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1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坤 選任辯護人 王有民律師 張居德律師 曾澤宏律師 參與訴訟人 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即負責人 陳世坤 代 表 人 即監察人 陳永鑫 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815 號被告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世坤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被告如成立犯罪,則被告以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聚合發公司)負責人身分,為聚合發公司逃漏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該部分之不法犯罪所得既歸屬於聚合發公司,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2 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之規定,應在聚合發公司項下宣告沒收及追徵,是以,本院認聚合發公司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聚合發公司參與本件沒收程序。 三、本件107 年度重訴字第815 號案件為檢察官追加起訴案件,爰與檢察官原起訴並繫屬於本院之106 年度重訴字第652 號合併審理,並定於民國108 年6 月14日上午9 時30分許至下午5 時許、同月21日上午9 時30分許至下午5 時許進行審理程序。本件參與訴訟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