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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3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江文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30號

                  107年度重訴字第1982號

                  107年度重訴字第249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暐傑
選任辯護人
陳偉展律師
被告
羅培哲
選任辯護人
朱逸群律師
被告
史忠誠
選任辯護人
鄭弘明律師
選任辯護人
蕭立俊律師
被告
楊宗霖
選任辯護人
蕭立俊律師
被告
焦台欣
被告
羅于翔
共同選任辯護人
歐優琪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林暐傑、羅培哲、史忠誠、楊宗霖、焦台欣、羅于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暐傑、羅培哲、史忠誠、楊宗霖、焦台欣、羅于翔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1月6日第一審判決,均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均僅泛稱不服判決,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江文玉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30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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