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30號
107年度重訴字第1982號
107年度重訴字第249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暐傑
- 選任辯護人
- 陳偉展律師
- 被告
- 羅培哲
- 選任辯護人
- 朱逸群律師
- 被告
- 史忠誠
- 選任辯護人
- 鄭弘明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蕭立俊律師
- 被告
- 楊宗霖
- 選任辯護人
- 蕭立俊律師
- 被告
- 焦台欣
- 被告
- 羅于翔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歐優琪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林暐傑、羅培哲、史忠誠、楊宗霖、焦台欣、羅于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暐傑、羅培哲、史忠誠、楊宗霖、焦台欣、羅于翔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1月6日第一審判決,均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均僅泛稱不服判決,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