙辦理,公司負責人變更之後,那些大小章、發票章你都是交給誰?)有的客戶放在我們這邊,有的客戶再拿回去」、「(三合公司是放在你這邊,還是由他們自己,例如陳慧珍拿回去?)因為過那麼久了,可能客戶會比較清楚一點」等語(本院卷第213至223頁),並有康健良提出之說明書及付款簽收簿、領取發票簽收記錄(國稅局卷一第422至427頁)在卷可稽。 3.證人即被告陳慧珍於審理時證稱:「(妳是否擔任三合公司、加齡公司、加齡健康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你們這個公司是在做什麼?)三合公司是做產品銷售、多層次傳銷,加齡公司有一個醫美診所」、「(你說從104年的時 候,這三家公司的營運狀況就很不好,如何會認識陳岳鴻?)在104年的8、9月份,陳岳鴻是我一個阿姨介紹的朋友, 陳岳鴻後來來公司,陳岳鴻說他可以處理一些醫療上的問題,跟假如有一些債務,不是債務,就是說資金上的調度」、「(妳雖然是擔任實際負責人,為何登記負責人都是別人?為什麼原因妳不擔任登記負責人?)因為我之前的一些信用上的問題,就是銀行債信的問題,所以我沒有擔任負責人,因為那時本來想說要買儀器的話,可能需要銀行貸款之類的,但是之前我全部都是用現金去購買」、「你是否有委託康健良,替你們公司辦理負責人變更事項,以及申購發票?)對,但我要說的是,104 年11月之後的,其實這些人我都不認識,我完全都不認識,我只認識羅美蘭跟陳世覺,其他我都不認識,後面怎麼變更我完全都不知道,我請康健良來診所的時候,我就跟康健良說什麼時候可能要換負責人,因為公司可能沒有辦法再繼續,陳岳鴻說他要接手,陳岳鴻是說他要買下這公司,可是陳岳鴻就已經欠我錢,陳岳鴻也沒有錢給我,後來我說那我就把公司結束掉,因為我也沒有辦法再經營下去,應該是說,我的醫美診所還是在做,只是我把公司結束掉,所以這些發票,我之前的發票我沒有去逃漏稅,我也沒有開不實的發票,我完全沒有,剛才我們三合公司的吳佳芸說電腦開發票,那個說實在我也不會用,我完全都不會用那種東西」、「(為何妳之前都要自稱叫陳汝依?)是算命的老師說用這個名字會賺錢」、「(妳是在庭被告陳世覺的乾姐姐?)對」、「(當時為何要拜託陳世覺掛名當三合公司的負責人?)我跟陳世覺說,因為我自己信用也不好,當時我的未婚夫本身是一個上櫃公司的老闆,他也不要出面,他認為可以請家人,我們自己親人比較親來幫忙」、「(所以事實上陳世覺只是掛名的公司負責人,妳才是實際公司的營運負責人?)對」、「(你們有無賣書給宏隆科技?)沒有」、「(陳世覺在擔任掛名三合公司人頭負責人的這段期間,陳世覺有無參與公司的經營?)沒有,陳世覺只是關心而已」、「(所以陳世覺對於三合公司的記帳、發票、稅務部分不會介入跟參與?)不會」、「(妳有無請被告羅美蘭擔任三合公司的登記負責人?)有」、「(羅美蘭有有無同意?)我不知道我哪一間是用羅美蘭的名字,但我那時是請羅美蘭擔任負責人」、「(妳怎麼跟羅美蘭講的?)我就跟羅美蘭說,請她擔任公司的負責人」、「(妳有無說要擔任哪一家公司的負責人?)我那時候有講,但是我現在講的我不知道是哪一間公司」、「(羅美蘭有無同意?)有」、「(羅美蘭說她沒有擔任三合公司的負責人,三合公司的願任同意書不是她簽名的,對羅美蘭所述有何意見?)可是那時我有請羅美蘭擔任負責人」、「(提示電子卷證編號210,上面「羅美蘭」的簽名,是否羅美蘭簽的?提示並告 以要旨)是,這是我阿姨的字」等語(本院卷第225至234頁),並有被告羅美蘭提出之三合公司董事(董事長、監察人)願任同意書、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董事會議事錄、董事願任同意書(他7829號卷三第117至119頁)、加齡健康公司董事願任同意書、董事會簽到簿(他7829號卷三第120至 122頁)、加齡公司董事願任同意書、董事會簽到簿、董事 長願任同意書(他7829號卷三第123至126頁)在卷可稽。 4.證人即被告賴淑娟於偵查中證稱:「(提示國稅局移送資料:三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三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開立17張發票合計金額4337萬8237元、稅額216萬8912元給宏其興業有限公司,交易情 形為何?)我在這間公司擔任負責人只有幾個月之後我立刻更換負責人,我是被姓徐的騙的,他將我的身分證拿去影印,都不是我簽的我也是被害者之一」、「(提示國稅局移送卷宗一附件19-1,你去事務所簽收加齡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加齡股份有限公司相關發票資料時,係何人指示?)李鑫連」、「(李鑫連指示你做這些事時,那段期間還認識哪些人?)徐煥哲、還有一個我忘記名字,但是上次有指認過,只有這兩個人,去桃園是看到徐煥哲和李鑫連,其他人還有小凱等,我不認識他們,也沒有跟他們打交道」、「(妳拿到之購票證後購買之空白發票都是何人開立?)我只知道發票拿給李鑫連,後續怎麼做我不清楚」等語(他7829號卷一第40頁反面、第174頁,他7829號卷二第16頁反面);又 於審理時證述:「(妳在105年4月到6月之間,是否有代理 宏基鑫公司、佳聖公司、加齡公司去申購發票?)有」、「(是誰帶妳去的?)是李鑫連跟我說,叫我去什麼地方領什麼」、「(妳不是說陳芊諭叫妳去的?)陳芊諭打電話給我。(後改稱)不是,是李鑫連打電話給我,我跟陳芊諭講的,說要領發票」、「(請提示賴淑娟106年10月20日偵訊筆 錄第3頁,妳有無簽收加齡健康股份有限公司105年3月到8月的統一發票、公司大小章等資料?提示並告以要旨)是說去幫他們買那些東西是不是?有」、「(是誰叫妳去的?)李鑫連」、「(妳是否認識徐煥哲?)我不認識他」、「(妳先前有無見過徐煥哲?)完全都不認識」等語(本院卷第 235至239頁)。 5.證人即同案被告李鑫連於偵查中證稱:(「有無在宏基鑫有限公司、三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加齡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加齡股份有限公司任職?)這四家我都有送件過,但沒有在這四家公司工作過」、「(承上,加齡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加齡股份有限公司核准函及加齡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2月發票,你簽收後交給何人?)我交給徐換哲」、「(據賴淑娟表示、宏基鑫有限公司、加齡股份有限公司、加齡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發票是交給你,有何意見?)對,賴淑娟拿到的東西都有交給我,我再拿給徐換哲」、「(承上,上述發票交給何人?)我對的都是徐換哲」、「(三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加齡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加齡股份有限公司及宏基鑫有限公司,你都有送件?)是的」、「(委託書只有宏基鑫有限公司、加齡股份有限公司?)對,只有委託書,我沒有帶其他公司的委託書,有三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書、加齡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是王雅萍叫我送的,這部分沒有委託書,另外我有將徐煥哲帶來,所以三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委託書沒有帶」、「(何人委託你送件?)都是徐煥哲」、「(變更負責人事宜,可以委託會計事務所或記帳事務所即可,為何要委託你跑來台中辦理?)因為徐煥哲在吳志恆那裡工作,幫吳志恆送件,徐煥哲跟我是好朋友,徐煥哲稱我大哥,徐煥哲身體不好,叫我幫忙他跑臺中的件。我有看過吳志恆跟徐煥哲」、「(吳志恆跟徐煥哲做什麼的?)要問徐煥哲比較清楚。件是徐煥哲交給我的。不是吳志恆交給我的。徐煥哲、吳志恆不讓我知道他們做什麼,因為他們公司的事,我們只是跑跑腿,無法過問,是徐煥哲拿給我送件,我們為了賺錢,我完成之後拿給徐煥哲」、「(有無在宏基鑫有限公司、三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加齡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加齡股份有限公司任職?)這四家我都有送件過,但沒有在這四家公司工作過」、「(提示國稅局移送卷宗卷一附件19-1,是否你本人簽收?)是我簽的」、「(承上,加齡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加齡股份有限公司核准函及加齡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2月發票,你簽收後交給何人?)我交給徐 換哲」、(「你拿到宏基鑫有限公司、加齡股份有限公司空白發票後交給何人?)拿給徐煥哲」等語(他7829號卷一第44頁反面、第45頁,第221頁正反面)。 6.證人王小玲警詢及偵查時證稱:「(台端於104年10月31日 離職後,將資料交接與何人?是否仍有應陳慧珍之要求回公司處理相關業務?離職後曾在公司地址遇到陳世覺嗎?原因?)資料交與陳汝依,離職後曾回去提醒陳汝依尚有哪些應付帳款該付款。我曾在公司遇到陳世覺,他來拿公司所開立的支票明細,因為他曾是加齡健康公司之負責人,至於是何時遇到他,我已不記得。我曾回公司找櫃台聊天,那段時間我在準備考試,聽到劉瑋琛、吳佳芸說,陳汝依請他們倆開立鉅額發票,他們倆在當天就離開公司。我曾經也被陳汝依要求開立鉅額發票,但是我認為這不是我應該做的事,所以,我拒絕了」、「(三合公司等3家公司實際負責人為何人 ?)是陳慧珍。我們都是聽慧珍的調派。經營公司的人也是陳慧珍」、「(提示照片,此人是不是陳慧珍?)是的。他自稱陳汝依」、「(提示國稅局移送資料:三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加齡股份有限公司、加齡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及取得不實發票明細表)三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自104年9月至105年8月間取得77張不實發票金額2億1320萬2298元、 稅額1066萬116元及開立91張不實銷項發票金額3億2700萬 3851元、稅額1635萬 198元;加齡股份有限公司104年9月至105年10月間、取得不實發票20張金額1億1156萬3955元、稅額557萬8200元,開立78張不實發票金額1億1222萬2850元、稅額561萬1144元;加齡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自104年11月至105年8月間,取得11張不實發票金額4612萬5804元、稅額230萬6292元,開立不實發票34張金額5048萬2780元、稅額 252萬4173元,為何三合公司等3家公司取得及開立大量的進銷項不實憑證?)我在2、3年前10月份離職,因為曾經有些陳慧珍的朋友來他的公司,陳慧珍口頭跟我說要開幾張發票,我說我不願意,因為沒有收營收。我離職之後,我有聽同事說,陳慧珍有要求他們開發票,但我不知道開發票的情形,這些同事也當天就離職了。後來他們也有打電話給我,問我可不可以開發票,我說不行。這些開立、取得這些不實發票的情形,我不知道」、「(據陳慧珍表示,她有跟康健良表示要更換負責人,並請你將公司發票及購票證等資料請妳交給康健良,之後她就沒過問你公司的事了,你何時將三合公司等3家公司的購票證等資料交給康健良?)我那時104年10月以前的會計公司是鉦鑫公司,會計師姓名是曾品如,在彰化。我不認識康健良」、「(你離職後,再回公司去幫忙至何時?作哪些工作?)我陸續有出現,一直到105年1月、2月,我105年年中還是年底參加國考,是會計丙級檢定。我回去沒有刻意要幫什麼,我離職時就已經將東西還給陳慧珍,我只是幫忙跑跑銀行、櫃臺也會幫忙跑銀行,因為我也可以順便回去做醫美的療程」、「(105年1、2月為止,陳慧 珍一直有在處理三合公司等3家公司的業務?)有,我回公 司幫忙期間都有看過陳慧珍,是陳慧珍請我幫忙,不然我也不會幫忙,比如說他們流程不懂,我會說一下,比如說會計師幾號會來收資料等流程」等語(國稅局卷一第402至403頁,他7829號卷一第223頁反面至第224頁反面)。 7.經互核證人吳佳芸、康健良、王小玲所述,可見決定三合公司、加齡公司、加齡健康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等事宜係透過被告陳慧珍決定辦理,被告陳世覺擔任三合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大小章則交由三合公司職員處理,則被告陳慧珍、陳世覺實難再諉稱其對於公司登記、領用統一發票等事項不清楚或不知情,而被告陳慧珍可實質控制三合公司、加齡公司、加齡健康公司之人事或營業登記事宜,為三合公司、加齡公司、加齡健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等事實,亦堪認定。又依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慧珍所述,被告羅美蘭確實親自簽署三合公司、加齡公司、加齡健康公司董事願任同意書,同意擔任三合公司、加齡公司、加齡健康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羅美蘭辯稱該等願任同意書係偽造等語,核與事實不符,自非可採。另互核證人即同案被告賴淑娟、李鑫連所述,可認被告徐煥哲、李鑫連確實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有協助三合公司、加齡公司、加齡健康公司辦理登記事宜、領用統一發票等事項。 (三)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 明文。依現今社會生活經驗,一般人申請設立公司並擔任負責人並無困難之處,且擔任公司負責人者可代表公司行使權利,對於公司而言至關重要,若於特殊原因或欲躲避檢警、主管機關之追緝取締,要無使用根本未實際參與決策、經營之他人為公司負責人之必要,而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以虛構交易事實,提供他人申報而逃漏稅捐之犯罪模式,乃一般使用他人身分證件者常見之非法利用類型,迭經大眾傳播媒體再三披露。而倘如公司與他人無交易事實,卻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將幫助其他營利事業逃漏營業稅捐,此為至明之理;而公司設立既以營利為目的,日常經營運作上,並無可能不進貨或不銷售貨物以營收,當無可能完全不開立發票。查被告陳世覺擔任三合公司負責人之時,已年滿32歲之成年人,應有相當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可得預見其等提供個人身分證件、印章,允諾擔任名義負責人,復親自在公司變更登記文件上簽名,及前往稅捐機關以公司負責人身分在變更登記申請書上簽名,再親自或委由他人領取統一發票開立使用,被告陳世覺主觀上並非不能預見其上開行為,將使被告陳慧珍有遂行前開犯行之可能性,從而被告陳世覺雖無明知之直接故意,仍有協助或幫助被告陳慧珍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不確定故意;及有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及幫助犯他人逃漏稅捐之不確定故意。另被告徐煥哲於案發時已年滿35歲,具有一定智識程度及基本事理判斷能力,被告徐煥哲知悉只需提供身分證件及相關資料即可擔任登記之人頭負責人,可見被告徐煥哲當知登記為公司負責人並非困難之事,實際經營公司者或要求其登記為人頭負責人之人何不自行登記擔任即可,又何需費盡心思、想方設法、找尋根本無意經營公司之被告蔡宗成、陳芊諭、王雅萍等人來擔任人頭負責人?是被告徐煥哲對於上情自無從諉為不知,衡情自當對其所協助辦理公司登記、領用統一發票等事項,應具合理懷疑,是其可預見他人得直接或輾轉以該公司名義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給其他納稅義務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該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當有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之不確定故意,而與被告李鑫連、賴淑娟、陳慧珍等人構成該等犯罪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節,堪予認定。 (四)綜上所述,堪認被告陳世覺、羅美蘭、陳慧珍、李鑫連、徐煥哲所辯,要屬事後卸責之詞,俱無可信,是被告陳世覺、羅美蘭、陳慧珍、李鑫連、徐煥哲、王雅萍、賴淑娟等人所犯事證已臻明確,犯行洵堪認定,各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被告陳慧珍為附表一、二、三之犯行後,公司法第8條第3項於107年8月1日再修正為「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 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查三合公司、加齡公司、加齡健康公司均由被告陳慧珍實際負責,被告陳世覺、羅美蘭、蔡宗成、陳芊諭、王雅萍等人僅是掛名之登記負責人,並未參與公司營運等情,業如前述,是被告陳慧珍固實質控制三合公司、加齡公司、加齡健康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然依修正前之規定仍非屬三合公司、加齡公司、加齡健康公司負責人,無從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責,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 為有利,被告陳慧珍上開犯行,應適用修正前公司法第8條 關於公司負責人之規定。 (二)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 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三類。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之原始憑 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 號判決參照)。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1號、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處罰者,係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 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商業登記 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足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處罰者,僅限於商業負責人、 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未具上開身份者,應與有該身份者共犯,始有依該法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為一獨立之犯罪型態,為獨 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二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59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法第31條第1項 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再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 862號判決要旨、73年台上字第1886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是核被告陳世覺就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告羅美蘭就如附 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及附表三編號1所示;被告王雅萍 就如附表三所示;被告賴淑娟就如附表一編號2至5、附表二編號2至3及附表三編號3至4所示;被告陳慧珍就如附表一、二、三所示;被告李鑫連、徐煥哲就如附表一編號2至5、附表二編號2至3及附表三所示所為(即每2個月為1期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一、二、三、所載各營業人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其等與「吳志恆」、姓名年籍不詳之人間,分別就附表一至三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陳慧珍、賴淑娟、李鑫連、徐煥哲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然先後與具商業負責人身分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三合公司、加齡公司、加齡健康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應論以共同正犯(而被告陳慧 珍、賴淑娟、李鑫連、徐煥哲雖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 ,以共同正犯論,但本院審酌被告陳慧珍為實際負責人,被告賴淑娟、李鑫連、徐煥哲前開犯行次數,爰不依同條但書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四)關於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 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 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是應分別視其犯罪時間係在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之前或之後,而分別依連續犯論以一罪,或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548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陳世覺、羅美蘭、王雅萍、賴淑娟、陳慧珍、李鑫連、徐煥哲等人分別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各期申報營業稅中開具不實統一發票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皆應以每一期營業稅繳納(即每2個月)期間作為認定幫助逃漏營 業稅及登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罪數,上開各期內之數次舉動,均為實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單一目的所為,宜認定為接續犯之單一法律行為,均論以一罪,再被告等人於各期所犯上開二罪,局部行為重疊,應以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較重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論處。 (五)被告羅美蘭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附表三編號1所示3次犯行;被告王雅萍所為如附表三所示4次犯行;被 告賴淑娟所為如附表一編號2至5、附表二編號2至3及附表三編號3至4所為8次犯行;被告陳慧珍就如附表一、二、三所 為12次犯行;被告李鑫連、徐煥哲就如附表一編號2至5、附表二編號2至3及附表三所為各10犯行,其等行為互殊,犯意各別,均應予分論併罰。 (六)被告陳世覺前於民國10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桃交簡字第19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4年9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賴淑娟前於102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中簡字第16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於103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86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4年9月25日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李鑫連前於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 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2號判決處有期 徒刑7月確定,於102年4月16日執行完畢出監。被告徐煥哲 ①前於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桃簡字第14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②於10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桃交簡 字第4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③於103年間因施用 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1407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前揭②、③案各罪刑,嗣經本 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79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 定後,與前揭①案罪刑入監接續執行,於104年2月3日縮短 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出監,迄104年4月30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是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 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陳世覺、徐煥哲上開前案分別係公共危險、施用毒品案件,與本案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罪質、犯罪手法與態樣均不相同,亦難據以逕認其有何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被告賴淑娟、李鑫連上開前案分別係詐欺、竊盜案件,與本案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罪質均為財產法益犯罪,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 量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 (七)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世覺、羅美蘭、王雅萍分別為三合公司、加齡公司、加齡健康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陳慧珍為三合公司、加齡公司、加齡健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被告賴淑娟、李鑫連、徐煥哲共同辦理公司登記及領用統一發票,竟與「吳志恆」、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開立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不實內容發票,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對政府管理稅捐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危害非輕,所為實有不該,再衡酌其等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二第244頁 ),及各自於本案犯行參與之程度、犯罪期間長短、逃漏稅捐金額、詐取退稅金額多寡及俱未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 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本案關於沒收部分,一律均適用修正後刑法沒收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羅美蘭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一間公司一個月1萬元,但有匯 過來的只有一家公司而已,是加齡健康診所,其他的我沒有拿到。不曉得領幾個月,差不多領8個至9個月,沒有超過10萬元」等語,有審判筆錄(本院卷第275至276頁)在卷可稽,堪認被告羅美蘭擔任加齡健康公司名義負責人(即附表三編號1)之報酬約為2萬元(計算式:2個月x10,000元=20, 000),是其本案犯罪所得1萬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被告李鑫連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有車資,三趟共5000元車資」等語,亦有審判筆錄(本院卷第276頁 )在卷可稽,堪認被告李鑫連之報酬約為5,000元,是被告 李鑫連本案犯罪所得5,000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前開規定宣 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徐煥哲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我不知道那是什麼錢,他帶我去走路工,叫我簽名就簽名,好了之後他會拿1000元至3000元不等,我沒有記錯的話他帶我去過差不多三、四趟,每次都給我1000元至3000元左右,我不知道是那個什麼錢,我只知道是他帶我去打工賺的錢,跟著他去,他叫我簽名我就簽名,他給我這個錢。總共有1萬多元」等 語,亦有審判筆錄(本院卷第276頁)在卷可稽,是本院以 有利被告徐煥哲之1萬元認定為其犯罪不法利益之金額,是 其本案犯罪所得1萬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被告陳世覺、王雅萍、賴淑娟、陳慧珍為本案犯行並無犯罪所得,為其等於審理時供陳明確,且本案既無證據證明被告陳世覺、王雅萍、賴淑娟、陳慧珍有犯罪所得,即不對其宣告沒收及追徵。另被告陳世覺、王雅萍雖分別為三合公司、加齡健康之登記負責人,使如附表一、三所示之公司得以逃漏營業稅,惟該逃漏稅捐性質上,亦非屬被告陳世覺、王雅萍因犯本罪之犯罪所得,故本件尚無應依刑法第38條之1有 關犯罪所得應予沒收或追徵之問題,而係應由國稅局依法向營業人核定補徵或追徵稅額之範疇,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7條第1項、 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賓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實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陳玟珍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 │附表一:三合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 │ │ │ ├──┬───┬─────┬─────┬─────┬─────┬──────┬──────┬────────┬──────┤ │編號│營業稅│行為人 │營業人名稱│發票月份 │發票號碼 │ 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宣告罪刑 │沒收 │ │ │申報期│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間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04年9│陳世覺(三│宏隆科技有│104年9月 │RR00000000│305,775元 │15,289元 │陳世覺共同犯商業│羅美蘭未扣案│ │ │、10月│合公司登記│限公司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犯罪所得新臺│ │ │份 │負責人)、├─────┼─────┼─────┼──────┼──────┤第一款之填製不實│幣貳萬元沒收│ │ │ │羅美蘭(三│斯曼妮毛織│104年10月 │RN00000000│391,750元 │19,588元 │會計憑證罪,處有│之,於全部或│ │ │ │合公司登記│企業股份有├─────┼─────┼──────┼──────┤期徒刑參月,如易│一部不能沒收│ │ │ │負責人)、│限公司 │104年10月 │RN00000000│349,800元 │17,490元 │科罰金,以新臺幣│或不宜執行沒│ │ │ │陳慧珍 │ ├─────┼─────┼──────┼──────┤壹仟元折算壹日。│收時,追徵其│ │ │ │ │ │104年10月 │RN00000000│219,000元 │10,950元 │ │價額。 │ │ │ │ │ ├─────┼─────┼──────┼──────┤羅美蘭共同犯商業│ │ │ │ │ │ │104年10月 │RN00000000│321,600元 │16,080元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李鑫連未扣案│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犯罪所得新臺│ │ │ │ │ │104年10月 │RN00000000│400,900元 │20,045元 │會計憑證罪,處有│幣伍仟元沒收│ │ │ │ │ ├─────┼─────┼──────┼──────┤期徒刑參月,如易│之,於全部或│ │ │ │ │ │104年10月 │RN00000000│279,000元 │13,950元 │科罰金,以新臺幣│一部不能沒收│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或不宜執行沒│ │ │ │ │ │104年10月 │RN00000000│335,650元 │16,783元 │ │收時,追徵其│ │ │ │ │ ├─────┼─────┼──────┼──────┤陳慧珍共同犯商業│價額。 │ │ │ │ │ │104年10月 │RN00000000│289,000元 │14,450元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有│徐煥哲未扣案│ │ │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犯罪所得新臺│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幣壹萬元沒收│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之,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 │2 │105年1│蔡宗成(三│升裕企業有│105年1月 │AU00000000│91,200元 │4,560元 │陳慧珍共同犯商業│或不宜執行沒│ │ │、2月 │合公司登記│限公司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收時,追徵其│ │ │份 │負責人)、├─────┼─────┼─────┼──────┼──────┤第一款之填製不實│價額。 │ │ │ │陳慧珍、賴│吉風實業有│105年1月 │AU00000000│370,000元 │18,500元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淑娟、李鑫│限公司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連、徐煥哲├─────┼─────┼─────┼──────┼──────┤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宏其興業有│105年1月 │AU00000000│256,000元 │12,800元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賴淑娟共同犯商業│ │ │ │ │ │ │105年1月 │AU00000000│264,000元 │13,200元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會計憑證罪,累犯│ │ │ │ │ │ │105年1月 │AU00000000│272,000元 │13,600元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105年1月 │AU00000000│280,000元 │14,000元 │壹日。 │ │ │ │ │ │ │ │ │ │ │ │ │ │ │ │ │ ├─────┼─────┼──────┼──────┤李鑫連共同犯商業│ │ │ │ │ │ │105年1月 │AU00000000│284,000元 │14,200元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會計憑證罪,累犯│ │ │ │ │ │ │105年2月 │AU00000000│320,000元 │16,000元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105年2月 │AU00000000│326,000元 │16,300元 │壹日。 │ │ │ │ │ │ │ │ │ │ │ │ │ │ │ │ │ ├─────┼─────┼──────┼──────┤徐煥哲共同犯商業│ │ │ │ │ │ │105年2月 │AU00000000│3,990,760元 │199,538元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 │尚柏實業有│105年1月 │AU00000000│76,000元 │3,800元 │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限公司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105年1月 │AU00000000│50,250元 │2,513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2月 │AU00000000│1,758,318元 │87,916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2月 │AU00000000│3,491,620元 │174,581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105年3│蔡宗成(三│大八科技有│105年3月 │BM00000000│884,200元 │44,210元 │陳慧珍共同犯商業│ │ │ │、4月 │合公司登記│限公司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份 │負責人)、│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陳慧珍、賴│ │105年3月 │BM00000000│315,550元 │15,778元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淑娟、李鑫│ │ │ │ │ │期徒刑伍月,如易│ │ │ │ │連、徐煥哲│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105年3月 │BM00000000│653,050元 │32,653元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賴淑娟共同犯商業│ │ │ │ │ │ │105年4月 │BM00000000│496,500元 │24,825元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會計憑證罪,累犯│ │ │ │ │ │ │105年4月 │BM00000000│202,000元 │10,100元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105年4月 │BM00000000│298,700元 │14,935元 │壹日。 │ │ │ │ │ │ │ │ │ │ │ │ │ │ │ │ ├─────┼─────┼─────┼──────┼──────┤李鑫連共同犯商業│ │ │ │ │ │喜統進企業│105年3月 │BM00000000│2,840,728元 │142,036元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有限公司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會計憑證罪,累犯│ │ │ │ │ │ │105年3月 │BM00000000│2,864,406元 │143,220元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105年3月 │BM00000000│3,130,974元 │156,549元 │壹日。 │ │ │ │ │ │ │ │ │ │ │ │ │ │ │ │ │ ├─────┼─────┼──────┼──────┤徐煥哲共同犯商業│ │ │ │ │ │ │105年3月 │BM00000000│6,467,692元 │323,385元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 │ │105年3月 │BM00000000│2,245,166元 │112,258元 │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105年4月 │BM00000000│6,080,621元 │304,031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4月 │BM00000000│3,986,097元 │199,305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鼎緯工程開│105年3月 │BM00000000│4,288,000元 │214,400元 │ │ │ │ │ │ │發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105年3月 │BM00000000│1,874,000元 │93,7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3月 │BM00000000│1,560,500元 │78,025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4月 │BM00000000│3,785,500元 │189,275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4月 │BM00000000│3,856,000元 │192,8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4月 │BM00000000│3,500,800元 │175,04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4月 │BM00000000│6,486,000元 │324,300元 │ │ │ │ │ │ │ │ │ │ │ │ │ │ ├──┼───┼─────┼─────┼─────┼─────┼──────┼──────┼────────┤ │ │4 │105年5│蔡宗成(三│方足國際有│105年5月 │CD00000000│1,950,536元 │97,527元 │陳慧珍共同犯商業│ │ │ │、6月 │合公司登記│限公司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份 │負責人)、│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陳慧珍、賴│ │105年5月 │CD00000000│3,293,472元 │164,674元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淑娟、李鑫│ │ │ │ │ │期徒刑伍月,如易│ │ │ │ │連、徐煥哲│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105年5月 │CD00000000│1,955,113元 │97,756元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賴淑娟共同犯商業│ │ │ │ │ │ │105年5月 │CD00000000│2,844,765元 │142,238元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會計憑證罪,累犯│ │ │ │ │ │ │105年5月 │CD00000000│2,227,619元 │111,381元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105年5月 │CD00000000│2,413,858元 │120,693元 │壹日。 │ │ │ │ │ │ │ │ │ │ │ │ │ │ │ │ │ ├─────┼─────┼──────┼──────┤李鑫連共同犯商業│ │ │ │ │ │ │105年5月 │CD00000000│1,521,190元 │76,060元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會計憑證罪,累犯│ │ │ │ │ │ │105年6月 │CD00000000│2,093,061元 │104,653元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105年6月 │CD00000000│1,108,225元 │55,411元 │壹日。 │ │ │ │ │ │ │ │ │ │ │ │ │ │ │ │ │ ├─────┼─────┼──────┼──────┤徐煥哲共同犯商業│ │ │ │ │ │ │105年6月 │CD00000000│2,837,656元 │141,883元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 │ │105年6月 │CD00000000│2,691,299元 │134,565元 │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105年6月 │CD00000000│3,030,556元 │151,528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6月 │CD00000000│2,207,527元 │110,376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6月 │CD00000000│1,355,374元 │67,769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6月 │CD00000000│3,329,005元 │166,45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6月 │CD00000000│2,108,410元 │105,421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6月 │CD00000000│788,832元 │39,442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6月 │CD00000000│273,732元 │13,687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宏其興業有│105年5月 │CD00000000│2,456,625元 │122,831元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5月 │CD00000000│4,370,736元 │218,537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5月 │CD00000000│4,348,902元 │217,445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5月 │CD00000000│3,665,004元 │183,25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6月 │CD00000000│4,840,253元 │242,013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6月 │CD00000000│3,392,760元 │169,638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6月 │CD00000000│6,468,600元 │323,43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6月 │CD00000000│3,980,907元 │199,045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6月 │CD00000000│3,861,690元 │193,085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宏基鑫有限│105年5月 │CD00000000│1,040,000元 │52,000元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5月 │CD00000000│3,073,050元 │153,653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5月 │CD00000000│3,786,400元 │189,32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5月 │CD00000000│6,870,500元 │343,525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5月 │CD00000000│5,828,300元 │291,415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6月 │CD00000000│1,567,460元 │78,373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6月 │CD00000000│5,413,800元 │270,69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6月 │CD00000000│7,350,400元 │367,52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6月 │CD00000000│2,613,000元 │130,65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裕奇企業有│105年5月 │CD00000000│1,994,125元 │99,706元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5月 │CD00000000│1,444,899元 │72,245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5月 │CD00000000│4,225,113元 │211,256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5月 │CD00000000│3,812,925元 │190,646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5月 │CD00000000│1,814,403元 │90,72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5月 │CD00000000│4,720,905元 │236,045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5月 │CD00000000│722,240元 │36,112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5月 │CD00000000│3,939,517元 │196,976元 │ │ │ │ │ │ │ │ │ │ │ │ │ │ ├──┼───┼─────┼─────┼─────┼─────┼──────┼──────┼────────┤ │ │5 │105年7│蔡宗成(三│濟安事業有│105年7月 │CV00000000│45,542,000元│2,277,100元 │陳慧珍共同犯商業│ │ │ │、8月 │合公司登記│限公司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份 │負責人)、│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陳慧珍、賴│ │105年7月 │CV00000000│46,500,000元│2,325,000元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淑娟、李鑫│ │ │ │ │ │期徒刑伍月,如易│ │ │ │ │連、徐煥哲│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105年7月 │CV00000000│26,000,000元│1,300,000元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賴淑娟共同犯商業│ │ │ │ │ │ │105年7月 │CV00000000│2,790,000元 │139,500元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累犯│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李鑫連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累犯│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徐煥哲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加齡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 │ │ ├──┬───┬─────┬─────┬─────┬─────┬──────┬──────┬────────┤ │ │編號│營業稅│行為人 │ 營業人名 │發票月份 │ 發票號碼 │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宣告罪刑及沒收 │ │ │ │申報期│ │稱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間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04年9│羅美蘭(加│東盟經貿有│104年9月 │RN00000000│360,500元 │18,025元 │羅美蘭共同犯商業│ │ │ │、10月│齡公司登記│限公司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份 │負責人)、│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陳慧珍 │ │104年9月 │RN00000000│249,500元 │12,475元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 │ │ │ │ │ │期徒刑參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104年9月 │RN00000000│230,000元 │11,500元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陳慧珍共同犯商業│ │ │ │ │ │ │104年10月 │RN00000000│228,572元 │11,429元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 │ │104年10月 │RN00000000│360,000元 │18,000元 │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斯曼妮毛織│104年9月 │RN00000000│600,000元 │30,000元 │ │ │ │ │ │ │企業股份有│ │ │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104年9月 │RN00000000│47,600元 │2,38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4年9月 │RN00000000│600,000元 │30,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4年9月 │RN00000000│400,000元 │20,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4年9月 │RN00000000│640,800元 │32,04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4年9月 │RN00000000│275,000元 │13,75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105年7│陳芊諭(加│喜統進企業│105年7月 │CV00000000│3,772,478元 │188,624元 │陳慧珍共同犯商業│ │ │ │、8月 │齡公司登記│有限公司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份 │負責人)、│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陳慧珍、賴│ │105年7月 │CV00000000│8,646,195元 │432,310元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淑娟、李鑫│ │ │ │ │ │期徒刑伍月,如易│ │ │ │ │連、徐煥哲│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105年7月 │CV00000000│8,192,701元 │409,635元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賴淑娟共同犯商業│ │ │ │ │ │ │105年7月 │CV00000000│4,978,926元 │248,946元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會計憑證罪,累犯│ │ │ │ │ │ │105年7月 │CV00000000│2,228,139元 │111,407元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105年7月 │CV00000000│1,671,066元 │83,553元 │壹日。 │ │ │ │ │ │ │ │ │ │ │ │ │ │ │ │ │ ├─────┼─────┼──────┼──────┤李鑫連共同犯商業│ │ │ │ │ │ │105年7月 │CV00000000│1,933,155元 │96,658元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會計憑證罪,累犯│ │ │ │ │ │ │105年7月 │CV00000000│2,356,773元 │117,839元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105年7月 │CV00000000│2,026,943元 │101,347元 │壹日。 │ │ │ │ │ │ │ │ │ │ │ │ │ │ │ │ │ ├─────┼─────┼──────┼──────┤徐煥哲共同犯商業│ │ │ │ │ │ │105年7月 │CV00000000│4,434,705元 │221,735元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 │ │105年7月 │CV00000000│4,238,939元 │211,947元 │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105年7月 │CV00000000│2,109,543元 │105,477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7月 │CV00000000│4,080,963元 │204,048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7月 │CV00000000│3,244,636元 │162,232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7月 │CV00000000│1,154,657元 │57,733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愛諾國際有│105年7月 │CV00000000│1,033,500元 │51,675元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7月 │CV00000000│978,000元 │48,9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7月 │CV00000000│1,170,000元 │58,5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8月 │CV00000000│1,002,000元 │50,1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8月 │CV00000000│858,000元 │42,9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8月 │CV00000000│708,000元 │35,400元 │ │ │ │ │ │ │ │ │ │ │ │ │ │ ├──┼───┼─────┼─────┼─────┼─────┼──────┼──────┼────────┤ │ │3 │105年9│陳芊諭(加│水金鼎木文│105年9月 │DM00000000│380,000元 │19,000元 │陳慧珍共同犯商業│ │ │ │、10月│齡公司登記│化傳媒有限│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份 │負責人)、│公司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陳慧珍、賴│ │105年9月 │DM00000000│350,000元 │17,500元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淑娟、李鑫│ │ │ │ │ │期徒刑伍月,如易│ │ │ │ │連、徐煥哲│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105年9月 │DM00000000│250,000元 │12,500元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賴淑娟共同犯商業│ │ │ │ │ │ │105年9月 │DM00000000│420,000元 │21,000元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會計憑證罪,累犯│ │ │ │ │ │ │105年10月 │DM00000000│380,952元 │19,048元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105年10月 │DM00000000│400,000元 │20,000元 │壹日。 │ │ │ │ │ │ │ │ │ │ │ │ │ │ │ │ │ ├─────┼─────┼──────┼──────┤李鑫連共同犯商業│ │ │ │ │ │ │105年10月 │DM00000000│333,333元 │16,667元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會計憑證罪,累犯│ │ │ │ │ │ │105年10月 │DM00000000│342,857元 │17,143元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君創國際有│105年9月 │DM00000000│238,095元 │11,905元 │壹日。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徐煥哲共同犯商業│ │ │ │ │ │ │105年9月 │DM00000000│266,667元 │13,333元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 │ │105年9月 │DM00000000│352,381元 │17,619元 │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俊錡國際實│105年9月 │DM00000000│1,552,252元 │77,613元 │ │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105年9月 │DM00000000│1,408,226元 │70,411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9月 │DM00000000│3,564,844元 │178,242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9月 │DM00000000│1,202,783元 │60,139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9月 │DM00000000│1,357,669元 │67,883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9月 │DM00000000│3,029,704元 │151,485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9月 │DM00000000│1,406,347元 │70,317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9月 │DM00000000│2,027,600元 │101,38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9月 │DM00000000│2,439,902元 │121,995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10月 │DM00000000│1,049,065元 │52,453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10月 │DM00000000│2,234,339元 │111,717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10月 │DM00000000│1,176,476元 │58,824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10月 │DM00000000│1,647,503元 │82,375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10月 │DM00000000│3,782,236元 │189,112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10月 │DM00000000│4,157,966元 │207,898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10月 │DM00000000│3,418,998元 │170,95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10月 │DM00000000│1,626,604元 │81,33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嶄立科技有│105年9月 │DM00000000│300,000元 │15,000元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9月 │DM00000000│380,000元 │19,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10月 │DM00000000│320,000元 │16,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漢領國際有│105年9月 │DM00000000│262,476元 │13,124元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9月 │DM00000000│214,095元 │10,705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10月 │DM00000000│234,095元 │11,705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10月 │DM00000000│241,714元 │12,086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嚴選名膜有│105年9月 │DM00000000│304,762元 │15,238元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9月 │DM00000000│342,857元 │17,143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9月 │DM00000000│333,333元 │16,667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9月 │DM00000000│266,667元 │13,333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9月 │DM00000000│352,381元 │17,619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9月 │DM00000000│304,762元 │15,238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山三十六│105年10月 │DM00000000│661,905元 │33,095元 │ │ │ │ │ │ │商行 │ │ │ │ │ │ │ │ │ │ ├─────┼─────┼─────┼──────┼──────┤ │ │ │ │ │ │唐琳服飾店│105年10月 │DM00000000│574,381元 │28,719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超級瘋商行│105年10月 │DM00000000│314,190元 │15,71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愛手機商行│105年10月 │DM00000000│730,952元 │36,548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誠通科技有│105年10月 │DM00000000│476,190元 │23,810元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附表三:加齡健康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 │ │ ├──┬───┬─────┬─────┬─────┬─────┬──────┬──────┬────────┤ │ │編號│營業稅│行為人 │ 營業人名 │發票月份 │ 發票號碼 │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宣告罪刑 │ │ │ │申報期│ │稱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間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04年 │羅美蘭(加│久泰實業有│104年11月 │SG00000000│352,000元 │17,600元 │羅美蘭共同犯商業│ │ │ │11、12│齡健康公司│限公司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月份 │登記負責人│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王雅萍│ │104年11月 │SG00000000│750,000元 │37,500元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加齡健康│ │ │ │ │ │期徒刑參月,如易│ │ │ │ │公司登記負│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責人)、陳│ │104年12月 │SG00000000│900,000元 │45,000元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慧珍、李鑫│ │ │ │ │ │壹日。 │ │ │ │ │連、徐煥哲├─────┼─────┼─────┼──────┼──────┤ │ │ │ │ │ │台豐有限公│104年11月 │SG00000000│450,000元 │22,500元 │王雅萍共同犯商業│ │ │ │ │ │司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104年11月 │SG00000000│850,000元 │42,500元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 │104年12月 │SG00000000│500,000元 │25,000元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104年12月 │SG00000000│875,000元 │43,750元 │陳慧珍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104年12月 │SG00000000│550,000元 │27,500元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福氣實業有│104年11月 │SG00000000│878,000元 │43,900元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104年11月 │SG00000000│500,000元 │25,000元 │李鑫連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104年12月 │SG00000000│400,000元 │20,000元 │會計憑證罪,累犯│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徐煥哲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105年1│王雅萍(加│唯創國際股│105年2月 │AU00000000│761,905元 │38,095元 │王雅萍共同犯商業│ │ │ │、2月 │齡健康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份 │登記負責人│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陳慧珍│ │ │ │ │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李鑫連、│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徐煥哲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陳慧珍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 │ │ │ │ │ │期徒刑參月,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李鑫連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累犯│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徐煥哲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105年3│王雅萍(加│東盟經貿有│105年4月 │BM00000000│215,000元 │10,750元 │王雅萍共同犯商業│ │ │ │、4月 │齡健康公司│限公司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份 │登記負責人│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陳慧珍│ │ │ │ │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賴淑娟│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李鑫連、│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徐煥哲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陳慧珍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 │ │ │ │ │ │期徒刑參月,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賴淑娟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累犯│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李鑫連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累犯│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徐煥哲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4 │105年7│王雅萍(加│俊錡國際實│105年7月 │CV00000000│1,005,876元 │50,294元 │王雅萍共同犯商業│ │ │ │、8月 │齡健康公司│業有限公司│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份 │登記負責人│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陳慧珍│ │105年7月 │CV00000000│2,076,334元 │103,817元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賴淑娟│ │ │ │ │ │期徒刑參月,如易│ │ │ │ │、李鑫連、│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徐煥哲 │ │105年7月 │CV00000000│455,080元 │22,754元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陳慧珍共同犯商業│ │ │ │ │ │ │105年7月 │CV00000000│2,554,511元 │127,726元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 │ │105年7月 │CV00000000│611,020元 │30,551元 │期徒刑伍月,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105年7月 │CV00000000│2,907,751元 │145,388元 │ │ │ │ │ │ │ │ │ │ │ │賴淑娟共同犯商業│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105年7月 │CV00000000│1,113,728元 │55,686元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累犯│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105年7月 │CV00000000│1,856,891元 │92,845元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 │ │ │ │105年7月 │CV00000000│2,062,349元 │103,117元 │ │ │ │ │ │ │ │ │ │ │ │李鑫連共同犯商業│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105年7月 │CV00000000│2,389,592元 │119,480元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累犯│ │ │ │ │ │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105年7月 │CV00000000│1,180,153元 │59,043元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 │ │ │ │105年7月 │CV00000000│1,611,220元 │80,561元 │ │ │ │ │ │ │ │ │ │ │ │ │ │ │ │ │ │ ├─────┼─────┼──────┼──────┤徐煥哲共同犯商業│ │ │ │ │ │ │105年7月 │CV00000000│153,659元 │7,680元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 │ │105年7月 │CV00000000│1,538,923元 │76,946元 │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105年7月 │CV00000000│1,534,238元 │76,712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7月 │CV00000000│2,619,225元 │130,961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7月 │CV00000000│3,710,774元 │185,539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7月 │CV00000000│2,866,047元 │143,302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7月 │CV00000000│4,935,990元 │246,8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7月 │CV00000000│2,754,240元 │137,712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8月 │CV00000000│2,563,274元 │128,164元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