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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5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劉柏駿戰諭威林秀菊

原告
徐明忠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
被告
宜佶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德芳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易字第20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林秀菊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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