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07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鴻章
- 選任辯護人
- 張績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129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就此部分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蔡鴻章犯如附表編號1至8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編號1至8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蔡鴻章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犯如附表編號1至8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編號1至8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壹日,緩刑2 年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 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刑法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言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溢金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 文 │
├──┼────────┼─────────────────┤
│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蔡鴻章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 │
│ │一之(一) │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蔡鴻章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 │
│ │一之(二) │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蔡鴻章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 │
│ │一之(三) │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蔡鴻章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 │
│ │一之(四) │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蔡鴻章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 │
│ │一之(五) │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6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蔡鴻章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 │
│ │二之(一) │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7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蔡鴻章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 │
│ │二之(二) │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8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蔡鴻章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 │
│ │二之(三) │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31294號
被 告 蔡鴻章 男 5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巷00
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鴻章為昭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昭松公司,址設:臺
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總經理。林炳杉(業經起
訴)係昭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昭松公司,址設:臺中
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陳柏宏
(業經起訴)為博涵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涵公司
,址設:臺中市○區○○街0段000巷00號4樓)之登記及實
際負責人、楊國華(業經起訴)為瀅順企業有限公司(下稱
瀅順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1樓)之
登記及實際負責人。緣國立勤益科技大學(下稱勤益科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臺中郵件處理中心(下稱臺中郵件處理中心)於民國10
0年6月至102年間分別辦理「電算中心校園無線網路及光纖
骨幹」等5件採購案公開招標,詎蔡鴻章為使昭松公司或合
作廠商得標上述5件採購案,避免標案因未達合格廠商數3家
而流標,明知博涵公司、瀅順公司均無參加上開標案之真意
,竟與陳柏宏、楊國華、林炳杉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
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並由林炳杉授權昭松公司總經理蔡
鴻章決定投標之標價而不為價格之競爭,並以下列行為參標
上述5件採購案,致勤益科大、臺中地院、朝陽科大及臺中
郵件處理中心之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㈠勤益科大於100年間辦理「電算中心校園無線網路及光纖骨
幹」採購案,林炳杉為形式上確保足夠家數之廠商參與投標
並使昭松公司順利得標承攬,遂與陳柏宏、楊國華、蔡鴻章
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蔡鴻
章同時替博涵公司及瀅順公司電子領標,並以昭松公司股東
林炳杉之配偶顧美梨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
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顧美梨之合庫商銀帳戶),購
買博涵公司與瀅順公司為投標人之押標金各新臺幣(下同)
16萬元支票2張(票號AZ0000000、AZ0000000),再製作相
同規格型錄之投標文件予瀅順公司供招標機關審查,並指派
昭松公司之不知情員工林俊瑋及陳怡潔分別代表博涵公司及
瀅順公司參與開標,並擔任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具領人及授權
書代理人,100年6月2日本標案開標結果,經減價3次由昭松
公司以底價294萬4000元得標。
㈡勤益科大於101年間辦理「電算中心校園光纖主幹建置」採
購案,林炳杉與陳柏宏、楊國華、蔡鴻章共同基於以詐術使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蔡鴻章同時替博涵公司
及瀅順公司電子領標,並以上開顧美梨之合庫商銀帳戶,購
買博涵公司與瀅順公司為投標人之押標金各4萬6000元、4萬
55 00元支票2張(票號AZ0000000、AZ0000000),再製作相
同規格型錄之投標文件予瀅順公司供招標機關審查,指派昭
松公司之不知情員工廖玉琴及陳國祥分別代表博涵公司及瀅
順公司參與開標,並擔任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具領人及授權書
代理人,101年6月7日本標案開標結果,經減價由昭松公司
以8 0萬元得標。
㈢勤益科大於101年間辦理「電算中心超高速乙太網路交換器
(含國秀樓網路建置)」採購案,林炳杉與陳柏宏、楊國華
、蔡鴻章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
,由蔡鴻章替瀅順公司電子領標,並以上開顧美梨之合庫商
銀帳戶,購買博涵公司與瀅順公司為投標人之押標金各1萬
200 0元、1萬2500元支票2張(票號AZ0000000、AZ0000000
),並指派昭松公司之不知情員工廖玉琴及陳怡潔分別代表
博涵公司及瀅順公司參與開標,並擔任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具
領人及授權書代理人,101年7月25日本標案開標結果,經減
價由昭松公司以21萬2000元得標。
㈣臺中郵件處理中心於101年間辦理之「特種郵件封發系統不
斷電及網路設備改工程」採購案,林炳杉與陳柏宏、楊國華
、蔡鴻章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
,由蔡鴻章製作相同規格型錄之投標文件予瀅順公司供招標
機關審查,以上開顧美梨之合庫商銀帳戶,購買瀅順公司及
博涵公司為投標人之押標金各6萬元之支票(票號AZ0000000
、AZ0000000),再指派昭松公司之不知情員工簡宏達、廖
玉琴分別擔任博涵公司及瀅順公司參與開標授權書代理人,
10 1年7月5日本標案開標結果,由博涵公司以168萬8715元
得標。本件採購案於101年8月20日由招標機關辦理竣工驗收
,亦係由蔡鴻章指派不知情員工林育澤及許文進,代表博涵
公司驗收。
㈤臺中地院於102年間辦理「汰換不斷電系統等設備」採購案
,林炳杉與陳柏宏、楊國華、蔡鴻章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
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蔡鴻章指派昭松公司不知情
員工陳國祥替博涵公司電子領標,並以上開顧美梨之合庫商
銀帳戶,購買博涵公司與瀅順公司為投標人之押標金各2萬
800 0元、2萬8500元支票2張(票號AZ0000000、AZ0000000
),再指派昭松公司之不知情員工簡宏達擔任瀅順公司退還
押標金申請書具領人及授權書代理人,惟瀅順公司因「未附
曾承攬政府機關或公、民營事業單位相關財物作業並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經招標機關審查為不合格廠商,102年4月23
日本標案開標結果,經3次減價由昭松公司以底價43萬5000
元得標。
二、林順崇(另行起訴)為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元公
司,址設:新竹市○○路0段0巷000號)之登記及實際負責
人,蔡烈風(另行起訴)為汎高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汎高公
司,址設高雄市○○區○○○街00號1樓)。緣經濟部中部
辦公室、臺北榮民總醫院(下稱臺北榮總)、私立逢甲大學
(下稱逢甲大學)於民國100年4月至101年1月間分別辦理「
不斷電系統」等3件採購案公開招標,詎蔡鴻章為使昭松公
司或合作廠商得標上述3件採購案,避免標案因未達合格廠
商數3家而流標,明知新元公司、瀅順公司、汎高公司均無
參加上開標案之真意,竟與林順崇、楊國華、蔡烈風、林炳
杉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並由
林炳杉授權昭松公司總經理蔡鴻章決定投標之標價而不為價
格之競爭,並以下列行為參標上述3件採購案,致經濟部中
部辦公室、臺北榮總、逢甲大學之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㈠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100年間辦理「不斷電設備」採購案,
林炳杉為形式上確保足夠家數之廠商參與投標並使昭松公司
順利得標承攬,遂與林順崇、楊國華、蔡鴻章共同基於以詐
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蔡鴻章同時替新元
公司及瀅順公司電子領標,及支付新元公司及瀅順公司作為
投標人之押標金,並製作相同規格型錄之投標文件予新元公
司、瀅順公司供招標機關審查,及指派昭松公司之不知情員
工潘政湟及林俊瑋分別代表新元公司及瀅順公司參與開標,
並擔任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具領人及授權書代理人,100年4月
3日本標案開標結果,經減價由昭松公司以102萬4000元得標
。
㈡臺北榮總於100年間辦理「芳名錄導覽系統壹套」採購案,
林炳杉與林順崇、楊國華、蔡鴻章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
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蔡鴻章替新元公司及瀅順公司
領標,再由蔡鴻章以新元公司名義製作相同規格型錄之投標
文件予新元公司、瀅順公司供招標機關審查,昭松公司及瀅
順公司均刻意不派員參加開標及附押標金票據,昭松公司及
瀅順公司經審查為不合格廠商,經減價後由新元公司以66萬
元3000元得標。
㈢逢甲大學於101年間辦理「校園網路機房節能建置暨環境監
控系統建置」採購案,林炳杉與林順崇、蔡烈風、蔡鴻章共
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蔡鴻章
替新元公司、汎高公司領標,及支付新元公司及汎高公司作
為投標人之押標金,再指派昭松公司之不知情員工張家源及
陳國祥分別代表新元公司及汎高公司參與開標,並擔任退還
押標金申請書具領人及授權書代理人,101年1月3日本標案
開標結果,經減價由昭松公司以111萬9000元得標。
三、案經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蔡鴻章固坦承以昭松公司資金為博涵公司瀅順公司
、新元公司、汎高公司領標、支付押標金,及受共同被告林
炳杉指示找上揭公司,並為其等領標、支付押標金等情,然
矢口否認上揭犯行,辯稱:伊沒有犯意等語等語。經查,就
犯罪事實㈠至㈤部分,核與共同被告即證人林炳杉、陳柏
宏、楊國華、證人陳國祥、陳怡潔、廖玉琴、陳建隆、林俊
瑋所述情節,與被告蔡鴻章上揭坦承部分均互核相符,昭松
公司員工亦坦承係受被告蔡鴻章之指示,並有該5件採購案
之採購合約、開標/議價/決標紀錄、廠商投標標封資料、投
標證件審查表、廠商投標標價、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廠商
電子領標紀錄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調閱回覆單資料
、勤益科大「電算中心校園無線網路及光纖骨幹」採購案昭
松公司、瀅順公司規格型錄資料、勤益科大「電算中心校園
光纖主幹建置」採購案昭松公司、瀅順公司規格型錄資料、
瀅順公司及博涵公司規格型錄資料、勤益科大及臺中地院等
4件採購案昭松公司、瀅順公司及博涵公司退還押標金申請
書及授權書;臺中郵件處理中心「特種郵件封發系統不斷電
及網路設備改工程」採購案昭松公司、瀅順公司及博涵公司
參加開標授權書、臺中郵件處理中心「特種郵件封發系統不
斷電及網路設備改工程」採購案昭松公司、瀅順公司規格型
錄資料、臺中郵件處理中心「特種郵件封發系統不斷電及網
路設備改工程」採購案驗收紀錄、顧美梨合庫商銀南屯分行
00 00000000000帳戶帳號與博涵公司合庫商銀南屯分行
0000000 000000帳戶帳號支票申請書及取款憑條、昭松公司
、瀅順公司及博涵公司董監事查詢資料、昭松公司100年、
101年年單位成員查詢資料、昭松公司、瀅順公司及博涵公
司登記資料在卷可佐;就犯罪事實㈠至㈢部分,共同被告
即證人林炳杉、林順崇、蔡烈風、證人潘政湟、林俊瑋、陳
國祥、黃健智、張家源等證述情節,與被告蔡鴻章上揭坦承
部分均互核相符,昭松公司員工亦坦承係受被告蔡鴻章之指
示,並有上開3件採購案之採購合約、之開標/議價/決標紀
錄、廠商投標標封資料、投標證件審查表、廠商投標標價、
歷次招標公告知所有廠商電子領標紀錄、投標公司規格型錄
資料、採購案廠商開標簽到單、投標廠商領回押標金收據、
昭松公司、瀅順公司、新元公司、汎高公司員工資料公司登
記資料在卷可佐,是被告蔡鴻章所辯無非犯後卸責之詞,無
足採信,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按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
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減少弊端,創造良好之競爭環境,使
廠商能公平參與競爭。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之規定,
除有該條第1項所列8款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3家以上合
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上開有3
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
」為國庫節省支出。惟如有陪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
以製造出確有3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係意圖使
市場上競爭之狀態不復存在,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
標制度無法落實,即屬以欺罔之方法致招標機關誤信競爭存
在,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而該當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3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最高法院9
7年度台上字第6855號判決、100年度台上字第6650號判決意
旨參照)。核被告蔡鴻章就上揭犯罪事實、所為,均係犯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
嫌。被告蔡鴻章之上揭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
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林俊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嘉玲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所犯法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