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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林美玲郭振杰曾佩琦
  • 法定代理人
    黃凱鈴

  • 原告
    富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簡志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51號 原   告 富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凱鈴 被   告 簡志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緝字第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曾佩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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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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