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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吳幸芬李宜娟曹錫泓

原告
田崴仲
被告
周魁駿
被告
小港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漢君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簡字第4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曹錫泓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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