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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9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黃光進廖純卿王姿婷

原告
東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益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告
伊肯多媒體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胡宏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4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得對之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著有71年臺附字第5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伊肯多媒體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及刑事部分之被告胡宏明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東阪國際有限公司對其等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胡宏明之刑事部分,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490號判決有罪,而被告伊肯多媒體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本件原告既係主張被告伊肯多媒體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應負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及法人侵權責任,即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揆諸上揭判例意旨,被告伊肯多媒體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仍得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又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確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而有移送本院民事庭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王姿婷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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