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08號
- 原告
- 何氏明芳
- 被告
- 游偉誠
- 法定代理人
- 游易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交易字第109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後,就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假如原告在刑事訴訟終結之後,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就不合法,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四、經查,被告所犯過失傷害犯行,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4日辯論終結,而原告於同年月16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於同日繫屬本院,此有原告所提該書狀上所蓋之本院收發室收狀章戳日期可查,足認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當時,被告所犯過失傷害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辯論終結,即已無繫屬而無程序可資依附,故本件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法律規定要件不符,根據上開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