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7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其祿 曾懷德 蔡嘉陞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 偵字第25967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陳 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復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本院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主 文 方其祿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曾懷德、蔡嘉陞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方其祿係址設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漢昍記帳士事務所負責人、曾懷德係址設彰化縣○○市○○○路000號1樓興發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下稱興發公司)之負責人、蔡嘉陞係址設臺中市○區○○路○○路0段00號3樓總太興業有限公司(下稱總太公司)之負責人、李瑞欣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之4邦群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下稱邦群公司)之負責人、湯富斌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1樓富斌汽車有限公司(下稱富斌公司)之負責人、林紀群則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2樓福多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福多公司)之負責人、陳昭瑋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8樓之7壹玖陸捌餐飲有限公司(下稱壹玖陸 捌公司)之負責人(李瑞欣、湯富斌、林紀群、陳昭瑋均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曾懷德、蔡嘉陞、陳昭瑋、李瑞欣、湯富斌、林紀群分別於如附件所示之時間,欲辦理如附件所示之公司設立登記,惟均因資力不足,無法籌足如附件所示之資本額,且明知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需繳足資本額方得登記,不得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竟與方其祿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分別委託方其祿先後於如附件所示之時間,將如附件所示之相關公司出資款項,存入如附件所示之上開公司籌備處帳戶內,惟隨即於如附件所示之時間將上開款項領出,復將前開已繳足資本額之相關交易明細提供予不知情之會計師查核製作不實之公司設立資本額查核報告書,連同各該公司之設立登記申請書、委託書、公司籌備處活期存款存摺帳戶資料、公司股東同意書及公司章程等資料,持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臺中市政府(起訴書誤載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申請核發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致不知情之臺中市政府承辦公務員誤以為上開各公司之資本額均已繳足,且未於繳交後立即領出,而分別准予辦理設立登記,足生損害於臺中市政府對於商業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1、被告方其祿、曾懷德、蔡嘉陞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2、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昭瑋、李瑞欣、林紀群、湯富斌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3、臺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總太公司、興發公司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設立登記表、股東繳納現金款明細表、股東同意書、各公司籌備處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委託書。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方其祿、曾懷德、蔡嘉陞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方其祿、曾懷德、蔡嘉陞均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分別為:被告方其祿所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罪,共6罪, 願各受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 算1日之宣告;被告曾懷德、蔡嘉陞所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前段之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罪,分別願受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日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55 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公司法第9條第 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214條。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 1 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件: ┌─┬─┬─┬───┬───┬─────┬──────────┬──────┬─────────────────┬──────────┐ │編│公│共│出借款│欲辦理│資本額(新 │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資│存款日期、 │存款憑條帳號 │將調借之款項存、提之│ │號│司│犯│項予公│公司登│臺幣)帳戶│金來源 │取款日期 │(類別、傳票編號、金額) │帳戶、時間 │ │ │負│ │司負責│記之時│名稱、帳號│(帳戶名稱及所屬銀行│ │& │ │ │ │責│ │人之人│間 │ │、帳號) │ │取款憑條帳號 │ │ │ │人│ │ │ │ │ │ │(類別、傳票編號、金額) │ │ ├─┼─┼─┼───┼───┼─────┼──────────┼──────┼─────────────────┼──────────┤ │一│曾│方│方其祿│104. │興發公司 │①吳彥辰(臺中商業銀│①104.11.09 │①000-00-0000000 │方其祿於104年11月09 │ │ │懷│其│ │11.09 │300萬元、 │ 行營業部) │②104.11.10 │ (取款、0718、197萬5000元) │日分別自吳彥辰臺中商│ │ │德│祿│ │ │興發公司籌│ 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 │業銀行營業部帳號 │ │ │ │ │ │ │備處曾懷德│②劉欣迪(臺中商業銀│ │ (存款、0856、197萬5000元) │000-00-0000000號帳號│ │ │ │ │ │ │021-22- │ 行北屯分行) │ │ 000-00-0000000 │、劉欣迪臺中商業銀行│ │ │ │ │ │ │0000000 │ 000-00-0000000 │ │ (取款、0528、102萬5000元) │北屯分行帳號 │ │ │ │ │ │ │ │ │ │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存款、0855、102萬5000元) │內提款197萬5000元、 │ │ │ │ │ │ │ │ │ │②000-00-0000000 │102萬5000元,合計300│ │ │ │ │ │ │ │ │ │ (取款、072、300萬元) │萬元存入興發公司籌備│ │ │ │ │ │ │ │ │ │ 000-00-0000000 │處曾懷德臺中商業銀行│ │ │ │ │ │ │ │ │ │ (存款、0204、117萬元) │西屯分行帳號021-22-1│ │ │ │ │ │ │ │ │ │ 000-00-0000000 │123103號帳戶內,復於│ │ │ │ │ │ │ │ │ │ (存款、0205 、183萬元) │翌日再自興發公司內將│ │ │ │ │ │ │ │ │ │ │300萬元分次領出。 │ │ │ │ │ │ │ │ │ │ │300萬元分次領出。 │ ├─┼─┼─┼───┼───┼─────┼──────────┼──────┼─────────────────┼──────────┤ │二│李│方│方其祿│105. │邦群公司 │吳彥辰(臺中商業銀行│①105.01.04 │①000-00-0000000 │方其祿於105年01月04 │ │ │瑞│其│ │01.04 │100萬元、 │營業部) │②105.01.05 │ (取款、0053、100萬元) │日自吳彥辰臺中商業銀│ │ │欣│祿│ │ │邦群公司籌│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 │行營業部帳號010-20-1│ │ │ │ │ │ │備處李瑞欣│ │ │ (存款、0550、100萬元) │236090號帳戶內提款 │ │ │ │ │ │ │032-22- │ │ │②000-00-0000000 │100萬元,存入邦群公 │ │ │ │ │ │ │0000000 │ │ │ (取款、0608、84萬元) │司籌備處李瑞欣臺中商│ │ │ │ │ │ │ │ │ │ 000-00-0000000 │業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 │ │ │ │ │ │ │ │ │ (存款、0173、84萬元)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000-00-0000000 │內,復於翌日再自邦群│ │ │ │ │ │ │ │ │ │ (取款、0584 、15萬元) │公司上開帳戶內將100 │ │ │ │ │ │ │ │ │ │ │萬元分次領出。 │ ├─┼─┼─┼───┼───┼─────┼──────────┼──────┼─────────────────┼──────────┤ │三│湯│方│方其祿│105. │富斌公司 │①吳彥辰(臺中商業銀│①105.06.01 │①000-00-0000000 │方其祿於105年06月01 │ │ │富│其│ │06.01 │300萬元、 │ 行營業部) │②105.06.02 │ (取款、0455、198萬7500元) │日分別自吳彥辰臺中商│ │ │斌│祿│ │ │富斌公司籌│ 000-00-0000000 │③105.06.03 │ 000-00-0000000 │業銀行營業部帳號 │ │ │ │ │ │ │備處湯富斌│②劉欣迪(臺中商業銀│ │ (取款、0457、101萬2500元) │000-00-0000000號帳號│ │ │ │ │ │ │036-22- │ 行北屯分行) │ │ 000-00-0000000 │內提款198萬7500元、 │ │ │ │ │ │ │0000000 │ 000-00-0000000 │ │ (存款、0526、300萬元) │自劉欣迪臺中商業銀行│ │ │ │ │ │ │ │ │ │②000-00-0000000 │北屯分行帳號 │ │ │ │ │ │ │ │ │ │ (取款、00057、65萬7421元)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000-000000000 │內提款101萬2500元, │ │ │ │ │ │ │ │ │ │ (存款、000153、65萬7421元) │合計共300萬元,存入 │ │ │ │ │ │ │ │ │ │ 000-00-000000 │富斌公司籌備處湯富斌│ │ │ │ │ │ │ │ │ │ (取款、00056、58萬1630元) │臺中商業銀行太平分行│ │ │ │ │ │ │ │ │ │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存款、000152、58萬1630元) │內,復於105年06月02 │ │ │ │ │ │ │ │ │ │ 000-00-0000000 │日、03日再自富斌公司│ │ │ │ │ │ │ │ │ │ (取款、00055、37萬6122元) │上開帳戶內將300萬元 │ │ │ │ │ │ │ │ │ │ 000-00-0000000 │分次領出。 │ │ │ │ │ │ │ │ │ │ (存款、000151、37萬6122元) │ │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 │ (取款、00054、39萬8175元) │ │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 │ (存款、000150、39萬8175元) │ │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 │ (取款、00053、87萬5912元) │ │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 │ (存款、000154、87萬5912元) │ │ │ │ │ │ │ │ │ │ │③000-00-0000000 │ │ │ │ │ │ │ │ │ │ │ (取款、0023、11萬2740元) │ │ ├─┼─┼─┼───┼───┼─────┼──────────┼──────┼─────────────────┼──────────┤ │四│蔡│方│方其祿│105. │總太公司 │吳彥辰(臺中商業銀行│①105.06.06 │①000-00-0000000 │方其祿於105年06月06 │ │ │嘉│其│ │06.06 │100萬元、 │營業部) │②105.06.07 │ (取款、00041、100萬元) │日自吳彥辰臺中商業銀│ │ │陞│祿│ │ │總太公司籌│000-00-0000000 │③105.06.08 │ 000-00-0000000 │行營業部帳號010-20-1│ │ │ │ │ │ │備處蔡嘉陞│ │ │ (存款、00166、100萬元) │236090號帳戶內提款 │ │ │ │ │ │ │020-22- │ │ │②000-00-0000000 │100萬元,存入總太公 │ │ │ │ │ │ │0000000 │ │ │ (取款、0023、10萬1300元) │司籌備處蔡嘉陞臺中商│ │ │ │ │ │ │ │ │ │ 000-00-0000000 │業銀行中正分行帳號 │ │ │ │ │ │ │ │ │ │ (取款、0022、17萬2100元)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000-00-0000000 │內,復於105年06月07 │ │ │ │ │ │ │ │ │ │ (取款、0021、21萬4600元) │日、08日內再自總太公│ │ │ │ │ │ │ │ │ │③000-00-0000000 │司上開帳戶內將100萬 │ │ │ │ │ │ │ │ │ │ (取款、0101、2萬7450元) │元分次領出。 │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 │ (存款、0253、2萬7450元) │ │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 │ (取款、0102、9550元) │ │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 │ (存款、0255、9550元) │ │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 │ (取款、0046、25萬7500元) │ │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 │ (取款、0047、21萬9500元) │ │ ├─┼─┼─┼───┼───┼─────┼──────────┼──────┼─────────────────┼──────────┤ │五│林│方│方其祿│105. │福多公司 │吳彥辰(臺中商業銀行│①105.06.13 │①000-00-0000000 │方其祿於105年06月13 │ │ │紀│其│ │06.08 │200萬元、 │營業部) │②105.06.14 │ (取款、000061、200萬元) │日自吳彥辰臺中商業銀│ │ │群│祿│ │ │福多公司籌│000-00-0000000 │③105.06.15 │ 000-00-0000000 │行營業部帳號010-20-1│ │ │ │ │ │ │備處林紀群│ │ │ (存款、000225、200萬元) │236090號帳戶內提款 │ │ │ │ │ │ │043-22- │ │ │②000-00-0000000 │200萬元,存入福多公 │ │ │ │ │ │ │0000000 │ │ │ (取款、00027、15萬6500元) │司籌備處林紀群臺中商│ │ │ │ │ │ │ │ │ │ 000-00-0000000 │業銀行清水分行帳號 │ │ │ │ │ │ │ │ │ │ (取款、00026、16萬1284元)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000-00-0000000 │內,復於105年06月14 │ │ │ │ │ │ │ │ │ │ (取款、00028、17萬1216元) │日、15日內再自福多公│ │ │ │ │ │ │ │ │ │ 000-00-0000000 │司上開帳戶內將200萬 │ │ │ │ │ │ │ │ │ │ (取款、00029、27萬4712元) │元分次領出。 │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 │ (存款、00121、27萬4712元) │ │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 │ (取款、00042、29萬1420元) │ │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 │ (存款、00122、29萬1420元) │ │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 │ (取款、00045、27萬1868元) │ │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 │ (存款、00123、27萬1868元) │ │ │ │ │ │ │ │ │ │ │③000-00-0000000 │ │ │ │ │ │ │ │ │ │ │ (取款、034、19萬5200元) │ │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 │ (取款、00052、16萬5235元) │ │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 │ (存款、00171、16萬5235元) │ │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 │ (取款、00053、31萬2565元) │ │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 │ (存款、00172、31萬2565元) │ │ ├─┼─┼─┼───┼───┼─────┼──────────┼──────┼─────────────────┼──────────┤ │六│陳│方│方其祿│105. │壹玖捌陸公│吳彥辰(臺中商業銀行│①105.06.16 │①000-00-0000000 │方其祿於自吳彥辰臺中│ │ │昭│其│ │06.15 │司100萬元 │營業部) │②105.06.17 │ (取款、00045、100萬元) │商業銀行營業部帳號 │ │ │瑋│祿│ │ │、壹玖捌陸│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公司籌備處│ │ │ (存款、00148、100萬元) │內提款100萬元,存入 │ │ │ │ │ │ │陳昭瑋031-│ │ │②000-00-0000000 │壹玖捌陸公司籌備處陳│ │ │ │ │ │ │00-0000000│ │ │ (取款、0045、42萬3000元) │昭瑋臺中商業銀行南臺│ │ │ │ │ │ │ │ │ │ 000-00-000000 │中分行帳號 │ │ │ │ │ │ │ │ │ │ (存款、0143、42萬3000元)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000-00-0000000 │內,復於翌日再自壹玖│ │ │ │ │ │ │ │ │ │ (取款、0044、57萬8000元) │捌陸公司上開帳戶內將│ │ │ │ │ │ │ │ │ │ 000-00-0000000 │100萬元分次領出。 │ │ │ │ │ │ │ │ │ │ (存款、0142、57萬800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