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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86號

妨害祕密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張德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18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柏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祕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855號),本院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以108年度中簡字第186號判決在案,另就沒收部分,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扣案之IPHONE6S之手機壹支(內含竊錄影像所附著之記憶體)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部分,且本院前於民國108年2月18日以108年度中簡字第186號判決在案。

二、按民國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沒收新制規定,沒收係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具有獨立性之法律效果,已非刑罰(從刑),具有獨立性,而得與罪刑部分,分別處理。因之,第二審法院就關於被告犯罪所得沒收部分,如漏未判決,應為補行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9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108年2月18日以108年度中簡字第186號判決,就沒收部分並未判決,依上開判決意旨,應予補充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15條之3、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本簡易判決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敘明理由(應檢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所管轄第二審提起上訴。

案經檢察官蔡仲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洪翊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
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
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3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855號
    被      告  陳柏傑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00鄰○○路00
                        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柏傑基於妨害他人秘密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11
    時25分許起,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諾貝爾書局
    」內,手持其所有之IPHONE6S手機,趁王翎照、王怡人在店
    內選購商品而不注意之際,先後以手機照相、錄影功能,由
    下往上拍攝方式偷拍王翎照、王怡人之裙底內褲等非公開之
    身體隱私部位,因而妨害王翎照、王怡人之秘密。嗣經王怡
    人發現後報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手機1支。
二、案經王翎照、王怡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柏傑對於上開妨害秘密犯行,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王翎照、王怡人於警詢之指訴情節相符,且有員警職務
    報告書1紙、監視影像列印畫面2紙、偷拍照片2紙、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1紙等附卷,及
    上開被告所有供犯罪使用之手機1支扣案可稽。被告罪嫌堪
    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嫌。
    被告先後2次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之
    。扣案上開手機1支及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請依法宣
    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6     日
                              檢  察  官  蔡仲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魏之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86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祕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