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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61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黃龍忠江健鋒林芳如

原告
簡妙菁
原告
簡茂峰
原告
簡妙湘
原告
簡宥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依玲律師
被告
黃建榞

      永裕豐商行即施瑞統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黃建榞過失致死等案件(108年度交訴字第43號),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林芳如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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