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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劉麗瑛廖弼妍蔡宗儒

原告
呂青諭
被告
許凱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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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等因被告許凱勛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廖弼妍

                  法 官 蔡宗儒

                  書記官 洪翊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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