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46號原 告 龍雲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繁文 被 告 胡思薇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7年度易字第1925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許月馨 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