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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7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李進清高思大施吟蒨

原   告
蔡戎璿
被   告
王福田
林德琴即飛狗吊車起重行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律師
被   告
陳建谷即建鋒工程行
林廣賓即宇恩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19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施吟蒨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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