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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1633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陳淑芳黃光進徐煥淵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宏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憶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宏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被訴部分,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宏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被訴部分,前經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就被告宏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被訴部分,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徐煥淵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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