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1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韋奇
沈得愷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主文欄「吳偉奇」,均應更正為「吳韋奇」。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吳偉奇」之記載,顯係「吳韋奇」之誤載,自均應更正為「吳韋奇」,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