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715號 原 告 林森拉娜時尚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乙軒 原 告 林森拉娜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瓊惠 原 告 林森拉娜時尚精品店即楊乙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仲景律師 被 告 林卉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7年度訴字第1195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