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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7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李進清李秋娟高思大

原告
吳文玲
原告
吳弘智
原告
兼上2人之
法定代理人
葉梅華
原告
吳飛民
原告
吳亭儀
原告
原告5人之
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律師
被告
集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永隆
被告
謝宗宏

上列被告謝宗宏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140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高思大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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