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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金重訴字第2906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游秀雯林秉賢郭勁宏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智集
被告
張鈞復
被告
徐沛綸
被告
陳祐宸
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俊昇律師
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歐優琪律師
被告
李軍
選任辯護人
陳銘傑律師
選任辯護人
楊惟智律師
被告
楊舜驛
選任辯護人
陳偉展律師
被告
廖珈浚
選任辯護人
黃昱婷律師

林健群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陳祐宸之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欄,應分別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及「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陳祐宸之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欄應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及「Z000000000」,經誤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及「Z000000000」,應予更正。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郭勁宏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金重訴字第2906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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