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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1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陳怡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1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韋奇

      沈得愷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主文欄「吳偉奇」,均應更正為「吳韋奇」。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吳偉奇」之記載,顯係「吳韋奇」之誤載,自均應更正為「吳韋奇」,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怡珊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16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