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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90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高思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09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長發
選任辯護人
簡士袲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調偵字第89號、107年度調偵續字第4號、第5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主文

黃長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造「藍海帝國社區」之署押肆枚均沒收。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黃長發(涉嫌其他妨害名譽部分,另為不起訴之處分)及吳樹屏均為臺中市○○區○○○路00號「藍海帝國」社區之住戶,高偉明當時則為「藍海帝國」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黃長發竟於下列時間、地點,為下列行為:

(一)明知其僅係「藍海帝國」社區之住戶,無權以「藍海帝國社區」名義行文,竟基於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接續犯意,於民國(下同)106 年1月4日前某時許,偽冒「藍海帝國社區」之名義,偽造主旨內容為「檢舉『靜宜大學--觀光系』副教授王錦裕,事涉妨害秘密、妨害名譽--毀謗罪等違法情事,損辱貴校聲譽等事件,惠請檢飭查考其在校言行,切勿貽害學子良俗,請查照。」之私文書2 份(下稱甲書函),而在上開甲書函上偽造「藍海帝國社區」署押1 枚;又偽冒「藍海帝國社區」之名義,偽造主旨內容為「檢舉『環球科技大學-美容造型設計系』助教吳樹屏,事涉妨害秘密、妨害名譽-毀謗罪等違法情事,損辱貴校聲譽等事件,惠請檢飭查考其在校言行,切勿貽害學子良俗,請查照。」之私文書2 份(下稱乙書函),亦在上開乙書函上偽造「藍海帝國社區」署押1 枚,而偽造完成以「藍海帝國社區」名義之甲、乙書函等之私文書,並將上開偽造之甲、乙書函等私文書各2 份分別裝入均以「台中市○○區○○○路00號藍海帝國社區00-00000000號」為寄件人之信封內,接續於106 年(起訴書誤載為107 年)1 月4 日上午9 時17分許,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永安郵局(下稱臺中永安郵局),先將上開偽造之甲書函私文書同時分別寄送予教育部高教司大學經營及發展科、靜宜大學校長唐傳義而行使之;後再將上開偽造之乙書函私文書同時分別寄送予教育部高教司大學經營及發展科、環球科技大學校長陳益興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藍海帝國社區管理委員會對外行文之公正性與正確性。

(二)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接續犯意,先後於105 年11月24日上午7時14分許、同年11月25日上午7時58分許、同年12月19日上午6時16分許、同年12月20日下午5時19分許,均在「藍海帝國」社區C棟1樓室內信件收發區,將黏貼在「藍海帝國」社區C棟1樓信箱上之委員名條撕毀,而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藍海帝國社區。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行使偽造私文書、毀損他人物品之犯行,業據被告黃長發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16109號偵字第8頁反面至第9頁反面、第59~60頁,27970號偵字卷第20~21頁,89號調偵字卷第38頁反面至第39頁,本院卷第84、86、215 、226 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高偉明於警詢、偵訊與審理時以及證人即藍海帝國社區秘書卓欣盈於偵訊時分別證述之情節均屬相符(高偉明部分:見6277號偵字第8~9頁、第38頁反面至第40頁,本院卷第85頁;卓欣盈部分:見6277號偵字第56~57頁),並有受文者為教育部高教司大學經營及發展科之甲書函及其信封影本、受文者為環球科技大學校長陳益興之乙書函及其信封影本、員警職務報告、證人高偉明所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藍海帝國社區之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4 張、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藍海帝國社區之監視器光碟片之筆錄、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6年2月24日中政字第1061200140號函檢送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1 片、查詢本局郵件資料及永安郵局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等在卷可稽(見27970號偵字卷第7~8、11 、9~10、12頁,6277號偵字卷第7 、10~11、24~25、39~40頁,16109 號偵字卷第19、22、24~25頁)。綜上,可知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各該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黃長發就犯罪事實一之(一)所為,係犯刑法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接連偽造「藍海帝國社區」之署押於上開甲、乙2 書函,共計偽造4 份該等私文書上,且於密接時間內,將偽造之甲書函私文書分別寄交予教育部高教司大學經營及發展科、靜宜大學校長唐傳義而加以行使,復將偽造之乙書函私文書寄送予教育部高教司大學經營及發展科、環球科技大學校長陳益興而接續行使之,損害同一被害人藍海帝國社區且所侵害之法益皆屬相同,是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再者,被告偽造前揭甲、乙書函上「藍海社區帝國」之署押,分別均係偽造甲、乙書函之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且偽造該甲、乙書函等私文書之低度行為,亦分別應為行使該等甲、乙書函等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均不另論罪。

(二)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之(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被告於105 年11月24日起至同年12月20日之密接時間內,在藍海帝國社區C棟1樓室內信件收發區之同一地點,以同樣之方式,接連4 次撕毀藍海帝國社區C棟1樓信箱上之委員名條,所侵害者皆為同一被害人藍海帝國社區,且侵害法益皆屬相同,是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三)被告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自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前未曾犯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素行良好,然其因與同社區住戶王錦裕、吳樹屏就社區事務產生爭執,未思理性溝通解決紛爭,竟逕自冒用上開社區名義而為偽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足生損害於該社區管理委員會對外行文之公正性與正確性,又不尊重對社區財產之管理使用,所為誠屬不該以及前揭各委員名條價值非重,復未積極與被害人和解,取得被害人之諒解,惟考量被告於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刑法第219 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1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被告所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偽造署押共計4枚,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在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項下宣告沒收。而本案偽造之上開甲、乙書函各2份,共計4份偽造之私文書已經分別交付予教育部高教司大學經營及發展科、靜宜大學校長唐傳義、環球科技大學校長陳益興,而均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自不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明、侯詠琪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芳瑜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思大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偽造之私文書                  │偽造署押        │
├──┼───────────────┼────────┤
│ 1  │寄予教育部高教司大學經營及發展│偽造「藍海帝國社│
│    │科之偽造甲書函上              │區」署押1枚     │
├──┼───────────────┼────────┤
│ 2  │寄予靜宜大學校長唐傳義之偽造甲│偽造「藍海帝國社│
│    │書函上                        │區」署押1枚     │
├──┼───────────────┼────────┤
│ 3  │寄予教育部高教司大學經營及發展│偽造「藍海帝國社│
│    │科之偽造乙書函上              │區」署押1枚     │
├──┼───────────────┼────────┤
│ 4  │寄予環球科技大學校長陳益興之偽│偽造「藍海帝國社│
│    │造乙書函上                    │區」署押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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