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1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永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0月23日108 年度原訴字第1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林永仁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3日以108 年度原訴字第14號判決得易科罰金部分有期徒刑3 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後,本院依法將判決正本送達上訴人,於108 年11月5 日寄存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出派出所,上訴人於108 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上記載「不服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依法提起上訴」等語,未見其敘述任何上訴理由,有上訴狀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嗣本院先於108 年11月26日以中院麟刑仁108 原訴14字第1080099622號函命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再於108 年12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而該函文於108 年12月4 日、裁定於108 年12月27日寄存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出派出所,而分別於108 年12月14日、109 年1 月6 日合法送達,此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狀之函文、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本院應依法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