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4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鍾貴堯王品惠施懷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4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珉漳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謝逸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5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珉漳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柒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廖珉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相關卷證可佐,且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共2 罪),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8日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足見其犯罪嫌疑重大,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畏重罪而逃亡之高度誘因,依合理判斷,被告逃匿以規避本案審判、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程序,於同年4 月1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先予敘明。

二、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 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 次為限,第三審以1 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7 年7 月4 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為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經斟酌被告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則係最輕本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或滅證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即已該當「相當理由」之認定標準,不以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68 號裁定看法相同)。而被告明知毒品對健康之戕害及法律杜絕毒品之禁令,仍為本件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且被告2 次販賣毒品之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及1 萬3,000 元,其遭查獲後被查扣之愷他命總驗餘淨重共57.6681 公克,足見其法紀觀念淡薄,其面對販賣第三級毒品之重罪,自難期待其能坦然接受本案之審判及執行,於此情形下,堪認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復參酌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之行為,助長毒品氾濫,危害社會治安及國人健康甚鉅,基於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羈押仍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

四、綜上所述,本院權衡「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復審酌全卷及相關事證,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必要均未消滅,且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取代,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 年7 月12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 月。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施懷閔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42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