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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8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李進清高思大施吟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8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嘉佑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七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第5 行至第6 行「並禁止接見通信」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亦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三、第5 行至第6 行「並禁止接見通信」部分,對照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及判決理由欄之記載,顯有贅載之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李進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施吟蒨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88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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