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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智聲字第2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游秀雯陳玟珍許慧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智聲字第2號

聲明異議人
即被告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洪嘉聰
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律師

      賴淑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嗣解除委任)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之「刑事聲明異議(二)狀」、「刑事聲明異議二狀(續)-違法搜索」所載。

二、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向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由上開法條文義可知,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第1項所定聲明異議應係針對「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就「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有所不服,始得以之救濟。

三、經本院遍閱聲明異議人所出具聲明異議狀內容,自始至終均無表明針對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一案中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就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有何不服之處,故聲明異議人是否係針對「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有所不服已大有疑問。又本件扣案物是否涉及違法搜索乙節,應由合議庭直接審理,而為認定證據能力有無,非由聲明異議之方式為之,從而,本件被告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乃屬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併予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明異議人所提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陳玟珍

法 官 許慧珍

書記官 許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智聲字第2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