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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0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王詩銘

原告
馮月霞
被告
櫻花林貿易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耀邦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433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櫻花林貿易有限公司之受僱人即同案被告周琦敏(刑案告訴及附民部分均經撤回)有為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24747 號起訴書所載之過失傷害犯行,被告櫻花林貿易有限公司為雇用人亦應負責,爰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與周琦敏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同案被告周琦敏被訴上開犯行,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交易字第433 號刑事判決為不受理之諭知,則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王詩銘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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